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险的十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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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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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素质风险:由于内审人员素质、水平、技能、知识结构和范围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造成监督失控、失误、失察。如基建财务审计只能简单地看合同金额和实际付款金额、工作量是否对应,无法就取费标准、工程造价是否合理作出分析和判断,而问题又恰恰多发于后者;对金融执法执纪的监督只限于执行标准、程序、方法是否合理合规合法,对执法执纪的效果及其对当地金融效率、金融风险的影响无法深入。

      2.工作量风险:工作量与工作时间是否匹配、安排是否科学,人浮于事、干少闲多、互相推诿、互相攀比;事多人少、敷衍塞责、蜻蜓点水、质量低劣,都形成工作量风险。

      3.信息风险:对被审计者提供不真实的财务、管理、执法信息,内审人员囿于时间和水平不够、信息渠道不畅、获取信息成本太高等原因,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4.界定风险:对原任与现任、主管与直接、个人与集体的责任划分,责任的性质、大小、重要性界定,责任的审计范围把握,易失之过严和过宽。

      5.方法风险:审计的方法偏重于事后、时点监督,没有向实时的、动态的、全过程的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偏重于现场审计,没有向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有机结合、并逐步加大非现场审计力度的转变。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易流于形式,发现问题时问题已成事实,不能扼事态于萌芽,更不能防患于未然。现场审计也只能对输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原始文件和打印出的业务账簿、报表等有形资料进行审计,而不能对软、硬盘上的业务数据库等无形资料进行审计。

      6.手段风险:手段落后,如手工操作费时多,不利于集中精力处理主要问题;差错多、效率低、不准确、不精确、主观臆断多、量化分析少,审计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不够;资料保存难、查询难,不利于数据库的建立和今后工作的开展;审计范围小,审计的广度、深度不能拓展。还有些问题如贪污受贿仅靠目前的审计手段无法查证,缺少执法执纪机关的特殊手段。

      7.报告(评价)风险: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管理责任情况发表的综合评价,涉及被审计者的切身利益,任何不实或不当的评价,都可能会引起审计行政诉讼。一是对非评价审计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二是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因为虽在审计范围之内,但未获取相关证据。三是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四是用词不妥的审计评价。但更多的是囿于各种原因,报告定性模糊、问题含混,语言似是而非、欲说还休;结论模棱两可,不知所云。

      8.制度风险:金融法规、监管制度是否正确、是否与时俱进、是否适应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我国地域复杂辽阔、发展又极不平衡,一个政策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这都存在制度风险。

      我们也很少专门立项为内控制度的正确性与否进行测试和评价,只是在其它项目的审计过程中断断续续的、零星的、或多或少地发现一些存在问题,对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进行系统和权威的评价,其潜在的制度风险无法发现和评估。

      9.效率风险:监管过严会降低工作效率。

      10.成本风险:只考虑监督的可行性和可能性,不分析考证监督的必要性;只注重成果,不注重成本,高投入,低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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