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良玉(1951-),男,江苏海安人,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社会史、中华民国史、中国近代思想史等方面的研究。 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1950~1952年期间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指导思想和具体政策步骤方面较之民主革命时期的土改运动有相当变化。在划分阶级成分方面有十一点新精神,在对待富农的政策方面有四点新内容,在土地财产的分配政策方面有六个新特点。新区土改的这些政策改进,基本保证了避免掠夺性的乱挖浮财,扩大了受益面,保护了农业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和现代技术基础,减轻了社会震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04)01-0039-06

      土地改革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执行的重要方针,也是它获得农民的支持,最后战胜国民党的强大法宝。1949年10月以前,全国大约有1.19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这主要是抗战以来中共所管辖的地区。1949年冬天,在中共新解放的一些地区,主要是华北的一些城市的近郊和若干地区,加上河南的一半地区,总共有0.26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规定,将来在南方新解放区,必须“首先有步骤地层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斗争,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一二年后“实现减租减息的任务,造成分配土地的先决条件。”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将“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中共预定在全国解放后必须完成的计划。

      南方新区土地改革的启动是在1950年6月。当月14日,刘少奇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1950年冬天完成土改的地区大约一亿农业人口,1951至1952年是1.64亿农业人口的大部分地区,余下0.2亿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暂不进行土改。

      新区土地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力的作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0日,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即日起公布实行。同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新区土改“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是“中国人民对于残余的封建制度所发动的一场最猛烈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将在实际上结束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1](p.83)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处理相关事宜,乡、区、县、省农民大会及其选举的农民协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构。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规定农民协会的首项任务就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通则规定,地主富农均不得加入农协,土改完成之后富农才可以加入。除了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外,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不得加入农民协会。7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称,有些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由于他们“并没有从地主阶级分裂出来”,所以就“不能允许他们加入”,他们“也没有理由要求加入”。[2](p.97)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依法惩办“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7月14日的政务院会议通过“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旨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7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所以赋予人民法庭以保障土改的职权,是为了“有效地镇压顽抗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同时又“防止农民的狭隘的报复主义的偏向”。[3](p.108)

      为了执行土地改革法等法规,各大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例如,1950年9月19日,华东军政委员会第28次行政会议通过“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三个档次对破坏土改的地主判罪,即当众悔过、劳役、一年以下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凡勾结匪特反抗政府、杀害农民和工作人员、实行暴动、烧毁房屋粮食、有破坏农民运动的重大行为乃至致人于死,均处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各地均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因反抗土改而受惩处,但现在还缺少准确的统计资料。有人记载,土改中大规模地处决地主阶级的成员,“也许有100万至200万人”。又有人认为,处决人数在20~80万人。[4](p.88)这些数字还有待于史料的证实。当时土改运动正与镇压反革命运动同时进行。有的论著指出,镇反运动于1950年10月全面开展,至1951年5月共逮捕150万人,其中处决50万人,此后便收缩处决政策,尽量少杀人。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庭的任务,是惩处恶霸地主以及对抗土改的地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由人民法庭处死者,似乎包括镇反运动的打击对象,所以总的数字和两者分别的数字还有待考证。

      新区土地改革既延续了建国以前土地改革的基本政策方法,又在某些方面有所调整。

      土地改革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政策路线,也是它获取农民支持的基本手段。建国以前的土地改革,被作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现在,民主革命大致结束,新区土地改革的推行,已经不仅为了最后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且被当作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必要环节。刘少奇说:“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这是中共在指导思想方面的变化。

      土地改革是一场群众性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容易造成失控局面。新区土改在坚定不移地推行土改路线的同时,更加强调避免混乱。这是由于1947年底至1948年初的土改运动中,曾经出现比较严重的多划地主富农成份、乱挖浮财、乱打乱杀等混乱现象。刘少奇的报告强调,今后的土改运动“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而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新区土改继续执行了广泛发动农民群众的方针,但是规定必须在各地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严密领导之下进行,农民协会是在官方严格控制下执行土改计划,并且明确规定不再如同1947年那样广泛组织贫农团之类的容易滋生过火行为的组织;土地改革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土改;经当地回民的同意,清真寺的土地可以酌情保留;土改法也不适用于城市郊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