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政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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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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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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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服务型国家审计向立法服务型转变势在必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内在的寻利动机和内在的利益激励机制,因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自由选择会大大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为了充分利用市场的这种机制,应该让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应该将市场主体多元化,并赋予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选择权,形成众多市场主体的竞争局面。

      市场经济纵然有利于社会发展,但也不免有一定缺陷。例如,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缺少自我调节能力,因此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单个市场主体的投资能力有限,利益短期化,无力涉足长远利益项目、长期稳定项目、总量平衡项目和部门间协调发展项目;如果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竞争可能会发展到垄断,而垄断则会窒息市场经济的活力,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制度的创新,降低生产效率;一些类型的市场主体不能提供某些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形成丧失利益群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市场经济自身解决不了“外部不经济”问题,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市场经济的优点迫使政府将竞争领域中的经济事物交还给市场主体,但是市场经济缺陷又迫使政府不能对经济事物完全弃之不管,政府必须担负起平衡经济总量、制定游戏规则、维持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解决“外部不经济”等各项职责。

      市场经济的这些特点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一个或几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要负担起公共职责,而不是竞争领域中市场主体的个体事务。为此,政府虽然不再需要掌握国家的绝大部分资源,也还需要取得和使用一定量的资源,以便提供代表公共利益、履行公共职责所必须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从理论上说,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政府,要想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维护不同市场主体和全体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严格履行公共职责,防止假公济私和吏制腐败,其取得资源和使用资源的行为必须纳入国家的政治程序,即将行政行为纳入立法管理程序,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公共的利益。特别是负责履行具体职责的政府行政机关,其行政权限必须得到适当的制约,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十分有趣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国家审计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上,都不约而同地充当了这种政治程序的工具,在各自国家的权力运行模式中,起着立法机关制约行政机关的作用。同时也还有一些国家,在其权力结构的设计及其演变过程中,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并不总是稳定的。有时行政权会得到扩大和加强,立法权会受到一定限制;有时情况恰好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审计的作用一般都会随着立法权的扩大而加强,或随立法权的限制而削弱。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看,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代表公共利益,为了要使政府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必须掌握国家预算权,并有能力监督和控制国家行政机关对预算的执行过程。然而,由于预算的专业特点,公众和政治家根本无法有效地理解预算的真实内涵。此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要想真正掌握国家预算权和预算监督权就必须有一种强大的专业支持,这种支持看来只能来自于国家审计。由于预算是用于解决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因而预算过程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政治斗争,不可避免地成为政治程序的一部分。由于国家审计的预算监督工作显然构成了这种政治程序之一环,因而其功能与其说是经济的,不如说是政治的。从最高层次来概括,民间审计是资本市场的工具,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控制的工具。而国家审计实质上就是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工具,是民主政治的工具。与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相比,国家审计有一条独有的功能转换定律:当国家审计属于行政服务范畴时,其作用主要是内部的和经济的;当国家审计纳入立法服务范畴时,其作用就会转变成主要是外部的和政治的,因为它构成了行政行为之外的政治程序的一环。我们之所以将此现象称之为定律,是因为这种转换发生时,国家审计的政治功能就会立即而且必然显现出来并发生作用。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初步结论: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国家审计一般都设置为立法服务型,而非行政服务型。那么,我国的国家审计究竟应该设计成行政服务型?还是立法服务型?

      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并以相当的速度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在过去的10年中,我们已取得显著成效:(1)市场机制已经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已经放弃了以指令计划的形式、组织指挥的方式来分配资源的做法。(2)市场运行主体和企业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形成了市场竞争局面,从而导致了利益主体多元化。(3)政府已经放弃了在经济体系中作为惟一和单一主体的地位,在市场之外,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服务者和克服市场缺陷的干预者,在市场之内,则成为诸多平等运行主体之一。(4)政府不再试图掌握国家的全部资源,只是为了有效地发挥干预者的作用,履行政府的必要职责,而取得相应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政府也像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一样,由全面组织经济的政府转变为有限干预的政府。随之,政府职责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原则,维持市场秩序,维护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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