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对革命根据地农业多种经济成分的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永丰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北京党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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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农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讲是由旧中国生产力低下的状况决定的;同时也是为了支持长期战争和满足人民生活的现实需要。目前,党史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尚不够充分。

      农业是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支柱,担负着支持革命战争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所以,在根据地的各项建设中,发展农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多次论述过根据地农业的重要性,也极为重视党对农业的各种政策。在1934年毛泽东曾经指出,经济建设的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而占第一位的是农业生产。在1942年时,毛泽东又进一步指出,应确定以农业为第一位,工业、手工业、运输业及畜牧业为第二位,商业则要放在第三位。

      在经济条件极为落后的根据地,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力,显然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使农业能够最低限度地满足战争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呢?在此问题上,就是必须从根据地具体情况出发,充分重视农村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客观存在,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促进根据地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党的土地政策不断进行调整的结果

      个体农业是根据地农业的主要形式。它主要是指,土地等生产资料为个人私有,依靠自己独立经营、自食其力的那部分小农经济;主要包括贫农经济、中农经济及富农经济中自给自足、非剥削所得的那部分经济。从事个体农业的农民,是革命根据地中最广大的基本群众。对个体农业采取何种政策,关系到能否争取到农民这个最广大的同盟军的问题,也必然涉及到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曾经试图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土地公有的原理,实行土地公有或国有,使根据地农业变为单一的公有制。但事实证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这是行不通的。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围绕着承认不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即保留不保留个体农业经济;如何对待富农经济等基本问题展开的。

      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务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当然是很革命的政策;但它剥夺了贫农、中农的土地所有权和对一般农民实行所谓“强制劳动”,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权,这就带上了“左”倾错误的倾向,必定伤害包括贫农、中农在内的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19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对此作出了必要修订,最大的改动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不动农民的原有土地,承认了农民原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对于新分得的土地,仍规定归政府所有。毛泽东于1930年11月写了《分青和出租问题》一文,提出了农民分田后准许出租的主张。1931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通告指出:土地国有在当前只是宣传口号,尚未到实行的阶段。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惟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同月28日,毛泽东致信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提出:“过去分好了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蓄起来,或改田地,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农民一家缺少劳力耕田不完,或全无劳力一点不能自耕的,准许出租。”(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毛泽东的信,要求把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为属于农民,并允许农民根据自己情况自主出租或买卖土地。后来,各根据地先后纠正了土地国有政策,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从理论上分析,土地革命属于民主革命的范畴,并不是一般地消灭私有制,而应该承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实践的角度看,必须照顾几千年来逐渐形成和固化起来的小生产者的私有心理。过早和过急地实行土地国有、公有的制度,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不利于将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封建剥削制度,对民主革命的整个进程不利。1935年12月的瓦窑堡会议后,中共中央实现了政治路线和策略的重大转变,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1936年1月,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第九次会议决定:确定农民对所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发给土地证,准许出租买卖或雇工经营。这样就正式确认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成功地实现了我党的土地政策从土地公有到土地私有的转变。由于保留了个体农业使之合法存在,农民土地私有的需要得到了满足,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参加土地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个体农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是与敌占区或国统区农村相比,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大幅度解放的标志。根据《中国经济史》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农经济是抗战时期农村个体农业经济中发展得最迅速的力量。大量的贫农、雇农迅速上升为中农,使中农经济比重急剧增加。以晋察冀北岳北区巩固区45个村庄的调查为例:中农在农村户口中所占的比重,1937年为35.42%,到1942年上升为44.31%;同期内中农户土地占有从41.69%上升到49.14%。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使根据地得到巩固。1940年初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这是使根据地农业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此后,土地农有的政策越来越稳定。到了解放战争期间,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个体农业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多种成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显示,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回顾根据地个体农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土地政策,在逐步消灭封建制度的过程中,始终保留了个体农业经济,并使它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根据地农业中集体经济的成长壮大,是中国共产党正确政策的鼓励和培育的结果

      在农村中早已自发产生了一种萌芽状态的集体经济形式,毛泽东讲过,这种生产方式不过是农民救济自己悲惨生活的一种办法。在根据地创建初期,广大贫苦农民缺衣少食,甚至连犁、锄等简单农具和必要的牲畜等基本生产资料也没有,分得土地后无法单独完成耕种。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组织起来,开展互助。所以每逢农忙时节,各种互助合作便应时而生。起初,一般是由几户人家进行不定期的互相帮助,后来在几户之间慢慢地形成了一种默认。于是就产生了相对固定的诸如“耕田队”、“劳动互助组”等集体组织,也即是互助组与互助队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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