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证审计中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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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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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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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接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要十分慎重,在接受委托前应向法院、检察院详细了解原被告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过程及争执焦点,了解原被告对委托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态度。审计人员应分析审计实施程序中获取审计证据的有利、不利条件。索取原告的诉讼及其他涉案的相关资料,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风险评估,对是否承接该项鉴证业务做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如决定接受委托,按照司法程序,由司法部门填发委托鉴定书,据此签订业务约定书。

      二、签证业务约定书

      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在业务约定书中必须明确鉴证的目的、时间、空间和范围,在此基础上,为达到委托的审计目的和了解案情的现状可能需要增加附加条件并做出约定,如追加审计程序、扩大审计范围、相应追加必要的审计收费等。在审计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难以预见的情况,需协商确定相应的条款,并写入业务约定书内。对审计约定的事项,即审计范围的界定,应当越明确越详细越好,决不能含糊简略。因此在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应根据详细了解的案情,做到慎重权衡利弊,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还应留有追加审计项目和追加审计费用的约定条文。

      三、执业谨慎

      1.确定审计方法并注意资料安全。根据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范围,可以采取两种审计方法:一种是送达审计,由司法机关将调取的鉴定材料送到事务所办公地进行鉴定审计,由注册会计师按每种材料清点、出具收条,鉴定工作完毕后送还材料,收回收条;另一种是就地审计,由执业注册会计师到委托单位或到涉案人所在单位进行现场鉴定审计,但应有专门的查账场所,注意保密以及审计资料的安全。

      2.充分听取司法部门对案情的介绍,详细了解基本内容:(1)涉案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的关系等;(2)会计核算的情况,包括会计核算的形式、方法、账务处理程序、人员分工、内控制度等;(3)与案情有关的外部情况,包括相关单位、个人与涉案人的相互关系、业务往来等;(4)具体案情,包括伪造、隐匿、涂改等作弊情况或贪污、挪用情况等。据此审计人员可以预计问题出现在哪些环节、哪些科目,以及与哪些单位和个人有内外勾结等情况。总之要为查核验证提供关键的线索。

      3.认真做好验证取证工作。在验证取证过程中首先应对见证材料查验论证,确定事实性质后再取得有效证据。可采用两种假设的方法进行验证。一是做肯定性假设的核查验证,就是根据介绍的案情,审阅账证资料、核查弊端、解剖疑点、弄清楚舞弊手法、核实查处金额,暂先肯定为违法事实。二是对暂先肯定为违法事实的材料再做否定性假设的查核验证,就是鉴定人(注册会计师)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为涉案人辩解和辩护,进行差错性设想,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涉案人由于会计业务水平低下等原应而使账务处理混乱,以致形成贪污假象。经否定性假设验证后,如果不存在差错性问题,确实存在肯定性贪污事实,才能达到高质量的验证。如不采用否定性假设和验证方法,其验证的结果必然立足不稳,经不起涉案人的辩解和反驳。

      4.强化复核工作。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是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决不能草率从事、随意结论。为确保鉴证的质量,必须强化复查核工作。(1)复查案情介绍,弄清案件内容;(2)按照经办鉴定人(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法逐项复核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从中查找纰漏,如发现证据不充分时,要求经办人员重新验证或补充证据;(3)把全部证据有机联系起来分析进行综合性论证;(4)换位思考,站在涉案人或辩护人的位置上提出质疑和辩护,通过上述复核和论证,弄清事实,准确定位,客观求证,实事求是地做出正确的鉴证审计结论。

      5.认真交换审计意见。为使鉴证意见能取得委托方的认可,在形成审计报告初稿时,应及时向委托方征求意见,进行沟通,以取得共识,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为:(1)介绍鉴证过程和验证法;(2)介绍委托事项中已经查清楚的问题,经验证分析可以确认的违法事实和查证依据;(3)介绍查验过程中发现的新线索和新问题及其对于事实的确认;(4)介绍对委托事项中因客观条件受限而无法查清的问题;(5)需要披露的相关事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若有异议或疑点时,应谨慎从事,复查工作底稿,必要时可采取延伸审计或追加审计程序,但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决不能以委托方的示意或强加主观意志而转移,恪守职业道德,确保鉴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6.撰写审计报告。报告标题拟用“对×××案件的鉴证报告”或“对×××案件有关问题的审计报告”。总之,标题必须尽可能依据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对鉴证目的的规定,准确界定报告范围,报告内容应分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表述。(1)对已查实的有充分、适当证据支持的事项应做出定性定量的表述。(2)对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审计范围限制等)无法核实查证的事项应当说明情况;对委托单位要求鉴证,但其性质又超出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在报告中加以披露解释。(3)对鉴证报告应力求做到结构严谨、用词准确、言简意赅,描写切忌定性用词,要防止文字表述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报告的用途严格限制在仅供委托方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参考并说明,如扩大使用范围,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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