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之分析

作 者:
易青 

作者简介:
易青 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194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了“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此次选举采行大选区制,选出760名立法委员组成“行宪”后第一届立法院。普选产生的立法院,在委员学历、区域分布、资历背景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立法院的功能运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次选举虽赋予了妇女选举权,但由于国民党采用多种方法操控选举,成为了实施民主宪政的包装。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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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4)06-0045-06

      “宪政”时期,立法委员由“训政”时期的中央政府委任改为普选。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决定进行立法委员选举。对此,国民党调动全部的宣传工具,竭力鼓吹该次立委选举是接纳其它党派、开放政权的民主举措。本文围绕此次立委选举,具体分析了选举过程的种种问题,就此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立法委员选举区域的划分

      国民党依据孙中山的革命三时期进程说,强调军政、训政完成后,必须进入宪政,还政于民。1946年国民政府圈定一千余人,召开制宪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根据该宪法,宪政时期立法委员须依据《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施行条例》由普选产生。

      立法委员在全国各省的分配名额遵循以下原则,“全国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七百万以下者五名,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增选一名,计六百二十二名;蒙古各盟旗选出者二十二名,西藏选出者共十五名;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共六名;侨居国外国民选出者十九名;职业团体选出者共八十九名,总计七百七十三名。”(注:《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概要》,行政院新闻局,1948年编印,南京图书馆特藏部。)详细分配如下表:

      立法委员采取何种竞选方式,当时分大选区与小选区两种看法。大选区与小选区制度是民主国家实行选举通常采用的两种方式。大选举区是指每一选区得选出二名以上议员,其优点是选民较多,贿赂恫赫等弊端不易发生,选出的议员因产生于较大的区域,较能注意国家利益,不局限于狭小区域观念;它的缺点在于,候选人多、选举区域广,选民不易认识候选人,选出理想之候选人比较困难。小选举区是指每一选区只能选出一名议员,它的优点是区域小,选举较为简便,候选人名额较少,选民对候选人的人格较容易认识,选出后选民能够有效监督;它的缺点在于,选举人数少,贿赂恫赫较易发生,往往受到地方利益或派系影响,以致忽视全国利益。

      表1 “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分配表

      

      资料来源:彭树勋《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台北成文出版社);张园朋《国民党控制下的国会选举(1947-1948)》(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5期)。

      当时主张采取大选区的人认为,“在历史经验方面,我们民国以来,几次选举人民代表都是由大选区选举出来的,……以往几次选举,我们既然都是采用的大选区,选举立法委员如果采用大选区,历史经验是可以供我们参考的。且在联合各党共召行宪责任时期,为使其他党派平等参加竞选,也是非采用大选区不足以保障其他党派竞选的机会,所以无论就历史条件,或是目前政治环境而言,立法委员之选举都须要采用大选区制度”。(注:《如何划分立法委员选举区域》,《中央日报》,1947年4月20日。)最后,主张大选区的意见占了上风,立法委员选举实行大选区制以及无记名单记法。立法委员选举按程序依次为选民调查、候选人提名、投票、开票、公布选举结果,从1947年7月1日进行选举人调查登记开始至1948年3月选出立法委员,前后历时8个月。经过选举,全国产生了760名立法委员,比773名应选名额少了13人。(注:根据彭树勋《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之记载,新疆应选6名,实选5名;内地生活特殊民族应选5名,实选4名;侨外国民应选19名,实选8名。)

      二、立法委员选举的几个特征

      这次立法委员选举是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还政于民的重要举措,此次立委选举采取普选方式,一改“训政”时期立法委员由中央政府委任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划分选区进行竞选,其特征有如下方面:

      选举人与候选人的范围扩大,妇女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就能成为选民,即年满20岁;没有犯罪记录,无精神病,不吸食鸦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民政府曾就吸食鸦片者及褫夺公权者有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有专门的规定,“吸食鸦片毒品而确已将毒瘾戒绝,经依法登记之医师证明属实者,在选举人名册公告期内可依法补行登记”。(注:《江苏省选所解释褫夺公权或吸食鸦片者之选举权问题》,第6页—7页,全宗号1026,乙,245卷,江苏省档案馆。)这样看来,选举人不受财产、性别及教育程度的限制,据张朋园先生的推测,全国4.6亿人口中,估计有3.5亿左右是选民。(注:张园朋《国民党控制下的国会选举(1947-1948)》,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5期。)

      怎样的人才能候选?依据选举法,一般年满23岁,具备选民资格,可以成为立法委员候选人,但就具体而言,“有被选举权而愿为候选人时,经三千名以上选举人联名签署,或由政党提名,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1947年,南京图书馆特藏部。);“被褫夺公权期满复权者有案可查,确实情况属实,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注:《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概要》,行政院新闻局,1948年编印,南京图书馆特藏部。);“现任文职或军职之官吏,于其管辖区或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为候选人者,应于选举期前五个月辞职”,(注:根据彭树勋《中华民国行宪以来之立法院》之记载,新疆应选6名,实选5名;内地生活特殊民族应选5名,实选4名;侨外国民应选19名,实选8名。)候选人资格比之过去几次选举放宽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是,妇女在此次选举中首次取得了选举权,并且获得了当选名额的保障。依选举法,女性立法委员名额约为立法委员总额的十分之一,定额10名以下,必须有女性1人;超过10人,则增加1名。根据此项规定,女性立委人数达到了82人,占到十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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