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共有30位外籍人士注册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于1人后来转为非执业会员,因此目前实际在内地执业的共有29人。其中,12人为香港人士,且多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落实CEPA具体承诺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及《〈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和10月,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其中涉及会计服务行业内容的主要有两条: 一是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二是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澳门核数公司和核数师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以上具体承诺,财政部发布了前述两项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落实CEPA的有关内容。 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与原有办法相比,《〈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对《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主要做了以下两点修改补充:一是将原办法中的注册条件之一“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更改为“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二是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已具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和澳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执行。 而《〈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主要对《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做了以下两点修改补充:一是考虑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多为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客户的常年委托,对其在内地投资的公司每年进行审计,为简化申请频率,同时根据CEPA的承诺,将香港、澳门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的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二是取消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领临时执业许可证需缴纳200美元许可证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