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计方案的性质 1.审计方案具有授权书的性质。审计执法的通常做法是通过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赴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的,所以审计组在审计现场就代表了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除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外,对于审计什么和怎样审计的问题自然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研究确定的审计目的和要求去完成审计任务。而审计机关事先研究确定的审计目的和要求,就体现在审计方案之中。 从实施审计的程序看,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机关履行依法审计职责的执法告知义务;审计通知书上应列明审计组组长及其审计人员,表示授权给他们执行。而执行中的具体(详细)要求,则通过批准的审计方案授权给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 从审计方案的地位和性质看,方案准则中有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的规定。如果说草拟审计方案的送审在性质上是种请示,那么批准就意味着授权了。或者说,审计方案的审定批准程序是其实施的先导。 从审计执法的法律责任看,审计组的执法权是审计机关依法授予的,实施审计中第一位的法律责任应由审计机关领导承担,而审计组则应向派出它的审计机关负责———这是逐级负责的简单道理。“负责”就是审计组应负审计方案实施之责,而审计机关领导应负恰当授权之责。 2.审计方案是实施审计前的战略考虑。尽管审计方案编制前有审前调查为基础,但是,审前调查所获取的资料只是大体的情况。特别是有相当部分是历史的资料,当然不应排斥审前调查中摸到有过细情况,但不可能掌握发表审计意见的全部资料依据。因为,如果审前调查后就能发表审计意见了,岂非再无实施审计的必要了吗?制定审计方案要明确的是审什么和怎么审的问题。审计意见,则通过实施审计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由职业判断来得出。 3.审计方案是实施审计的工作指令。明确审计方案具有授权书的性质,有利于审计组的自我约束,也是依法审计原则的必然要求。明确方案是种战略考虑,有利于把握总体,抓住重点,详略得当,确保方案具有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明确方案具有指令性质,有利于审计组规范执法,明确责任,确保审计项目的质量。因此,审计方案应以审计机关内部文书的形式,下达到审计组全体人员。“审计组应当将审计计划及时传达给审计组的全体人员,使审计人员明确审计任务、审计程序、重点和要求,使得审计作业能够按照审计计划的要求来进行,并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审计方案编制的难点 在实务中其难点大致有这么四种:一是缺乏针对性而“放之四海”都千篇一律,内容笼统简单;二是无可操作性,更无指导性———流于形式的根源;三是重要性难衡量,风险难以评估;四是分工太粗,等于没有分工。 上述四种难点,究其产生的原因看,主要是审前调查没到位,方案内容详细把不准,以及其他认识上和技能方面的问题。 1.审前调查是关键。首先要理解审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知已知彼”。只有摸清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才能“心中有底”。审前需要调查的内容或者要收集的资料,应该是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环境和经营管理的主要特点,以便从中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也就是说审前调查也要有针对性。审前调查不全是到被审计单位去,可以而且应该事先有所了解后再去。如查找政策法规,了解该单位所处的大环境,查看以往审计案卷(同行业、同类型审计案卷),或与前任审计人员请教沟通,或者走访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监管机关),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这样再到被审计单位去,就有了底了。 2.审计方案最主要的内容应是审计目标、范围和内容。审计方案既然是对审计组及其人员的工作指导,就要使他们在审计方案中能找到是为什么审,审什么的答案;就报表审计来说,实质是考虑最终要确认些什么,或者必须确认的内容。这里就引出了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问题了。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是相互有关联的。因为该数据重要,所以必须予以确认;又因为重要,如果有漏报误报没有查出,就产生了检查风险。检查风险就是没有查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可能性。 审计目标有总体审计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之分。总体审计目标是指实施审计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具体审计目标是总体审计目标的细化。如果用大小目标来比喻,小目标构成了大目标,或者大目标要分解细化为小目标。这里的目标就是必须确认的内容;确认的内容所涉及的方面,就是审计的范围。如一个集团公司的合并报表的确认是大目标,被合并的各个别报表是小目标;一张报表上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是由相关会计科目余额组成的,等等。 3.审计方案主要是收集审计证据的考虑。前面提到的“策略”,在审计方案中主要是要明确收集哪些审计证据以及从何渠道何方法收集的问题。所谓审计策略要解决的是怎么审的问题,实质是考虑审计证据收集的可能(操作)性及工作效率,考虑成本效率的平衡。 审计方案在编制前,有些情况是不可能十分明了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明了。那么如何来解决呢?中外审计职业界,通常的办法是将审计方案分为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