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学生群体中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印焕(1973-),女,河北无极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国社会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学生婚姻中的冲突与矛盾,是近代学校教育兴起之后的特有现象。接受了西方自由平等观念之后,学生们崇尚婚姻自主,渴望知识女性。但受风俗所限,他们自身多数都被父母缔结了传统姻缘。具有新式价值观念的他们,无法再对旧式婚姻容忍和麻木,而打破僵局又会遭到家族与社会的责难。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在他们身上得到了最为典型的体现。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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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4-0018-08

      进入近代社会之后,沿袭数千年之久的传统婚姻遭到了猛烈撞击。一部分受过西方文化熏陶的知识分子对传统婚姻的弊端无法忍受,在他们的宣传与倡导下,传统婚姻的缔结方式有所松动,开始了有史以来较大程度的变革。但是,传统婚姻风俗毕竟根深蒂固,变革所能涉及的地域与人群极其有限,仅局限于部分城镇中的开明家庭。极为向往新式婚姻的知识群体,往往由于出身于传统社会与家庭,幼年已经由父母做主缔结了传统婚姻。接受新式价值观念之后,他们在个人婚姻问题上深深地陷入了理想与现实相冲突的苦痛之中。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使这一遭受感情煎熬的群体骤然大增,学生就是其突出代表。在近代学生群体中,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相当普遍,婚姻生活中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困扰着这一群体的大部。在结婚不能自主的社会,离婚也是困难重重,而且后者即便能够实现,他们也因为抛弃发妻而背负上见异思迁、背信忘义的骂名,甚至还有可能因此而遭到家族与社会的孤立。无可奈何之下,忍受煎熬、得过且过者有之,背井离乡、停妻再娶者有之。在学生群体的婚姻矛盾中,不但牺牲了一批旧式的传统妇女,学生自身也成为传统婚姻的受害者。这一问题在转型时期的近代社会具有相当普遍性,任何一方的升迁高就都将打破夫妻原有的平衡,而他们的婚姻则有可能因此而出现裂缝。对于知识群体对传统婚姻变革的推动,史学界曾有大量论述,但具体到他们自身的婚姻冲突,则鲜有涉及。本文试图通过系统展现当时学生婚姻问题中的矛盾,来丰富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由于近代女子教育的落后,不但学生中女子甚少,而且她们几乎都在婚后停止学业,退缩至个人家庭。因此本文的探讨对象——学生,指的主要是求学的男子。

      一

      方式不同,婚姻缔结的目的也有所区别。严格奉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之所以不顾个人意愿、采取繁杂手续,除了遵循固有风俗之外,主要是为了家族联姻和婚姻稳固。以仿效西方为主要特征的新式婚姻,在其标新立异、追求时尚的背后,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家庭幸福。学生是血气方刚、渴求新知的一代,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冲出旧有藩篱,尤其在关系他们终身幸福的婚姻问题上,更有着对新式婚姻的强烈渴望,因而成为新式婚姻的强有力的支持者与实践者。但是,由中国近代的婚姻风俗与教育状况所决定,绝大多数学生很难将其梦想付诸实践。他们或者在洞晓自主婚姻之前已被缔结姻缘,或者因为父母思想守旧而不能左右自己的婚姻,或者由于男女教育失衡而难以觅寻到合适的伴侣。总之,不管其婚姻生活未曾开始还是刚刚进入,已有相当比例的学生对自己的婚姻感到不满与厌倦。

      直至民国时期,中国大部分地区流行的仍是旧式的婚姻,“由父母主婚,无恋爱自由之余地”[1](西南卷上,p26)。而稍具文明色彩的新式婚姻虽经提倡,“但于城偶一见之,乡僻之区仍罕觏也”[1](华北卷,p57)。当时新式婚姻的“新”,指的主要是婚礼的仪式,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婚恋自由。四川长寿县志有云:“新式婚礼传自西人,称为‘文明结婚’。本地亦间有仿行者,不过于成婚日略采仪式。惟西人之婚姻,重在男女自择,而加以明信之约誓,俾免后悔,用意亦各有在,乡俗多不知之。”[1](西南卷上,p26)河南淮阳县志也谈到,“近日亦间有用文明结婚之式,然虽礼数稍殊,而一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固率履不越也”。[1](中南卷上,p144)然而,即使这样的新式婚姻,也只能偶尔实行于风俗开化地区的思想开通之人,其中接触过先进文化的学界人士占有相当比例。这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各地县志中都有广泛记载。在四川武阳,“此种文明结婚当时仅机关公务人员及教育界人士举行,人数极少”。[1](西南卷上,p77)在河南安阳,“近年城中间有行文明结婚礼者,均崭新学界中人为之,乡间依然,率由旧章也”。[1](中南卷上,p100)而在吉林农安,“现在文明日启,婚制亦颇改良,城镇士绅及学界多有采取最新文明结婚仪式者,然乡间则犹沿旧习也”。[1](东北卷,p278)

      正在求学的学生自然属于学界的一部分,他们对新式婚姻十分迷恋。在风气闭塞的广大地区,学生率先实施新式婚姻,起着倡风俗之先的作用。在河北南皮,“近年欧学东渐,游学士女间有文明结婚者,普通人家则仍沿旧礼”。[1](华北卷,p403)而在川省南川,文明结婚“惟学生喜行之。惟学生旅外自娶,始能完全行之;至在本地间有仿者,不过于成婚日略采仪式,未经习惯,老辈旧俗多不悦之;乡闾间则概未之见”。[1](西南卷上,p254)然而,能够如愿以偿的学生毕竟只是少数。由上述两地风俗可以看出,虽然有一些学生得以实施新式婚姻,但由于风俗的阻挠以及老辈的反对,大多数学生仍然被羁绊于传统婚姻之中。尤其是那些出身于风俗浓郁的乡村中的学生,更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摆脱包办婚姻的束缚。

      处于求学阶段的学生经济上尚不能自立,自然无法操纵自己的婚姻。而传统风俗中的婚龄又与学制存在矛盾,为了不耽误婚期,相当一部分学生都在求学阶段由其家庭缔结婚姻。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婚姻的安排,都发生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在各地风俗中,婚姻的缔结并不取决于结婚,而开始于订婚,订婚后无故退婚往往为社会所不允。在河南淮阳,“婚姻既经这么规定之后,唯有等着举行结婚,中间无论发生何种变化,绝无变动可能”。[1](中南卷上,p147)在河北武安,“订婚手续极为简略,既不换男女庚贴,复无事禽妆雁币,只凭一纸婚贴,即订百年姻好;甚至沧桑世变,而鸡犬相随,以鸭终伴,绝无悔婚之举”。[1](华北卷,p462)订婚的年龄各地不同,“自襁褓以至及婚年龄不等”[1](中南卷上,p123),但普通都在十五六岁以前。民国年间有人对贵州定番362个家庭进行了调查,订婚年龄在1~5岁之间者为22.37%,6~10岁之间者为20.44%,11~15岁之间者为16.27%,三者合计为59.08%。调查者得出结论:“以年在十六岁以前订婚者为最多。”[1](西南卷下,p665)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亲属篇》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但同时规定,未成年男女(满20为成年)[2](第一册,p37)订定婚约或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2](第一册,p78、p79)法律往往是对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所做的约束与制裁,民法中做出订婚年龄男17岁、女15岁的规定,恰好表明当时社会中的订婚年龄经常不及此数。将未成年男女订婚结婚权力操诸于父母,无异于承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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