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审计 1.会计与税收计量确认的差异。(1)在我们国家,会计报表审计和所得税代理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诸如A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B会计师事务所做税务代理的案例不在少数。在会计与税收计量和确认差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离开会计报表审计的所得税代理很难想象会是个怎么样子。 (2)会计标准变动的速度远远比税收规范的出台要快。会计标准变了,税收标准没有变,对这种由于标准的滞后性和不配套性引起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有所考虑。 (3)审计确认的所得税金额与税务代理的结果存在差异是很常见的事情。就所得税审计而言,所得税代理报告是一种外部证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所得税代理报告的利用属于利用专家的工作范畴。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所得税代理结果,也可以不利用,如果利用了,并不能减轻其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因此,对于所得税代理报告,实行简单的“拿来主义”,是存在审计风险的。 2.所得税返还。 (1)与财政返还的区别。从财政获得的任何名义的返还,本质上属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具体形式,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分别以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的文件作为审查所得税返还和财政返还的依据。 (2)所得税返还所涉及的期间。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规定,除上市公司可以将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到2001年底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所得税返还或变相返还的政策。 (3)是否存在错位返还情况。所谓错位返还是指企业集团为了某种目的,将应返还给A公司的所得税,要求税务机关返还给B公司。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仅仅是A公司,因此,如不追加延伸审计等特殊程序,一般很难发现。 3.查补所得税。我国会计制度对所得税返还和所得税补缴这种对称的事项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和补交所得税金额的大小等,经过分析判断后按一贯性原则处理。 4.待抵扣所得税。我们认为在财政部未明确会计处理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大额待抵扣所得税所涉及的原因、金额以及对未来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披露。 5.中期所得税。 (1)中期所得税属于预缴性质,按企业账面数确定即可。 (2)以全年数据作为抵扣计算标准的项目可不作纳税调整;不以全年数据作为抵扣计算标准的项目则应作出纳税调整。 (3)应把中期作为全年来看待,对所有项目作出纳税调整。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比较务实、好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中期所得税小于年度所得税情况的出现,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处于比较灵活的地位。 二、个人所得税审计 1.利润转增资本。利润转增资本,如果资本的拥有者是自然人,则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在自然人无款可扣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建议企业在利润转增资本的同时派发现金股利,并使得现金股利的数额等于或超过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做到利润转增资本与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不误。 2.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按现行税法规定,支付自然人所得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但实务中也存在通过其他企业代扣代缴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应取得代扣代缴义务转移的税务局批文,并建议被审计单位将有关事实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披露。 3.个人所得税的披露现行会计和审计标准对个人所得税的披露均没有提出要求,实务界在是否需要披露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三、增值税审计 1.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按制度规定在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如果增值税实行的是即征即退政策,那该怎么处理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会计制度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进行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征即退其实质与免税无差别,其缴纳的税款将即时退到,这部分利益的流入不存在任何风险,因此,期末应按权责发生制预计应收的退税款。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是第一种观点更合法。 2.补缴。对于补缴的增值税,首先要看数额大小,其次要看补缴的具体原因。如果数额较大,应考虑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相应调整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数额较小,可以考虑从简,在当期会计报表中进行调整。如果是由于进项税不得抵扣而补缴增值税的,根据是否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分别调整增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或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是由于少计销项税引起补缴的,则应调减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项目。 3.尚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对于尚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大多数人认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以全面反映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实际情况。 四、营业税审计 对于已经预缴的营业税,只要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即可,然而,对于应缴未缴营业税应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应预缴而未预缴的营业税,属于表外事项。既然企业预缴的行为没有发生,因此,会计上就不应该也无法对此作出处理。但由于应预缴而未预缴的营业税一般数额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建议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事项中全面反映这一事实,以便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