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地委”组织考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翁有为(1963-),男,河南台前人,河南大学《史学月刊》编辑部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制度史和思想史研究。河南大学《史学月刊》编辑部,河南 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共地委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织层级和管理机构。它经历了一个从初创、探索到重建、全面发展和基本定型的历史过程。在初创和探索时期(1921-1927),地委组织从制度上看呈逐渐严密、从设置上看呈逐渐增多的特点,而总的看,地委的组织层级地位尚不明确,地委的设置从全国的组织体系看还表现为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在重建、全面发展和基本定型时期(1938-1949),地委组织确立了省(边区)和县之间一个地方层级的地位,地委的组织制度在早期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完备和定型,地委在全国的地方党的组织体系中的组织和层级地位在法律上(党的章程及有关文件)和实践上得以确立。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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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21/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12-0056-06

      中共“地委”组织是中共地方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的组织环节和组织管理机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上发挥的决不是无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人们所熟知的党这一组织,它是什么时候创设的?在党的发展历史上曾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和演变?这种变化和演变的原因是什么?“地委”组织在各个时期的组织制度如何?“地委”的组织性质和层级如何?等等,这些问题,目前尚未见探讨(注:与此问题有关联的仅见翁有为:《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共地方“特委”与农村武装革命》,《党的文献》2003年第1期。该文主要探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省县之间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层级制度,本文的重点则探讨民主革命时期土地革命之前的党的基层中层组织制度和土地革命之后的省(边区)县之间的党的组织和层级制度。)。笔者试就此作一探讨。

      一 中共“地委”组织的创设和探索

      “地委”这一组织名称据笔者现在看到的最早的记载,是见于中共于1924年5月10日至15日举行的第一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中。在这次会议通过的《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决议案》中明确规定:“凡在国民党工作之同志都应由地委指派。”[1](p197)这里出现了“地委”这一组织名号。在会议通过的《中央局报告》中谈到湖北武昌的地方组织时说,“惟武昌地方同志极其涣散,至今中央尚未收到地委改选报告”[1](p200),这里的地委显是指武昌地委。在会议通过的《京区报告》中谈到党务问题时称,“唐山石家庄皆早已成立地委。惟石家庄现因缺人主持,有等于无。唐山情形颇好”[1](p217)。这里显然是指唐山地委和石家庄地委。上述资料表明,至迟到1924年5月中旬党内已有明确的地委这一组织称呼。而事实上,“地委”只是这一组织的简称而已,如该会议通过的《汉口地方报告》中说,“自武汉地区执行委员会取消,即改组汉口地方委员会,因汉阳、江岸、徐家棚三处工作归汉地委管辖,故汉地委的事务,较武汉区委时代,并未减少”[1](p208)。这里,透露了这样一条信息:汉口“地委”即汉口“地方委员会”的简称。事实正是如此。地委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简称。那么,党的地方委员会是什么时候创设的呢?

      早在1921年7月中共一大宣告中国共产党诞生的时候,在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就有设置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1](p6)由此可见,自中共诞生之日起,就有党的地方委员会,也就是地委(不过,当时尚未简称地委。如前所述,简称地委显然是在其后党的地方委员会有了较大的发展之后的事)。有关资料显示,中共一大后,成立了中共北京地方委员会和中共上海地方委员会[2](p4)。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组织体系有了较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规定:“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1](p60)这里,和一大不同的是,地方上只设地方执行委员会,不再称地方委员会,这应是地方党员的数量和支部的数量相应增加所致。而且,当时从中央到区而到地方,都称执行委员会,故地方执行委员会也是后来所说的地委。可以说,这是地委组织创设之始。

      中共二大到五大前,地委组织逐渐发展。二大后,中共北京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北京地方执行委员会,中共上海区执行委员会兼上海地方执行委员会,但中共湘区执行委员会所辖仍称中共长沙地方委员会而未称执行委员会[2](p10-12)。在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二章“组织”第六条中对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与二大基本相同,所稍有不同的是,地方执行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之一,由原来要求该地方有两个以上支部而改为该地方有十个以上党员[1](p123)。三大后,中共湖南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安源地方执行委员会和中共长沙地方委员会;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下辖中共汉口地方执行委员会和中共武昌地方执行委员会;中共北京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北京地方委员会、中共天津地方委员会、中共唐山地方委员会;中共上海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上海地方委员会;由中央直辖的还有中共山东地方委员会和中共江西地方委员会。[2](p23-24)这里,地方委员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名称仍并存,事实上,这两者以后皆简称为“地委”,如前所述在1924年5月中国共产党扩大执行委员会文件中,唐山地方委员会和石家庄地方委员会简称“地委”,汉口地方执行委员会也简称地委,即是证明。此次扩大会议以后,在1924年7月21日中央发布的第十五号通告中,对于地方党组织明确称为“各区委各地委各独立组”[1](p223),在1924年12月1日中央发布的第二十一号通告中对地方党组织称为“各地委、区委、小组”(不知何故,将地委置于区委前——引者)[1](p233),在1925年5月19日中央发布的第三十三号通告中,对地方党组织称为“各区委、各地委、各独立支部”[1](p334),可见地委成为地方委员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简称,已成为一种通用的说法。值得注意的是,在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一个地方有三个支部,此项规定较前有所提高,这应是党的基层组织较前有较大发展的缘故[1](p312)。四大后,地委组织在全国许多地方设置起来,据笔者现有资料统计,当时全国各区委及中央直辖地委合计至少有30多个[2](p36-46)。地委组织的迅速增加,表明了国共合作期间中共地方组织和党员迅速发展的事实。然地委在实际工作中只称地方委员会,而未有称地方执行委员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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