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盟“一大”纲领中的宪政模式

——中西宪政模式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丽华,(1963-),女,天津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宪政史研究(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间党派在1945年10月民盟“一大”纲领中设计出一套“中国型”的宪政模式。所谓“中国型”的宪政模式,就是中间党派吸收了西方宪政中政治民主的内容后,又注入了经济民主的内容。这是中间党派在中国宪政史上为中国设计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宪政模式,但有关这一宪政模式的研究,目前史学界几乎无人涉足。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中间党派设计的这套“中国型”的宪政模式与西方代议制政体模式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进行系统比较,旨在说明中间党派所设计的这套“中国型”的宪政模式的特质是:英美的政治民主加上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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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民主潮流有了新的发展。怎样把握住战后这“千载一时的机会”,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十足地道的民主国家”[1](P71),成为中间党派关注的热点问题。1945年10月1日~12日,中间党派在重庆召开了中国民主同盟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即“民盟”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通过的纲领、发表的宣言和政治报告中,中间党派设计出一套“中国型”的宪政模式。所谓“中国型”的宪政模式,就是中间党派一方面吸收了西方宪政中政治民主的内容后,另一方面又注入了经济民主的内容。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中间党派所设计的这套“中国型”的宪政模式,与西方代议制政体模式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加以比较,从而说明中间党派所设计的这套“中国型”的宪政模式的特质。

      一

      就政治民主而言,中间党派认为,西方代议制政体模式是“建立中国民主制度的宝贵的参考材料[1](P76)。虽然,到了二十世纪,西方代议制政体模式已陷入重重危机,面临严峻挑战,但中间党派认为,这“不是从那种制度本身发出来的,而是在其社会经济制度缺乏调整”的情况下出现的。[1](P67)因此,在政治民主方面,中间党派就以西方代议制政体模式为蓝本,设计出英国式的议会制度、责任内阁制、地方自治制等一整套政治制度。

      第一,英国式的议会制度。中间党派认为,英美的议会制度是“建立中国民主制度的宝贵的参考材料”。有了这种议会机构,人民就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参预政府的决策,管理政府的财政和监督政府的行动。也可以说,有了这样的议会制度,人民才能作为国家的主人行使所拥有的权力,真正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体。如果这种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人民在政府的决策、财政的管理诸方面没有实质性参与,也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的活动,那么,这就不是一种真正民主的制度,而只是拥有一个民主的空名。因此,中间党派在民盟“一大”纲领中引进了西方的议会制度。众所周知,由于各国阶级力量对比、历史传统、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以及民族状况等因素的差异,各国议会的具体构成形式不尽相同。从议会的职能来看:西方议会大致分为英国式和美国式两类。所谓英国式的议会制度,即议会不仅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的法律地位居于行政和司法之上,政府对议会负责;所谓美国式的议会制度,即议会只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而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与总统、法院三者依法分权与制衡。从议会的组织机构来看:议会一般采用一院制或两院制。中间党派在民盟“一大”纲领中,就是根据西方议会的职权和组织结构设计出中国的国会,即“国会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之最高机关,由参议院及众议院合组之,国会有制定法律,通过预算、决算,规定常备军额,宣战、媾和,弹劾罢免官吏及宪法赋予之其他职权”。“国家最高行政机构采内阁制,对众议院负其责任。”[1]由此可见,民盟“一大”纲领中设计的国会,不仅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属英国式的议会制度。

      第二,责任内阁制。近代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构想,源于西方传统文化中对人性的否定性评价,即对人的不信任。人性的弱点必然体现在国家权力的运用中,对国家权力施以法律的约束就成为宪政必须具备的内容。为此,西方的思想家、政治家提出了分权制衡的理论。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建立了不同的政体模式,特别是在行政体制中,形成了两个相互接近又相去甚远的典型形式:美国式的总统制和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两者的区别在于:一、前者议会只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后者议会不仅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法律地位实际上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内阁对议会负责,体现了“议会至尊”的精神。二、前者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即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在行政体制中属一元行政体制;后者行政权属于内阁,君主或总统只体现了国家和政权机构的连续性,不负实际责任,属二元行政体制。中间党派在民盟“一大”纲领中,就是根据西方国家建制的政治原理,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即“国会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之最高机关”,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司法绝对独立,不受行政军事的干涉”。由于内阁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总统的设置就成为国家团结和连续性的象征,是“有职无权”的虚君,犹如英国的君主,属二元行政体制。又由于内阁向国会的众议院负责,这就使得国会在法律上取得了高于内阁的地位,内阁的权力受到国会极大的限制,形成了一种英国式的“议会至尊”。

      第三,地方自治制。地方自治是实施宪政的重要条件,没有完备的地方自治,也就没有宪政。世界上任何一个实施宪政的国家,都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但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地方自治的程度与规模也就不尽相同。一般分为集权主义的地方自治和分权主义的地方自治两种。所谓集权主义的地方自治,即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自治机关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地方自治机关的官员兼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双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布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所谓分权主义的地方自治,即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地方自治机关的官员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指示。[2]中国应取何种形式的地方自治?民国以来,一直是中央政府与地方实力派争斗的焦点。从袁世凯到蒋介石的几代统治者都推行中央集权政策,其结果不是形成中央专制,就是造成地方割据。可谓“日日求中央集权,日日但见高级地方之省封殖武力”[3]。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省地方人情风俗文化背景不同,不利于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1](P136)另一方面还由于中国的统治者对集权制的误用。中国历代统治者制度精神缺乏,法制观念淡薄,其推行的中央集权不是上述正确意义的中央集权,而是一种无理专制的极端集权主义,即中央不给地方任何自治权。没有地方自治的中央集权,就是没有宪政的封建专制或法西斯独裁。要实施宪政,就要摒弃这种极端集权主义。因此,民盟“一大”纲领明确规定:“中央与省、省与县之权限应以宪法明定其采分权制度”,“制定省宪”、“省长民选”[1](P66),即实行一种分权主义的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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