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审计跟踪问效也就是审计回访,其本质是审计部门自行采取的一种复审,是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是实施全程审计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完善规章制度。要从制度和机制入手,建立和完善有关实施审计跟踪问效的法规制度,将其纳入审计程序的一部分,明确实施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对审计部门实施跟踪问效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避免实施的随意性和简单化;另一方面也使审计部门实施起来具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对审计者与被审计者双方起到强制性作用。 (二)突出审计重点。由于审计力量有限,审计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较为突出,目前不可能对所有项目一一实施跟踪问效,所以跟踪问效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对那些经济活动多,经费开支大的单位要进行跟踪问效,如正规建制单位财务管理审计、业务部门的专项经费审计等;对那些审计查出问题较多,性质严重且审计决定不是在短期内可以得到执行的项目要进行跟踪问效,如财经法纪审计;对那些审计影响大、效果明显,各方面反映强烈,评价较高的项目要进行跟踪问效,如基本建设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对那些对单位和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影响到上级对单位和个人的评价、决策的项目要进行跟踪问效,如年度预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 (三)讲究方式方法。增设人员编制是克服审计部门人少事多矛盾的一种途径,但不是最有效途径,目前从部队的实际看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只有在讲究跟踪问效的方式方法上做文章。一是全面跟踪问效与重点跟踪问效相结合。一方面对审计过的项目,要求被审计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审计决定或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全面问效;另一方面审计部门又要把重要资金、重要部门、重要领域以及审计发现问题多的单位作为重点,详细制定跟踪问效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时间进行重点问效,二者结合起来,既起到了全面问效的目的,又突出了重点问效的作用。二是函证跟踪问效与实地跟踪问效相结合。对取得的经济效益、经济成果以及收回的违规违纪金额等直接性的审计成果,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函证问效的方式,以函件的形式要求被审计者提供执行决定的有关票据、单据复印件以及审计回执,以此进行查对、核实;对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后,其军费的使用效益是否得到了提高,经营管理是否得到了加强,内控制度是否得到了完善并严格执行等“无形”的东西,则应采取实地跟踪问效的方式,如财务管理审计中存在的管理上的问题、基本建设审计中存在的工程管理上的问题等。三是定期跟踪问效与不定期跟踪问效相结合。对那些审计决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的内容,可以采取定期跟踪问效的方式;对于被审计者要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加以改正和克服,通过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才能见效以及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加以贯彻的内容,可以采取不定期跟踪问效的方式。 (四)建立通报制度。建立跟踪问效通报制度对审计者与被审计者双方是一个鞭策,一个推动,也是一种压力。常言道:“问题存在不怕,怕的是对问题不改正”。基于这个道理,使得审计者、被审计者以及有关上级单位重视此类通报甚于一般的通报,它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各级对此的关注,进一步加大审计处理力度,促使被审计者落实审计决定。既要通报执行和落实审计决定、意见坚决有力,整改效果明显的单位,又要通报问题依旧,审前审后无变化的单位,还要通报审计者本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以此来切实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