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审计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 者:
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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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审计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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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过期商品、挂账商品的增值税审计

      过期商品是指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商品,这类商品往往会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的价值。企业应该及时作报损处理,并按非正常损失购进商品对待,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转出。挂账商品则是属于长期挂在“发出商品”科目,一直未收到货物的发出商品,在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损失时,企业应及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结合存货审计中的监盘程序进行过期商品审查是十分有效的。在监盘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注意对存货质量或性能状况的测试,以查明商品是否过期。尤其是对保质期较短且有明确标记的商品(如食品、饮料等),监盘时更应多加关注。对已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商品,应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时清理并办理报损手续,同时转出进项税额。若被审计单位不予调整,审计人员将详细内容记录于工作底稿中。针对挂账商品的情况,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发出商品”明细账的审查进行。同时,通过相关凭证的抽样审阅及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了解,判断应收账款的账龄和风险。若发现挂账商品的账款已属坏账,则应建议被审计单位核准坏账,并将进项税额转出。此外,在对“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益”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测试时,审计人员应留意其中是否存在已处理的过期商品或挂账商品。若存在,则要追踪审查记账凭证内容,看进项税额是否已随之转出,以及转出计价的正确性。

      二、发放样品,买一赠一等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审计

      采取发放样本、买一赠一等方式促进销售是十分常见的。但厂家、商家在选择此类促销方式时,也要考虑到这些行为的涉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为销售货物,应交纳增值税”。而发放样品、买一增一等行为实质上应该属于赠送行为,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通常,企业将发放样品、买一赠一的成本计入“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因此在审阅此类明细账时,应留意相关业务的发生。对涉及样品发放、买一赠一等业务的要追查其记账凭证,确认有无视同销售,并将销项税额予以计提。同时,在对“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等明细账进行审阅时,也要关注发出栏的内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存货明细账的成本结转记录中项目划分不明确,难以从其中辨别赠送行为的存在,应进一步查阅发出产品(或商品)汇总表的记录,对确认为赠送的行为还要查阅相关凭证,明确销项税额是否计提及计提数额的正确性。

      三、平销行为中购货方的增值税审计

      常见的平销行为是指生产企业以相同的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然后生产企业以返还利润(资金返还或实物返还)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对于此类行为的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赠送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在其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可见,以上有关平销行为增值税纳税的规定主要针对购货方而言。在审查购货业务时,是否存在平销行为成为审计人员必须关注的问题。在测试过程中,应根据平销行为的特点,留意交易的价格因素,以判断平销行为是否存在。充分了解货物的市场价格水平,对比购货方进货成本与销售收入的关系,对于查找平销行为将有很大的帮助。查明平销行为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被审计单位对返还利润的处理。所以审计人员还必须关注“经营费用”、“库存商品”等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对于已收到的返还利润,进一步查阅相关账簿和凭证记录,核实被审计单位有无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然而,在实务中一些企业为了多扣税、少缴税,并不按正常的方法对返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而将返还利润通过“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及“短期借款”等账户挂账处理,甚至于将收到的现金或实物于账外流转,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此,审计人员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面询,通过向销售方发询证函,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购销业务的方式。同时,对可能用来挂账的科目审计时,要留意其中与购货业务相关、与供货单位有联系的项目。平销方式常被用来在地区间转移税收或掩盖偷税、逃税行为,加强增值税审计有助于揭示企业的违法活动,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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