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中国之政治家,其受西方民主思想之影响熏陶,盖无出孙中山之右者。他早年即受西方思想文化教育,革命时期流亡欧美日本,对欧美民主制度及政治生活,可谓熟悉而又向往。然以中国政治传统之影响,加以他个性中的弱点,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产生了以非民主的手段争取民主宪政的理念,从而使他晚年的政治思想呈现着明显的独裁倾向和内在的紧张。 一 孙中山政治思想之转向,是从二次革命失败后开始的。 孙中山认为,二次革命的失败,主要的原因并非袁世凯势力强大,而是国民党人意见不一,号令不行,纪律松懈,难以指挥。他指责同盟会、国民党“党员虽众,声势虽大,而内部分子意见分歧,步骤凌乱,既无团结自治之精神,复无奉命承教之美德,致党魁则等于傀儡,党员则有类散沙。迨夫外侮之来,立见催败,患难之际,疏如路人。此无他,当时立党徒眩于自由平等之说,未尝以统一号令、服从党魁为条件耳。”(注:《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2页。)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决心要重新缔造一个纪律严明、完全服从他个人的革命政党。因此,孙中山重组中华革命党时,将绝对服从他的命令作为第一要件,他说:“革命党不能群龙无首,或互争雄长,必须在唯一领袖之下,绝对服从。”(注:《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1页。)不少人对此表示反对,孙中山解释说:“再举革命,非我不行。同志要再举革命,非服从我不行。我不是包办革命,而是毕生致力于国民革命,对于革命道理,有真知灼见;对于革命方略,有切实措施。同志鉴于过去之失败,蕲求未来之成功,应该一致觉悟。我敢说除我外,无革命之导师。”(注:《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1-222页。)当朱执信问到革命何以要服从个人时,孙中山说:“我这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也可以叫做孙文革命;所以服从我,就是服从我所主张的革命;服从我的革命,自然应该服从我。”(注:《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3页。)将自己与革命等同,视自己为革命事业唯一的领袖与导师,与他此前所信奉的现代民主精神相背离。 孙中山确实按其意愿将中华革命党组建为一个实行党魁独裁的革命党。不仅所有党员都要盖指模,宣誓牺牲一己的生命、自由、权利服从孙中山,而且所有党部部长、职员悉由孙中山任命。1919年中华革命党改为中国国民党后,虽然终止了“盖指模”的做法,不再将党员进行等级划分,但《中国国民党总章》明文规定:“总理有全权总揽本党一切事务。”“各部长、副部长、干事长、干事,悉由总理委任,执行各该部主管事务。”(注:《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2页。)此时,孙中山又提出党实行人治而非法治的主张。他批评原先反对他个人独裁的革命党人分不清党与国的差别,不知“党本来是人治,不是法治。我们要造法治国家,只靠我们同党人的心理。党之能够团结发达,必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感情作用,二是主义作用;至于法治作用,其效力甚小。”(注:《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1页。)他断言在革命党内,人治的长处很多。所谓人治,自然是孙中山的个人之治。也就是说,国民党的活动,与其说主要由党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来规约,不如说取决于孙中山的个人意志,无条件地拥戴服从领袖。这样党就能形成一个团结统一、坚强有力的战斗机体,革命就能取得成功。离开了孙中山的人治,革命党就会四分五裂,革命就难以成功。 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虽然借鉴布尔什唯克党的组织原则实行了委员会制,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孙中山党魁独裁的局面。如《中国国民党总章》明文规定以孙中山为党的总理,总理是全国代表大会之主席,也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主席,不须经过选举。“总理对于全国代表大会之决议,有交复议之权。”“总理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有最后决定之权。”(注:《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54页。) 孙中山将原同盟会、国民党的民主议决制改变为个人独裁制,其理由当然是为了实现党的团结与统一,有助于革命事业的成功。他甚至将他的独裁当作革命事业成功的首要条件。然而,同盟会没有他的独裁,也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将中国的历史大大推进了一步。国民党没有他的独裁,也赢得了民初国会第一次大选。而自实行他的独裁以后,中华革命党与国民党的事业反很少成功,直到国共合作才见起色。 二 民国初年,国内政党林立,国民党也是众多议会政党之一。此时,孙中山多次著文演讲肯定西方近代政党政治。1912年12月,孙中山演讲称:“政府之进步,在两党之切磋;一党之专制,与君主之专制,其弊正复相等。”(注:《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1913年3月,他又讲道:“凡一党秉政,不能事事皆臻完善,必有在野党从旁观察,以监督其举动,可以随时指明。盖一党之精神才力,必有缺乏之时,而世界状态,变迁无常,不能以一种政策永久不变,必须两党在位、在野互相替代,国家之政治方能日有进步。”(注:《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5页。)他肯定政党政治不仅能防止专制,而且能避免流血暴乱。他说:“立宪之国,时有党争,争之以公理法律,是为文明之争,图国事进步之争也。若无党争,势必积成乱,必为无规则之行为耳。”“盖党争为文明之争,能代流血之争也。”(注:《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4页。)在孙中山看来,近代政党互相竞争,互相监督,可使国家进步无穷,人民幸福无疆。待到二次革命失败,孙中山重组中华革命党时,他便放弃了西方政党政治,转而力主中华革命党的一党独裁。他认为辛亥革命、二次革命失败的原因,除了号令不一、党人不服从他的指挥外,还在于革命党度量太宽,允许反对党存在并参与政权有关。鉴于此,为使革命取得成功,必须实行中华革命党的一党独裁。1914年7月,他在《批伍曜南函》中批示:“第一次革命度量太宽,所以反对党得从中入涉,破坏民国。第三次成功,非本党不得干涉政权,不得有选举权,故将来各埠选举代表,非本党人不可。”(注:《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7页。)《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非中华革命党党员,在实行宪政之前,不但没有任何政治权利,连公民资格也被取消。他们的公民权要到行宪时方可获得。这不仅剥夺了普通民众的政治权利,而且连很多老同盟会员、国民党人的政治权利也一并抹杀,就因为他们没有加入中华革命党。这样的规定,把一党独裁的主张推到极端,既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窒碍难行,又不利于争取民众,徒为敌人留下攻击的靶子。直到1917年孙中山第一次护法,才将这种主张放在一边,与南下护法的国会议员、西南军阀合作,建立并非国民党独揽的非常国会及护法军政府。1919年10月通过的《中国国民党通告及规约》和1920年11月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都删去了非党员不得有公民权的条文。但他要消灭一切反对党、实行国民党独裁的政见并没改变。1920年5月,孙中山指出:“革命军起了,革命党总万不可消,必将反对党完全消灭,使全国的人都化为革命党,然后始有真中华民国。”(注:《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2页。)在《中国国民党总章》中,依然规定,实施宪政之前,“一切军国庶政,悉由本党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