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国会与实力派军阀

——20世纪20年代罗文干案始末

作 者:

作者简介:
纪先静(1979-)女,江苏省徐州人,南京大学民国史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国史研究。南京大学 历史系,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20世纪20年代初,军人干政,战乱不息,政府往往成为实力派军阀争夺私人利益的工具。罗文干案件本身的三起三落就体现了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纷纭复杂的斗争,民主共和政治的衰微。但不能否认在此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着一种追求国家政治现代化的积极、健康的力量。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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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4-0026-07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却未能建立一种新型有效的民主共和体制,反倒形成了武人坐大的政治局面。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后,胜利的直系首领吴佩孚提出并在人们看来也像在恢复“法统重光”。吴佩孚的行为鼓舞了当时尚对政治发展抱有希望的人们,1922年9月19日,学者型政治家王宠惠组建了被称为“好人政府”的内阁,这似乎更加印证了人们对未来政治的种种美好猜测。岂料73天后,王宠惠内阁即告倒台。王宠惠内阁的倒台就是由罗文干案引起的。本文拟从内阁、议会和实力派军阀等多角度对该案进行探析,以揭示历史现象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联系(注: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20世纪20年代初的罗文干案件虽然是当时轰动一时的要案,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陶菊隐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与丁中江的《北洋军阀史话》专著中,虽然对此事件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但颇多演义成分,其中有些史料与观点尚值得商榷。与以往研究中侧重于分析实力派军阀的暗中操作不同,本文试图将问题置于内阁、议会和实力派军阀三方博弈互动的格局中来演示,通过对这一政治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剖析,从中有可能洞悉历史现象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联系。)。

      罗文干案件的经过

      罗文干(1888-1941),广东番禺人。清未曾到英国留学,专门研究法学,获得牛津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历任广东司法司长、总检查厅检查长、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司法次长、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等职务,当时被公认为是全国的司法界权威之一[1](p373)。罗文干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时,总裁王宠惠对他的才学就十分赏识。1922年9月,王宠惠组阁,便邀请罗文干担任财政总长。

      1922年11月14日,罗文干与华义银行代理人罗森达、格索利签订了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清末民初,中国政府由于财政困难,遂多方筹款。1911至1914年间,政府通过委托奥地利银行团在欧洲证券市场上发行债票的方式,先后六次向奥地利银行团借款,总额大约为475万英镑。1916年债款中部分本金到期时,由于借款多用于非生产性的行政和军政开支,政府无力偿还。于是双方签订展期合同,有了第七次借款,大约123万英镑。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许多债票已经到期,债权人要求换发新债票。又因为当年奥地利银行团所发行的债票并不限定购买者,所以很多英国人、法国人、意大利人等也购买了这种债票。这些国家联合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并且以换发新债票作为承认新增关税的前提条件。此时中国政府财政困窘至极,新增关税意义重大。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罗文干同意和债权人代表华义银行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华义银行承诺向北京政府支付现金8万英镑。政府借新债来还旧债,已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而中国是个弱国,罗文干所签订的这项合同已尽力使国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新合同曾通过外交部审查,当时财政部顾问法国人宝道也认为没有问题。然而,正是这份合同,几天后引起轩然大波。

      11月18日晚,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副议长张伯烈和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三人拜见总统黎元洪,指责财政总长罗文干擅自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使国家损失达五千万元。在向黎元洪递交的公文中,他们列举了罗文干的三点违法之处:1.奥国借款经巴黎和会决定已作为赔偿中国的一种债票,不需要签订新约换发新债票;2.罗文干贪污受贿。证据是华义银行支付的三张支票,分别为8万英镑、3万英镑和5千英镑;3.新合同事先未提交国务会议讨论,没有呈请总统和国会同意,手续不当。[2](p1011)吴景濂要求总统下令立即逮捕罗文干。随后,黎元洪命令步军统领、京师警总监于深夜逮捕罗文干和财政部库藏司司长黄体濂,将其送往警察厅暂时看管。

      实际上,吴景濂指责罗文干的三点理由并不充分。关于债票无效问题:巴黎和会并没有规定借款一律要赔偿中国,只说协约国或参战国与奥国间的债务应彼此结帐抵消。更何况“凡国家债票为敌国人民所持有者,不得因战争之故而没收之,为国际法学者之通说”[3](p63)。这项借款“虽名为奥国借款而持票各国人士皆有”[4](p34);关于三张支票问题是:8万英镑为对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中国政府的,折合成华币约80万元,转给交通部50万元,余下作为行政日常开支。3万英镑是付给安利银行经理巴克的手续费,5千英镑是付给安利银行买办的手续费[5](p439);关于手续问题:这份合同确实未经国务会议讨论,也没有请求总统和国会的同意,但财政部办理展期合同一向如此,也算有章可循。吴景濂知道其指责经不起推敲,所以当检查厅要求他和张伯烈出庭作证时,二人都将责任推到黎元洪身上,“谓系总统交办,与彼毫不相干”,拒绝到厅[5](p413)。狱中的罗文干却乐观地认为“俟吴(景濂)张(伯烈)到厅,即可水落石出。……此案蒙冤,不日即可大白于天下”[5](p419)。罗恐怕也未想到这不是个简单的案件。

      罗文干被捕后,国务总理王宠惠、外交部总长顾维钧、交通部总长高恩洪等人立刻深夜看望,探听原委,要求保释。总监不允许,称如要保释,“须向总统要求撤回命令”[5](p415)。素为人所敬重的财政总长居然被秘密逮捕,消息传出,朝野震惊。次日王宠惠召开紧急国务会议。他指出“以现任之财长,仅以嫌疑二字,未经阁议讨论,擅行逮捕,自有未当”[5](p428)。会议最后决定,内阁通电声明“吴景濂坐迫总统,立召军警长官逮捕(罗文干)。……此案是非虚实,自有法律解决”[2](p1032)。同时通过决议,要求将案件交由法庭处理,“实则严惩,虚则反坐”[2](p1031)。王宠惠要求总统副署这项决议时,吴景濂和张伯烈联合多位议员阻止副署。第二天发表决议,称“令法庭依法办理,务期真相尽得,以昭公道”[2](p1031)。罗文干也请求法庭审理此案,并表示“非俟水落石出,决不离开法庭”[2](p1031)。同时,吴景濂和张伯烈分别通电叙述事件经过,称罗文干为“卖国奸贼”,证据确凿。20日,众议院通过查办罗文干丧权辱国、纳贿渎职案和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无效案,声称“此案若不彻底追究,何以惩官邪而维国纪;除奸蠹而快人心”[2](p1035)。21日,国务总理王宠惠、外交总长顾维钧、内务总长孙丹林、海军总长李鼎新、教育总长汤尔和及交通总长高恩洪联合通电,表示责任内阁已被破坏,待罗文干案件判决后,将集体辞职。23日,财政部通电解释奥国借款不能不还和取消购物合同的原因,认为罗文干所签订的合同较以前的合同能带来更多利益。25日,迫于各方的压力,内阁在案件未能解决的情势下,提出全体辞职,但如案件有所牵涉,阁员仍将“束身司法”。4天后,辞职请求被批准。11月27日,众议院通过了查办王宠惠、顾维钧“渎职祸国”的议案,认定王宠惠、顾维钧在罗文干案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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