加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审计项目预定严格的复核要求,考虑建立独立复核人制度。 (一)前期调查与业务承接。 注册会计师要谨慎选择客户,在决定承接业务前,要了解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况:目前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及市场情况;所在行业的情况及其在行业中的位次;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和近期发展规划;管理层及其成员的诚信度;所处政策环境、监管环境。 在决定承接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要考量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充分评估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影响,判断自己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的掌控能力。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单个台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决定审计项目的承接。 (二)业务委派与过程督导。 在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团队中,选派适当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具有执业资格的一定经历和相关行业知识、经验;具有控制时间与工作组织的能力;具有对其他审计人员督导的能力;具有与客户沟通的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在审计项目中的角色及履行的职责,即:全过程负责审计业务,亲临现场以监督业务执行;了解重大业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计划;向上一级督导人员反映和请示审计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良性运行的督导机制。督导由项目负责人对其他审计人员的督导和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对审计项目的督导两部分组成。项目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的督导一般按个别审计项目的特点、小组人员的组成而有区别,其督导范围、性质和时间并无一定,会计师事务所通常要制定督导进度的政策而不规定具体的程序。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的督导主要解决重大会计问题和决定重大审计领域或实施重要审计程序。 (三)实施三级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制定严格的复核要求,考虑建立独立复核人制度。除了直接负责的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复核外,还须由另一独立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进行复核。独立复核人通常复核审计计划、会计报表和复核备忘录。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可考虑对所有上市公司和高风险审计项目引入专业技术部门复核制度,其复核范围与独立复核人相同。 (四)规范审计报告的签字、签发。 对证券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实行年度考核,确认有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作为审计报告的其中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另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的签字期限应有一定年限的限制,报告签字与业务承接要适当分离。 统一审计报告的签发,规定独立复核人签署意见、主任会计师签发报告的签发流程。对于由事务所分支机构执行的审计业务,其最终复核应当在总所完成。 建立上市公司审计重大事项的集体决议制度。对拟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前后年度审计意见有重大变化、作为后任会计师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有意见分歧的,应当由专业技术部门复核,经主任会计师会议或合伙人会议确定审计意见类型。 为审计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及其标准,就重大会计问题和审计问题制定审计指令或审计指引。 (一)设立专业技术部门。 专业技术部门可以通过以下工作内容或工作方式提供经常性技术支持和临时性技术援助: 1.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及其标准。2.就重大会计问题和审计问题制定审计指令或审计指引。3.及时地对行政主管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法规做出审计相关提示。4.研究政策执行、监管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事务所认识和处理方法。5.储备行业资料,供相关业务的审计人员使用。6.分析相关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提供诸如审计意见、整改意见和更正公告的典型案例。7.为事务所业务人员提供培训。8.担任审计项目的独立复核人。9.反馈审计人员业务咨询。 (二)建立通畅的业务咨询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鼓励或要求审计项目小组就特定事项咨询事务所专业技术部门,向业务人员持续传递一个政策讯息:业务人员应就重大的会计、审计、报告、独立性及其他敏感问题进行咨询。 做好审计业务的后评价工作 评价重点会计问题、重要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评价审计重点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 该工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专业技术部门抽样评价。 审计期过后,专业技术部门抽选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按照二级复核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全部工作底稿的复核,对审计业务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评价。该项工作侧重于技术层面,可以提出完善程序和补充证据的要求。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1.评价重点会计问题、重要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2.评价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是否适当。3.评价审计重点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4.评价重要审计结论或审计建议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质量控制部门的抽样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控制部门,专司质量控制制度制订、业务检查和项目评价。审计期过后,质量控制部门抽选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按照三级复核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作底稿的复核。该项工作侧重于评价审计意见类型是否恰当以及对项目负责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