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永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邮编:100872;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邮编:330027

原文出处:
民国档案

内容提要:

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历经曲折,主要建设集中在省城或通商大埠,广大基层法院建设始终没有摆脱困境。基层民刑案件,大部分交由兼理司法之县知事审断。同时,为了处理华洋争诉案件,在东三省尚设有特区法院,在上海、武汉、厦门也分别设有会审公廨。整个法院体系呈现出杂糅新旧、统系庞杂的特征。新式法院的极度缺乏,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民国前期现代司法的推广与普及。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民国建立,援用前清法律,《法院编制法》得以继续施行。审判采四级三审制度,新式法院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级。民刑案件分为初级管辖、地方管辖、大理院特别管辖三种。初级厅管辖案件以地方厅为第二审,高等厅为终审,地方管辖案件以高等厅为第二审,大理院为终审;大理院特别管辖案件,第一审即终审。此一时期,共和新建,司法独立的宪政理念处处流布,自理论上而言,法院建设应当适逢其时。然而,历史现实却是民国开基十数年间,政潮迭起,军阀割据,财政也匮乏无源,社会生活秩序无常,实属近代中国最为动荡的岁月。新式法院建设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逐步开展。

      一

      1912年2月,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即咨文各省都督,要求调查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建设情形,文曰:

      “本部成立,拟实行司法独立,改良全国裁判所及监狱,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亟应统筹全局,力图进步,现正督饬各职员分科办理。但因民国初建,本部既无卷案可稽,各省司法事务多不一致,非自行调查明确,不足以谋司法之改良。特请各省都督办理下列事务:(1)咨送裁判所及监狱调查两表样式,请转饬所属各府厅州县,将所有审判、检察各厅及监狱,已成立者若干处,按表式分别填写;(2)凡未成立审判、检察各厅及监狱者,应规仿新制,赶速设置,总期逐渐改良完善,一扫从前黑暗时代之恶习。”(注:转引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同时,司法部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之权”的规定,拟定《临时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呈送大总统。呈文指出:本部经已成立,所有全国裁判所各官职令,自应陆续编定,以重法权,而便执行。该草案由孙中山发送法制局审定呈复,但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期间并未完成立法程序。(注:《大总统令法制局审定临时中央裁判所草案文》,《民立报》1912年3月12日。)

      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续时间短暂,加之政局未定,军事浩繁,无法进行大规模建设。新式法院的组织建设,主要在北京政府时期得以逐步实施。

      1912年5月,袁世凯发布大总统令,称:“司法总长王宠惠呈称,大理院正卿刘若曾等辞职,已蒙批准。审判不可中断,即法官不可虚悬。惟大理院正卿、少卿等官名不适于民国制度,现在《法院编制法》修正颁布尚需时日,新法未施行以前,应先更正其名称,而宜暂仍其组织,以便继续执行等语。大理院正卿可改为大理院长,少卿一席著裁撤,余暂如旧。俟《法院编制法》修改后,一律更正。”(注:《临时大总统令》,《政府公报》1912年5月18日。)

      当时,全国有县制行政区域1700余处,若遍设法院,略计需法官15000人,岁费则在5000万元以上。(注:参见季手文《司法制度刍议》,载《法学会杂志》第3期。)面对如此艰巨任务,从事司法建设的中央地方各界,努力求进,按照《法院编制法》(注:1912年12月,中央司法会议曾公布《法院编制法草案》,与前清编制法相比,只是做了一些称谓上的改变,如推事改称判事官、检察厅改为检事局、检察官改称检事官,承发吏改称执达吏等,并无实质上的改变。但民国前期实际施行的仍为前清之编制法。参见《司法例规》,司法部1915年重刊,上册,第16-30页。)要求,在前清新式法院建设的基础上,次第筹建。截止1914年初,全国共建成大理院1所,高等地方厅120所,初级厅179所,设立审检所之县有900余处。(注:参见王宠惠《二十五年来中国之司法》,载《中华法学》,第1卷第1号。

      另据The China Year Book 1913年统计,中国22省中有高等审判厅19所,地方厅113所,初级厅197所。转引自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食货出版社1981年版,第125页。)达到自清末司法改制以来的高潮,可谓是新式法院建设的“全盛时代”。(注:张一鹏语。参见张一鹏《中国司法制度改进之沿革》,载《法学季刊》,第1卷第1期。)

      对于新式法院的建筑方式、内部构造及布置,司法部没有定式。以直隶高地审厅为例。直隶高等地方两厅同在一处,位于天津商埠内,前临马路,交通便捷。法院房屋建自前清,坐北朝南,前有围墙一道。正中四合形二层楼房一座,四周皆有平房,规模尚属可观。高审厅共有法庭四处(民刑各二),评议室二处,复设有民刑候审室、律师休息室等。地方厅共有法庭八处,除大法庭一处在前楼下东头,面积颇为阔大外,其余民事法庭四处,刑庭二处,预审庭一处,均极狭小,旁听席亦少,且多未设围栏。其民事候审室及刑事候审室,系分别男女设置,民事男候审室并分别原被告。证人、鉴定人亦各设专室。各室设于前平房及东平房之内,面积均小。律师休息室、华洋诉讼人候审处,则设于东楼下面,面积颇为宽阔,设备亦属完善。所有厅内房屋,尚属清洁。(注: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编者刊,1924年版,第58页。)

      其余如山东高地审厅,与高地检厅四厅同在一处;山西高等审判厅署,系前清皋司衙门改造而成,局面宏敞,气象庄严;河南高等审判厅署为前清考棚,面积虽甚宽广,而房屋颇不适用;江苏高等审判厅署原为前清皋司衙门,前面改建洋式,局面颇为宏壮;安徽高等审判厅署系由前清提学使署附设之学务公所改建,前筑西式门墙,外表颇为壮丽;江西高等审判厅署原为前清学院衙门,局面虽然宏敞,而房屋颇嫌散漫等。(注: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第59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