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石毕凡,男,历史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以当时的民主宪政运动为背景,以中间党派及自由知识分子为主体,其目标是通过议会主导的权力分立的政体设计,培育国人的法治观念与习惯,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法治之境。笔者以为,自由精神与权利意识的缺失是近现代中国宪政与法治建设屡遭挫折的原因之一。因此,总结与反思半个多世纪以前盛极一时的中国自由主义法治思潮,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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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世欧美宪政与法治理论莫不奠基于自由主义哲学之上。自由主义传入中国始于严复对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名著的译介。后经五四新文化运动,自由主义成为与激进主义、保守主义相互激荡的中国三大思潮之一。民国中后期,在国共两党之间活跃着一批自由知识分子,胡适、张君劢、罗隆基、张东荪、王造时、储安平等就是其典型代表。为使国民党政府走上尊重人权的法治轨道,20世纪40年代自由知识分子发起规模巨大的民主宪政运动,并形成了以民盟为代表的中间党派。(注:介于国共之间的民主党派,先后有青年党、民权保障同盟、国家社会党(后改组为民主社会党)、第三党、救国会、职教社、民盟、民建、民促等。本文采取一种类型化研究范式,把这些具有自由主义价值取向的政党或政团,称为“中间党派”。)中间党派的基本理念与国共两党都有距离,既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又不赞同共产党进行暴力革命,主张以渐进改革的和平方式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为使民主政治获得制度保障,“法治却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国人向来缺乏守法精神,故要改善中国的实际政治,就“必须提倡法治”。(注:吴恩裕:《法治与中国政治的改进》,《东方杂志》第42卷第15号(1946年)。)民盟主张“实行宪政,厉行法治,任何人或任何政党不得处于超法律之地位”。(注:《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第66页。)在中间党派的推动下,中国社会形成一股反对人治、要求实行法治的思潮。“立宪”、“法治”、“宪政”、“司法独立”之类的话语,一时间成为知识界乃至政坛的流行语言。

      鉴于学界对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的研究严重不足,笔者力图对之进行梳理,以此作为后人进一步研讨之资。

      一、法治的精义:“法律的统治”与依宪立国

      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西方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近代中国受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冲击,人治传统面临严峻挑战。20世纪40年代中间党派主导下的自由主义法治思潮盛极一时。他们从学理上对人治、法治的优劣进行比较:第一,“人治只是以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来治理国事,而法律的治理却包括着许多人的智慧”。所以“法律的治理自然要比个人的治理高明得多”,“法治更易促政治就入正轨,更易使人民得到充分的自由,而人治则刚刚与此相反”。第二,人治“无法摆脱足以造成不公正现象的感情作用”,而法律则为“不具感情的智慧”。个人一有感情,自然就会产生偏私,“偏私不公乃是政治混乱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点上,人治也不如法治。(注:参见吴恩裕:《法治与中国政治的改进》,《东方杂志》第42卷第15号(1946年)。)中国欲达长治久安之境,摆脱王朝循环的怪圈,必须“使制度法律化,人迁就制度,不要制度迁就人,不要因人立制,不要因人授权”。(注:储安平:《国大评论》,《观察》第4卷第9期(1948年)。)

      (一)对法治概念的诠释

      什么是法治?罗隆基认为,国家有了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不算法治;老百姓守法奉命亦不算法治。“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的精神,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则的精神”,“法治的障碍,总在有权力有地位者的专横独裁。擅用权力,是人类普遍的弱点”,所以“法治演进的程序,就在一步一步提高法律的地位,缩小有权力有地位的人的特权”。(注:罗隆基:《什么是法治》,《新月》第3卷第11号(1931年)。)张君劢认为,法治就是“以法律治国,不是以人治国”,即“政府以法律来制裁人民,而人民在宪法上亦有监督政府之权”,这两者的对立与结合便是“法治国的真精神”。(注:张君劢:《法治与独裁》,《再生》第2卷第10期(1934年)。)要手无权力的人民守法容易,要握有大权的政府与治者守法则较困难,因此必须“使政府与治者不再超越于法律世界的范围以外,而与被治者同样地站在法律世界以内”。(注:周明:《厉行法治的真谛与教育》,《宪政月刊》第14、15号合刊(1945年)。)法治的特征就是上自国家元首,下至平民百姓,“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否享有至上权威,是检测真假法治的标尺。中间党派一反中国以往那种把法治理解为用法律来统治人民的专制观念,强调法治的精义在于规范、制约公权力以保障私权利。

      中间党派摒弃违反人权和民主精神的恶法,其追求的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良法之治。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不应有统治全民的威权,同时全民没有服从的义务”。(注: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专制国家决非不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实行统治,但“它们的法律乃出于君主或独裁者一己之好恶,被统治的人民无权加以过问”。先秦时代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乃“君主专政下的法治”和“仅仅帮助君主统驭万民的法治”。(注: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观察》第1卷第10期(1946年)。)民盟指责1936年国民党一手包办的“五五宪草”违反民主程序,国家的基本大法既须人民共同遵守,就必须由人民推定的代表共同起草、共同通过。(注:《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第45页。)对于法治与民主政治的辨证关系,下面一段话阐明得很清楚:

      要达到使政府官吏认真守法的目的,唯有把法治建筑于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民主政治固需要法治,因为没有法治,民主政治就不能巩固,而将成为群魔乱舞的混乱局面。但法治更需要民主政治,因为没有民主政治,法治便要落空,而人民之利益便无真正有效之保障……法治如不建筑于民主政治之上,则所谓法治云云,定不免成为少数人弄权营私、欺世盗名的工具。惟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能成为真正于人民有利的一种制度。(注: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观察》第1卷第10期(19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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