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范审计质量的判断标准 1.法律规范。审计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国家运用其掌握的权力,根据审计活动中的一般规律,强制性地把审计的原则、权力、责任、程序和方法固定下来,让从事审计活动的人去执行或遵循。这是国家强迫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的最低行为标准,如达不到或违反这种最低行为标准,就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受到严厉的惩罚。 2.审计执业标准。审计执业标准是判断审计质量的最直接、最具可操作性的具体依据。要使审计质量能够满足审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自律作用,即让注册会计师自觉地遵守自己选定的目标和标准。这要求在形成审计执业标准时,应当让广大的注册会计师充分参与,使建立各种审计执业标准的过程,成为审计界为控制审计质量而进行自律的具体表现。 3.社会期望。作为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审计活动,必须以满足社会公众期望要求为惟一的和最高的目标,否则,审计活动就会失去服务对象,最终为社会所淘汰。作为注册会计师,要想缩小审计期望差,一方面应当求得社会公众对自己审计能力及可能发挥作用的理解;另一方面是以社会公众的期望要求去提高审计质量,改进审计程序和方法。 实施系统监管,完善协会自律的监管体系 首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培养出自己的专家队伍,利用专家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检查和督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检查和督导属于“健康咨询”,是站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角度实施的自律监管,以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自身发展及其审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不以处罚为目的。 其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重视对审计实务问题以及独立审计准则运用的研究,定期公布技术指导或风险防范措施,结合注册会计师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运用独立审计准则的能力。 第三,不断探索和完善自律监督的方式和方法,跟踪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价。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监管应当侧重系统监管,通过在日常执业中定期对会计事务所执业情况(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检查督导,提出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及其可行性的建议,有利于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第四,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中重大问题备案制度,随时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动态,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 依法严格实施他律监管,减少行政监管的随意性 首先,完善法律规范,以法律明确监管者对会计信息的职责,保证审计监管的权力在义务和责任的约束下实施。 其次,提高他律监管措施的科学性,一视同仁地严格执法。对于新出台的监管措施,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审计实务界的意见,并与相关的改革措施相配套。监管者不能出现监管随人情走的现象,但对于例外事项,可以考虑法规的适用性;对于不能适用的法律,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完善他律监管的方式和方法,不能仅仅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严厉的惩罚,而应当同时配套对环境中不协调的地方,进行深化改革,在各项配套监管下减少注册会计师发展与市场经济其他主体之间的摩擦成本。 第四,他律的监管应当建立在自律监管的基础上,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监管下,他律监管应当严厉查办大案、要案,树立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实现监管体系的点面结合。 第五,提高对违法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审计质量低下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对他们的处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