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研究

——以1954年宪法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国新,1950年生,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第三研究室,100009。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宪法的制定是核心环节。共和国历史上有过4部宪法,1954年宪法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不仅在人民群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上以及采纳意见的实际效果上创造了世界制宪史上的壮举,而且在继承和发展《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国式宪法的基本结构和规范。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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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3)06-0073-10

      论及中国当代政治,民主法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制中宪法是核心环节,因此,通过研究宪法看民主政治建设是有意义的。本文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点,把它放在不同的坐标中分析判断,第一部分是在世界制宪史的范围内进行横向比较,借以说明新中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扬了民主,民众参与的程度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相比的;第二部分是在中国已有的4部宪法中进行纵向比较,将1954年宪法同以后的宪法比较,主要论证这部宪法的开拓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捎带着提一下不同的宪法所反映的不同历史背景;第三部分是把1954年宪法与《共同纲领》做一比较,是往前的比较,主要是看它的继承性与历史进步性。在行文过程中也稍稍借用了一点宪法学的概念和思路。

       一、人类制宪史上的一个壮举

      依据宪法学的规范,传统宪法分为“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和“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注:另一种分类称为“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和“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成文宪法”指的是一个国家用一种书面法律文书形式写成的宪法,比如美国,日本等国的宪法。也有的国家成文宪法是由多种书面法律文书形式组成的,比如西班牙,其现行宪法就包括劳工宪章、议会组织法、人民宪章、元首继承法等法律文书。“不成文宪法”指的是由若干单行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规、宪法习惯以及法院判例组成的,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形式的宪法,通常认为英国宪法属于这类宪法的典型代表。

      英国宪法的形成取决于英国革命的特点。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有一部分封建主已经资产阶级化,他们和资产阶级结成联盟反对英国专制制度。“从亨利七世以来,英国的贵族不但不反对工业生产的发展,反而力图间接地从中取得利益。而且经常有这样一部分大地主,由于经济或政治的原因,愿意同金融资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的首脑人物合作。”[1]这个特点造成了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的胜利由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不再满足现状,开始对封建主步步进逼。封建主和资产阶级在政权中的力量此消彼长,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完全统治权。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胜利成果,在每一次重大的进逼和封建主的退让中便产生一个宪法性的文件,经过多年的积累便有了若干宪法性的文件,形成英国的不成文法。这个过程充分说明英国的宪法是由上层资产阶级制定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参与或无权参与。

      美国宪法的产生是通过制宪会议。1787年5月,北美13个州中的12个州(洛特岛州无代表)选派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制定宪法。16个星期后的1787年9月17日形成宪法草案。9月28日,联邦国会上通过了这个宪法草案,提交各州批准。1789年宪法经12个州批准生效。从这个过程看,宪法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但仍是由少数人制定并审议通过的。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各州的代表和议员是选举产生,它代表的是间接民主。

      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代表,也属成文宪法。苏联从1917年十月革命到1991年解体共有4部宪法。在独立国家阶段,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过1918年宪法;在组成加盟共和国时期,苏联颁布了1925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1936年宪法是在苏联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苏联工业水平由世界第五位和欧洲第四位跃升为世界第二位和欧洲第一位以后制定的,它反映了苏联建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事实,因此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影响是巨大的。为制定这部宪法,1936年2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由31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12个分委员会。5月底,起草工作完成。6月12日公布宪法草案,用大约半年时间在全民讨论。从企业劳动者大会到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各层次都参加了讨论,人数约占成年居民一半以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共收到15.4万个建议、意见,吸纳了47个修改意见。1936年12月5日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一致通过这部宪法(注:参见C·T·卡拉-穆尔扎:《苏维埃文明史》第一卷(www.kara-murza.ru)。此材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栾景河副研究员提供。)。“占成年居民一半以上”是多少?尚未查到确切报道,只能推算。据载,苏联1939年人口19000万,其中城市为6040万,农村为13000万[2]。这个数字大概比1936年有所增加,但不会差太多。如果按成年人占总人口3/5的比例计算,约为11000多人。不考虑城乡差别,一半以上就是5500多万人,是一个可观的数字。宪法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讨论无疑开了先例,比资产阶级大大前进了一步。

      中国制定1954年宪法汲取了苏联的成功经验,并有所发展和前进。

      我国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不仅仅是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包括两层专门机构的三级组织。1953年1月,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可谓是豪华阵容,其中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毛泽东,6个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秘书长林伯渠;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邓小平、邓子恢,秘书长李维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彭德怀、程潜(另几个副主席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以及后来增补的林彪、高岗,这些人基本上都在名单内);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叔通(另几个副主席为: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均在名单内),可以说包括了国家最高机关的全部首脑,此外还有各方面负责人何香凝、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薄一波、林枫、习仲勋、赛福鼎、饶漱石等。这样高规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世界上绝无仅有,它保证了宪法起草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后不久,又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有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都是当时党内屈指可数的理论家。这就是两层专门机构,两级组织,还有一级是中央政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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