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中共纪检领导体制的变革与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梅丽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

原文出处:
岭南学刊

内容提要: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纪检领导体制探索的焦点是,如何强化纪检监督权的行使,如何提高纪检监督的效能和力度。历史实践证明,权力结构对党的纪检领导体制模式的选择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而避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处于同一个利益体,是党的纪检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改革和完善纪检领导体制,需要中央的统一部署,但更需要各地各部门的大胆探索和创新实践。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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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检领导体制是党内监督体制的核心部分。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纪检领导体制探索的焦点是,如何强化纪检监督权的行使,如何提高纪检监督的效能和力度。虽然探索的过程有过反复,但其基本走向已逐步明晰,对此作出理性把握,可以更有效地推动纪检领导体制改革向深层次发展。

      一、从同级党委领导到双重领导

      1949年11月9日,即新中国成立仅40天,中共中央就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纪委的决定。中央纪委及其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决定,各级纪委“由各该级党委提出名单,经上两级党委批准”(注: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显然,建国初期党的纪检领导体制的构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粗陋。这主要表现在各级纪委领导班子由各级党委直接任命,且未对中央以下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予以明确。

      随着各级纪委的相继建立,1950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确定各级纪委“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但其指示或决定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则应提请同级党委做决定。依据这些规定,当时普遍的理解是,各级纪委就如同各级宣传部和组织部一样,是同级党委管理下的一个部门,“是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注:《朱德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3页。)。这是一种党委单一领导的体制。

      1954年高岗、饶漱石反党分裂活动被揭露后,党开始认识到这一领导体制既不利于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党的主要领导干部问题的检查处理,又不利于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指导。为此,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以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对领导体制作了重要改动。主要是:“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本次全国党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最近召集的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监察委员会认为同级党委的决定不适当的时候,有权向上一级党委提出申诉。一党的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工作,并有权审查、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注: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286页。)这就将“党委的直接任命”改为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将纪委由同级党委“领导”又改为“指导”,并强化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及自身的系统领导。这是完善纪检领导体制所迈出的第一步。

      但是,强化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及自身的系统领导,与当时特别强调的保持党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要求显得不太协调。因此;这种领导体制只实行了一年就改变了。1956年9月,八大党章将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改为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委和监委的关系由“指导”关系再次改为“领导”关系。其逻辑的结果是,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具有对中央委员会之下的权力主体监督制约的作用,但却没有对中央委员会监督制约的功效,而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不仅对同级党委无法实施监督制约,甚至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制约也必须以同级党委的同意为前提。顺乎这种逻辑的发展,党的领袖作为中央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者,各级党的“一把手”作为同级党委的最高领导者,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实际上超出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权力体系所能监督的范围。

      然而,即使是在党内错误愈益发展的六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察领导体制的探索仍不失理性的态度。1963年1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常驻各中央局、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监察组试行工作条例草案。草案对监察组领导关系的规定是:“驻各中央局的监察组,受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中央局的双重领导,经常工作主要由中央局领导。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监察组,受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对有关业务方面重大问题的检查处理,受所在部门党组的指导。”(注: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9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986页。)这是一种双重领导的体制,它较之于同级党委单一领导体制,使监察组的相对独立性得到了增强,系统内部的联系也有所加强。

      遗憾的是,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复辟资本主义的黑据点和御用工具”,于1966年底开始陷入机构瘫痪和工作停顿的状态。1969年4月,中共九大党章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从此,党的监察机关被彻底撤销,党的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就由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但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往往成为维护和服务于极“左”路线的工具。

      二、从恢复同级党委领导再到双重领导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十一大正式决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委,都要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在修改后的党章中对纪检领导体制作出了初步规定,即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一规定是对八大党章关于纪检领导体制规定的重新恢复,它为后来重建党的纪检机关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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