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的途径 所谓“洗钱”,通常泛指将非法所得的收入混在合法所得的收入中,通过报税和其他金融处理或买卖交易处理使其合法化。在我国进行“洗钱”的途径主要有:(一)以“合法”公司进行跨国空交易:在国内外以合法公司名义签订虚假进出口贸易合同,将不合法收入以支付购货和劳务费或投资等方式进行资本外逃;然后又以同样方式再返回国内,使其合法化;(二)利用跨国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出口不收汇的收入款进行异国投资和支付:(三)利用香港与内地政策和汇率的差异来赚取差价收益:如少数人利用香港的销售发票是企业自行印制的政策进行虚假的交易支付,从而将企业的利润抽逃国外,或再按香港的市场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携带到内地。(四)通过地下钱庄及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串通交割。 构筑审计新策略封锁“洗钱”通道 1.例行审计要突出分析性复核方法的使用和关联性业务环节的稽核;任何企业每年年检首先要经过年度审计,因而审计部门就要利用例行审计把好第一关,筛选企业有否“洗钱”嫌疑,再使用针对性的审计方法进行取证查出“洗钱”的途径,制止企业再“洗钱”。因此,审计人员审计(1)寻觅企业有否“洗钱”踪迹;即首要步骤将审计实施的重点放在以分析性复核工作底稿为主,并进行与同系统其他企业的可比性横向比较测试,从而发现会计核算、现金流量、企业的财务指标、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有否异常的可疑点并确定使用传统的审计方法还是将审计重点放在询证或实地盘查关联企业业务为主的审计策略;(2)加强企业间同业财务指标的比较,重视出口业务相关环节凭证的真实性稽核;在审计中不仅对新客户(初次审计的被审单位)要采取全面、重点的、多种方法并用收集审计证据,使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能通过多方位得到验证,对一些老客户尤其现金流量异常的、业绩与企业形象不符的企业除了采取本单位当期会计核算的稽查外,更应该将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不同期间的比较及同行业之间的比较,关注跨国关联业务的资金流向,并在审计过程中要取得海关、国际出口货物运输公司、出口退税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对出口业务凭证要加宽抽查的范围,并将这些业务留在上述部门的有关凭证收集起来进行核对,从而达到稽核出这些原始凭证所体现的业务是否真实、正确的目的;(3)加强香港与内地的大额资金支付的审计;由于有些“洗钱”是利用香港与内地政策和汇率的差异来进行的,因此,对于国内支付到香港的大额款项要检查其业务的相关性。只有这样,才能从中发现账面无法发现的异常现象,再根据其异常现象采取询证或直接到往来单位实地取证或跨国询证,才能审计出该企业有无资本外逃,杜绝企业利用原始凭证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来掩盖资本外逃的现象。 2.强化银行报表审计中对银行内部反“洗钱”控制措施的特别关注。针对“洗钱”手段的诡秘、凭证的难获导致洗钱性质的判断困难的现状,审计人员必须在银行报表审计中特别关注银行反“洗钱”的管理措施的执行,以便帮助和督促各银行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建设,从而,在源头上控制住“洗钱”行为的发生。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银行报表审计中,(1)不仅要关注有关银行报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更要特别关注测试银行的内控制度,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措施。即检查银行在银行管理层,对一些可能涉及洗钱的业务是否制定了专项管理规定,有否指定具备丰富经验的专门人员承担监控洗钱的责任;在银行业务的操作层,检查银行职员有否接受如何识别涉及洗钱的高风险业务及如何关注客户可能利用银行洗钱的环节的培训教育及银行职员发现可疑之处有否有替代的程序识别其交易的复杂性和真实性;在银行业务的关联方,既要检查银行有否对其客户严格建立了记录个人客户实名、地址、国籍及公司客户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董事、会计主管、经营范围等详细资料,又要检查银行有否对特殊地区和国家的资金业务往来及资金投入采取特别的风险管理,尤其对大额的现金存取有否建立有关凭证的获取、审查和备案。(2)注册会计师在银行报表审计中还要顺着会计核算的不合规范、纰漏的藤捕捉出银行有否洗钱业务或参与洗钱的信号。即其一,审计银行有否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向,尤其与一些敏感的地区和国家的资金互动;其二,审计银行有否有无业务交易和无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资金跨国外流或购结汇业务,有否持有身份不明的委托人的资产或进行一些不合常规的代收代付服务。 3.加强审计与外管、海关、银行、税务、司法机关等各方的强强联合,对具有外汇账户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联网和税号管理。从上述我国“洗钱”手段的阐述不难判断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审计有必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较完善的监管经验,充分利用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选择稽查的对象、验证有“洗钱”嫌疑的单位的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建议:首先,应将审计、海关、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进行计算机联网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将企业纳税信息对外公开。以便于(1)各部门审批企业时可随时调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并根据企业报关、收付汇申报及支付、纳税等信息之间的配比关系判断各企业的外汇收支是否正常,有否异常资金支付,使“洗钱”者的不法行为止于审批环节。(2)有关部门可根据信息化管理的数据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帮助各有关部门有目的地选择应关注或稽查的企业对象;(3)便于同行业或企业知情人根据公开的企业纳税信息进行舆论评价或举报监督,从而帮助审计、税务有关部门稽查和打击利用“出口不收汇、虚假劳务发票、虚假进口货物”等手段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堵住“洗钱”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缝隙从事不法行为,熄灭准备效仿“洗钱”者的企图,形成反“洗钱”的威慑力;其次,在我国应尽快实行公民收支、纳税实行统一税号制度。即每个公民的各种所得和消费都通过同一税号进行。这样,对个人尤其在金融机构大额资金进出者,很容易查出其来源是否正常、支出有否嫌疑,从而降低受贿、诈骗、贩毒、偷税等不法行为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