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进程中的民国外交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丹伟,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210093); 陈一平,中国药科大学社科部副教授(210009)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民国外交呈现了一个弱势国家在参与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关系体系时所面临的矛盾与特征:国际化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遵循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法理上的独立与事实上的自主等。因而,以中华民国融入国际关系体系为主要线索,根据构建现代民族国家和加入国际关系体系的两个基本维度,揭示一个弱势国家在国际化进程中所普遍遭遇的矛盾,这是研判民国外交的分析架构,也是探讨20世纪中国参与国际关系体系的基本考量。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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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国际关系体系是西方国家统治世界的国际秩序。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条约》(The Treaty of Westphalia)是西方国家关系体系的起点。随着西方国家关系体系开始向外扩张,世界范围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开始形成。近代国际关系体系是一个维护西方国家对世界统治的法律秩序。对西方国家来说,近代国际关系体系是一个使它们的权力欲不断得到满足的机制,而对非西方国家来说,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则是一个使其每时每刻都在蒙受屈辱的机制。

      就是在这样的国际关系体系中,近代中国要完成走向国际社会和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两大任务。

      如何实现这些目标?怎样认知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采取什么手段来达成目标?抵抗、屈服、趋同、反叛和协调(注:时殷弘、吕磊:《美国对华态度与中国之加入国际社会》,载陶文钊主编:《美国与近代中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这些都是近代以来中国面临国家危机时作出的外交政策的选择。概括这些政策选择,其基本趋势有二:一是习得国际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接受西方国家处理国际事务的原则和规范(如国家主权原则、集体干涉),在国际法框架下建立中国的外交关系;二是与国际社会相抗衡,以革命的手段全面推翻国际社会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机制,否定国际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不同的政策选择构成了近代中国外交发展的基本节奏。民国外交经历了不同的外交政策选择后,走向了依照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规范回归国际关系体制的轨道。

      一、从修约外交、革命外交到体制外交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从清政府手中所继承的是险象环生的外交遗产:租界、领事裁判权、边境危机、势力范围和不平等条约,还有随时可能改变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和进程的国际因素。在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中,中国处于的弱势地位。因此,民国外交的目标非常明确: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以平等、独立的主权国家身份,参与国际社会的交往。“国民革命之最大目的,在致中国于独立、平等、自由,故其最先著手即在废除不平等条约”(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宣言稿》(1925年7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上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7页。)。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外交关系,“更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注:《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0-23页。),使中国“当尽文明国应尽之义务,当期享文明国应享之权利”(注:《大总统宣言书》,《辛亥革命》(八),第17页。),是民国外交的重要目标。

      围绕此目标,民国政府的外交相继经历了修约外交、革命外交和体制外交。

      修约外交

      1912年1月5日,刚刚建立的南京政府发表对外宣言,表明了南京政府温和的外交立场。“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条件;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列。不徒享有种种利益和特权,而且与各国交相提挈,勉进世界文明于无穷。”(注:《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0-23页。)如此表白,中国政府在“尊重”不平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谋求中国外交境遇改善的立场昭然如揭。这是民国政府初期外交的基本思路。

      一方面,中国以积极的姿态,加快参与国际社会的步伐。中国相继参加了万国禁烟会公约(1912年10月)、保和会(1913年6月)、国际保工会(1919年)、国际航空条约(1919年)、国际交通运输公约(1921年4月)等国际性组织,与国际社会建构更加紧密的制度性联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巴黎和会,民国北京政府首次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了战后国际关系体系的重新安排,希冀通过收回流失的权益,在弱肉强食的国际社会中赢得平等的地位和公正的待遇。

      另一方面,利用条约到期的机会,北京政府以国际法为依据,从小国着手,一国一国、一项一项地向列强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1925年6月,北京政府发出致公使团照会,认为“欧战既胜,公共目的已达,而中国本身国际地位,毫无进步;且就某方面论,或反不如战败之国家……为关系各方利害计,亟宜将中外条约重行修正,俾适合于中国现状暨国际公理平允之原则”,因此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注:《北京政府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致公使团照会》(1925年6月24日),程道德等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30-231页。)。1926年4月,北京政府向比利时提出修约要求。1926年2月、10月、11月,外交部分别照会法国、日本和西班牙政府,要求对即将到期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和《中西和好贸易条约》进行重新修订。以修约的方式重新建构与西方国家平等交往的外交机制,是民国政府最初的尝试。

      与虎谋皮式的修约外交,就其结局而言,可谓困难重重、成果寥寥。大多数的修约要求没有得到西方国家的正面回应,均在西方国家的一停二拖三看的迟滞中消失,只有收回上海会审公廨、将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撤职等屈指可数的修约成果。然而,修约外交毕竟改变了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在国际交往中无所作为的姿态,开始以国际法为依据,遵循国际关系体系的规则,向西方国家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同时,修约外交的艰难和尴尬,使得国人逐渐意识到国际法的虚伪和西方列强的本性,转而在民族主义的大旗下,以更加主动积极的方式,收回被西方国家侵占的权益。修约外交是近代中国在国际关系体系内谋求国际社会平等地位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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