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社会转型问题笔谈

——论20世纪中国的第一次历史巨变

作 者:
彭明 

作者简介:
彭明(1924-),男,河南夏邑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中华民国史、中国现代史。中国人民大学 党史系,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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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的中国,短短百年,但它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史上却是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变故、挑战和机遇的百年,也是由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转型的百年。在这百年中,有过三次历史巨变,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78年的改革开放,每次巨变都对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不可抹煞的贡献。

      辛亥革命是这百年中的第一次历史巨变。孙中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的缔造者。但是,由于短暂的三个月的民国政权很快就落入北洋军阀手中,因此后世史家在论述这段历史时,往往只检讨政权怎样落入袁世凯手中,而其他的一切似乎不值一提或语焉不详了。有的论著甚至否定了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性质,说它是“立宪派扮演了领导的角色”,有的更作出了“辛亥革命反而深化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的论断。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

      孙中山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武昌起义的领导,但是起义的人们仍然把他当作革命的领袖,用他的名义来号召和组织群众。正如孙中山本人在《建国方略》中所说:“武昌起事第一日则揭橥吾名,称予命令而发难。”(《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43页)武昌起义后不久(1911年10月16日,旧历八月二十五日)刊出的《中华民国公报》就在10月31日(旧历九月初十日)以“中华民国政府大总统孙”的名义向“各省同胞”发出布告,号召“各省义军代表,同心戮力,率众前驱……直捣皇龙府,与同胞痛饮策勋,建立共和国”(原件藏中山大学孙中山纪念馆)。这一点外国舆论也是看得清楚的,当时美国报纸曾报道说:“武昌革命军为奉孙逸仙命令而起义,拟建共和国体,其首任总统,当属之孙逸仙云云。”

      因此,认为从武昌起义到中华民国的建立,不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而是立宪派在起领导作用,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当然,也不能否认在各地的起义过程中建立的地方政权大部分落入立宪派、旧官僚手中,这给全国中央政权的建立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难产并不等于胎死腹中,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共和国临时政府这个新生婴儿,终于呱呱坠地了,虽然只存在了三个月。

      孙中山1911年11月25日自海外归来,29日当选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他从上海到南京就职,旋即组织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最后确定的各部总、次长名单如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南京临时政府内阁简任员名单》国史馆档案卅四(2)34;又见《民立报》1912年1月5日):陆军总长黄兴,次长蒋作宾;海军总长黄钟瑛,次长汤芗铭;外交总长王宠惠,次长魏宸组;内务总长程德全,次长居正;财政总长陈锦涛,次长王鸿猷;司法总长伍廷芳,次长吕志伊;教育总长蔡元培,次长景辉月;实业总长张謇,次长马君武;交通总长汤寿潜,次长于右任。

      从临时政府的各部总长名单来看,虽然以同盟会员为总长的只有三个部(陆军、外交、教育),其他多为立宪派和旧官僚。但是,根据同盟会确定的“部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原则,孙中山非常注意各部次长的人选。在他任命的次长中,除海军次长外,其他次长均为同盟会的主要骨干。而且,立宪派和旧官僚出身的总长们,又不常驻南京。张謇、汤寿潜仅一度就职,即跑往上海居住,程德全则“卧病”租界,这些人掌管的部均由次长代理。因此,当时便有人说这个临时政府是“次长内阁”。黄兴长陆军部,又兼参谋总长,军事全权集于一身,当时又值战事未已,因此在临时政府中居各部之上,举足轻重。

      此外,总统府内还设有秘书处,先后在这个处任职的有(任鸿隽《记南京临时政府及其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版,第411-412页):秘书长:胡汉民;总务组:李肇甫、熊成章、肖友梅、吴永珊(玉章)、任鸿隽;军事组:李书城、耿伯钊、石瑛、张通典;外交组:马素、张季鸾、邓家彦;民事组:但焘、彭素民、廖炎;电务组:谭熙鸿、李骏、刘鞠可、黄芸苏(另有回国华侨多人参加);官报组:冯自由、易廷憙;收发组:杨铨。

      从以上临时政府的组成和实际办事人员来看,同盟会基本上保持了对临时政府的领导权。应该说,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一个革命政府。

      二

      再从当时的《临时约法》来看。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附则中指出:“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1912年3月11日)因此,应该说,这是中华民国的第一部宪法。

      《临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临时约法》关于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系列规定,体现了革命派的民主精神,是1905年《同盟会宣言》所揭示的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它把革命派所一向宣扬的“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和依此而提倡的“公民道德”,加以条文和法典化了。这一系列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下,人民毫无自由可言,集会犯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更无从谈起参政的权利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一律平等,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这对于促进人民觉醒,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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