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往“同级审”审计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一)开展“同级审”初始阶段,秦皇岛市只对本级管辖的部门预算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了审计,均制发审计通知书。这样做完全符合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通知书制作要求,这一阶段所制发的审计通知书,与年度审计项目(统计)计划口径是相一致的。 (二)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扩大到对驻地方的中央省属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延伸审计,由此制发的审计通知书,曾出现三种制作方法并用的情况:第一种是对审计计划内的项目下达审计通知书;第二种是对延伸审计的单位,列入审计财政、地税部门的通知书;第三种是对于涉及税收等专项审计内容的单位下达审计调查通知书。对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国有企业所属单位审计时,以往采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书的方式(未注明企业单位名称情况下),近几年又作为对财政、地税部门的延伸单位进行了审计,不再下达审计通知书,不作为一个单独的审计项目。于是出现与年度审计项目(统计)计划口径不一致的情况,许多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和被审计过的单位,未能在审计统计报表反映,导致这部分审计成果被埋没,也一度影响审计成果的合理有效利用。 从以上情况看,审计通知书的制发比较混乱,存在较大差异,即对“同级审”存在比其他各专业审计管辖范围宽的特殊性认识差别较大。其结果一是造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计)管理不科学,如对财政、地税部门的延伸单位审计是否作为计划数列入计划管理,审计成果是否列入统计报表存在不同的做法。二是造成审计档案管理不规范,延伸审计单位是单独组卷归档,还是作为财政、地税部门附属卷归档,看法不一。三是造成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处罚不合规、不合法,主要是未发审计通知书的单位查出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是把它放到对财税部门的审计意见书中,还是重新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履行审计程序等等。 二、现行“同级审”审计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在“同级审”实践中,根据地方政府批转或按照本级财政管理权限以及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不同,有下面两种审计通知书制作方法可供选择。 (一)根据年初制定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对本级财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同级审”时,按照审计通知书制作要求,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下属单位,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制发审计通知书里,注明所要审计的单位。对于在审计通知书中未注明下属企业名称的,延伸审计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纪事实时,转为正常审计,补发审计通知书。对本级财政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驻地方单位以及外资、集体和民营企业,是作为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再监督进行延伸审计,可在审计通知书后附列所要延伸审计的企业名称和审计的内容。在延伸审计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法(指偷逃税行为)事实,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及时通知有关税务机关追缴入库,同时调增年度审计项目(统计)计划,反映审计成果。 (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地方政府发文或政府批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的形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律制发审计通知书,这是采取的一种“特事特办”的方式,也存有 争议。我们认为只采用一种规范格式和内容涵盖完整的制作方法比采用几种格式、多项内容的制作方法,更能体现审计监督的力度,也使审计项目计划(统计)以及档案管理更规范、更科学。由于审计通知书标明根据地方政府的通知,而且对审计管辖外企业注明只审计税费交纳情况,使得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处罚均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