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绅与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

——20世纪三、四十年代闽中乡村权力的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香芹(1979-),女,现任职于福建三明高等专科学校政治法律系(福建 三明365000); 王先明,(1957-),男,南开大学 中国社会史中心教授(天津,300071)。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1938年5月,由于福州、厦门沦陷,福建省政府内迁永安,由此引起闽中乡村社区激烈的社会变动,进一步改变了士绅阶层的生存状态以及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三四十年代的闽中乡村依然处于典型的农耕社会,各种权力关系都是围绕着社会资源的占有与分配展开的。在国家、宗族与乡绅的冲突与互动中,国家行政权力不断渗透,旧士绅权利进一步削弱,新士绅逐渐兴起。这一切都说明,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占有它就意味着获得某种支配权、控制权。谁掌握着决定权力分配的社会资源,谁就获得权力,谁就获得政治统治。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在20世纪前半期的中国乡村,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即国家权力的扩张给乡村社会带来巨大变革的研究,近年来学术界已有部分论著探讨了这个问题。杜赞奇在考察了华北乡村权力组织与结构的变化时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指出国家权力扩张的过程也即是“国家内卷化”的过程,国家政权在某些方面的加强,导致自身的腐败和革命的发生。[1](P240)这一解释框架展示了一个新的视野,但也显然带有区域经验的局限性。我们需要有更多的区域个案研究来充分揭示20世纪上半期国家与地方政权的演变,以及由此引起的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化。

      福建中部地区(即闽中)位于闽中大山带中段,是闽西北和闽东南沿海“金三角”的交通枢纽,地理位置相当重要,现辖三明、永安两市和沙县、大田、尤溪等县。闽中地区虽偏处一隅,与外界的联系不多,社会的变迁相对缓慢,但是抗战爆发后,省府内迁,加速了这一社区的社会变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抗战时期闽中社区乡村士绅的生存状态,来探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权力互动关系。

      一

      人类社会生活的存在方式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群体性社会行动的特性,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群体形式之一。组织是社会调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机制,它规范协调人们的活动,从而更有效地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罗兹曼等人在其所开出的中国传统社会组织的“清单”中,列出了基层行政、教育、商业、宗教、公共事业以及非法会杜组织等六个方面。[2](P220-221)在我们看来,在闽中社会变迁中较为明显的社会组织是政治组织。在传统的闽中社区,尽管缺乏专门政治社会化的角色,但政治文化却显然很稳定,每个政治体系都有某些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结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近代化,这种稳定的结构逐渐被打破。

      社会学关于社会资源控制模式的理论认为:“特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占有和分配各种短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资源、利益和机会,造成一种依赖的社会环境,迫使社会成员不得不以服从作为代价换取短缺的资源、机会和利益,进而达到约束人们社会行为,实现整合目的的社会过程。”[3]在中国传统基层社会里,控制乡村社区,掌握其统治权力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正式的,这是制度的合法性,是由传统专制政治体系本身所赋予的。传统社会里的臣民尤其是农民,在他们的政治意识中,从未从根本上怀疑过皇权的合法性,因此,国家凭借着这种合法性,通过集权的政治权力结构系统,形成对农村社区的领导和支配的关系。但这种基层制度合法性的控制权力,由于控制体制相对粗放,除直接涉及国家要务的层面如财政(税收)、缉盗等方面外,很难真正深入农村社区的每个角落。因此,还有另一非正式的,不是基于政治制度的控制权力,就是在社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成员。他们凭借着自己在社区中掌握优势资源如地位、家庭与家庭的势力财产等,获得社区的认同,对社区形成控制,这种权力是属于权威型的,凭借着权威的影响,左右社区居民的生活,这是文化传统的合法性。控制中国基层政治权力的最基本社会资源就是制度上与文化传统上的合法性,它们构成了控制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手段。杜赞奇在提出了“权力的文件网络”这一命题时,进一步分析说明,文化网络还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之间、传教者与信徒之间关系等。[1](P14)

      诚然,权力结构就是一种关系网络,一种文化网络。权力的运作就是通过各种规范、组织人际关系等方面体现出来。离开了这种网络,权力亦无存在必要,但是文化网络及相应的权力结构的差异又是由社会资源控制模式的差异造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网络即社会资源控制、支配的模式,两者有重合之处,但文化网络的本质在于社会资源的占有。只有从社会资源的占有、分配角度,才能最终明了文化网络特征之所以形成。所以在研究30-40年代闽中乡村政治权力结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形成权力结构的基础。从基础的变化看待政治体系的演变,社会控制模式的变化也就意味着社区政治结构的演变。

      从资源的角度看,体现近代基层政权组织变化最有特色的是对制度合法性的强化,这种努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行地方自治与重建保甲制,二是地方行政机构正规化的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是同步进行的。

      1935年1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切实推行地方自治以完成训政工作案》,把推行地方自治作为党部首要任务。在推行地方自治的同时,南京政府重建了保甲制度,以强化对地方的控制。1934年4月,闽中乡村社区按编查保甲条例,实行保甲制。保甲制的推行,实际上是通过强化制度的合法性,来确保对地方的控制。时人评论道:“保甲制已由民众的军事组织进而为国家内政之设施,再进而为社会事业、经济建设运用之枢纽,因为保甲制能延伸至每户,加强上下联系与互救互保”。[4](P55)换句话说,保甲可以导致层层节制而运用自如,达到统治力直抵基层的效果,重建保甲组织有助于乡镇地方行政机构权威的确立。

      从清末新政开始,近代各届政府一直在努力建立县政府以下乡镇的行政体系,以使国家行政权力能深入乡村社区。抗战爆发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政府重新对区划作了新的调整,进行新县制的改革。1940年前后,闽中社区各乡镇开始推行新县制。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主要是确立县以下区、乡(镇)、保、甲四级行政组织体系,以便有效地推行国家的政策。新县制的推行,国民政府把地方的政治、经济、武装、教育及民众组织等结合在一起,加强了地方各项建设,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和统一。相比较以前的政治控制体制,南京政府的这一政治设施的建设比较有效地实现了对乡村社区的政治控制。通过区、乡、保、甲四级基层政权制度的建构,省政府把统治权力延伸至乡村社区,在民众的心目中树立起了一方政治中心的权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