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在保持审计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主审会计师定期轮换,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最终实现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就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同一被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年。 问:轮换主审会计师有什么意义? 答:国内外证券市场大量案件证明,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并不仅仅是技术失败,相当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相关主审会计师丧失了独立性。如果主审会计师长期为一家被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可能会与这家客户产生许多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甚至从股份制改造或者之前,从未更换过主审会计师;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公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但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其实是主审会计师跳槽带走了客户,公司只是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而签字注册会计师依然如旧。这些现象显然不利于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另外,主审会计师长期为一家上市公司服务,不仅影响其独立性,还有可能由于固有的思维定式,不利于发现一些问题。如果能够定期更换主审会计师,不仅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后任会计师还可以发现其前任未审计出的问题,从而提高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您刚才说《规定》是通过提高审计独立性来提高审计质量,但有人认为,主审会计师轮换,也就是业内常说的“换人”,不能根本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问题,他们提议应当“换所”,也就是定期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您对此观点有何看法? 答:我们也注意到业内有些人士提出这种观点。诚然,仅就独立性而言,换所可能比换人要更彻底。但是,这里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就是主审会计师独立性和主审会计师对客户了解程度之间如何平衡。如果定期换所,虽然有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但不利于主审会计师加深对客户的了解,从而最终也会影响审计质量。《规定》要求定期更换主审会计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而不仅是为了提高独立性,只是说独立性是决定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据我们了解,目前多数国家、地区或组织都是要求定期换人,而不是换所,比如美国、中国香港或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有的国家也曾经尝试过换所,但效果并不理想,反而可能被客户作为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借口。 问:根据《规定》,需定期轮换的主审会计师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还包括“项目负责人”。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我们注意到不少事务所审计项目事实上为项目负责人控制,而且其与客户产生直接利益关系的可能性也极大,因此,为了维持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同时考虑到可操作性,《规定》要求:“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审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定期轮换。 问:《规定》所指的“项目负责人”应如何界定? 答:《规定》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指具体负责某一审计项目的管理人员,而且大多是参与现场工作的。 问:轮换应从何时开始?上市公司已聘请做200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主审会计师是否要轮换? 答:为便于平衡过渡,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规定。上市公司已聘请做2003年财务报告审计的主审会计师即便聘用期已过,五年也不用在本次年审前轮换,但年报后必须要求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新的主审会计师。如果两名签字会计师都已到期,则其中一名可在2004年报后轮换。 问:为使主审会计师定期轮换工作能有效发挥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做些什么? 答:会计师事务所应借此制度的实施,在主审会计师外,建立由资深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员担任的独立复核会计师制度。具备条件的事务所还可考虑建立独立的技术部门、风险控制或质量控制部门,专司技术把关、独立复核、以及风险或质量控制工作,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问:业内早已传闻中国证监会将要出台关于主审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为什么在这时才出台这个文件? 答:这主要是考虑市场的接受能力。在出台《规定》之前,我们在北京、杭州、深圳召开了三次研讨会,充分听取了市场人士的建议和意见,并与财政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从目前看,市场已经基本接受了定期轮换主审会计师的思想,认识比较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出台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