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

——兼与冯筱才先生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晓敏(1969- ),男,浙江绍兴人,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马列部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马列部,广东 广州 510232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20世纪20年代浙江省的自治运动以花样多、历时久而闻名于世。通过研究前人较少注意的《三色宪法》和《浙江省自治法》等制定过程,可发现浙江自治运动失败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众多的利益维度不是削弱而是增加了运动的持久性,使浙江成为全国自治运动历时最久的省份,只是没有实际成果而已;运动的失败恰好证明了“军阀扼杀自治”,只是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军阀”。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10-0049-10

      《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2期发表了冯筱才先生的《理想与利益——浙江省宪自治运动新探》一文(以下简称冯文),笔者拜读后有所启发,同时发现问题不少。

      20世纪20年代的浙江自治运动,在全国各省中以历时久、花样多而闻名。1921年9月9日,浙江公布《九九宪法》;1922年1月,全省制定了100部宪草,从中整理出《三色宪法》;1923年10月起,历时2年余制定并颁布了《浙江省自治法》;1926年12月北伐军入浙前后,颁布了《浙江省政府组织大纲》,宣布成立“浙江省人民自治政府”。冯文全文六个部分,主要论述《九九宪法》的发动、起草、审查、内容及失败原因等,除了议论性的文字外,与陈益轩著《浙江制宪史》大同小异,问题主要在“小异”部分(注:如冯文对恢复地方自治与联省自治的区别和联系似不十分清楚,出现了当时不可能出现的“恢复省自治”的说法(第174页);对省议会选举的有关法令和新、旧县议会的历史了解不够,出现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对督军、省长、省议会、法团、旅外浙人的复杂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于自治运动期间,就事论事,看不清来龙去脉就遽下断语;一些重要的资料如《省宪周报》、《(民国)重修浙江通志稿》以及时人的回忆录、诗词和浙江省内的报刊等直接大量记载自治运动的重要资料未见引用。)。冯文第五部分“省宪运动的继续和终结”(《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89页。以下只注该文页码)主要论述《三色宪法》和《浙江省自治法》等,这是陈益轩的《浙江制宪史》所没有记载的,该部分史实错漏较为严重。

      本文因冯文而发,但并非专门驳诘冯文,主要讨论学术界较少研究的《三色宪法》和《浙江省自治法》,兼及浙江自治运动失败原因等问题,对冯文的结论如自治运动“需要魅力型人物出场”(该文,第194页)、“并非简单由于‘军阀扼杀自治’”(该文,第170页)、众多的利益维度削弱了运动的持久性(该文第193页)等提出商榷。笔者认为,众多的利益维度确实削弱了运动的整合力,但并没有削弱而是增加了运动的持久性,使浙江成为全国自治运动历时最久的省份,只是没有实际成果而已;运动的失败恰好证明了“军阀扼杀自治”,只是不能简单地理解“军阀”。军阀有各种各样的军阀,既有控制中央政权的大军阀,也有土生土长的本地军阀和驻防浙江的外来军阀,并非只有卢永祥一人是军阀,也并非事事都需要军阀亲自出马,军阀有时候只充当政治舞台上的导演,并不蹿到前台来演出。

      一 《三色宪法》时期的自治运动

      冯文说1921年10月第三届省议会成立后,“浙江省宪运动转入低谷,一时‘省宪’二字几为浙人所忘。重提制宪则是半年多以后的事了,并且当初的‘高潮’情景亦不再重现”(该文,第189页)。这与事实不符。

      1921年9月9日《九九宪法》公布后没有得到施行,省宪活动确实沉寂一时,但为时甚短。10月5日第三届省议会成立后,立即接过制宪的旗帜,着手进行新的制宪工作,议决通过了《浙江省制宪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全民制宪”的法律程序:

      1.宪法草案之提出。“凡属浙江省人民,均有提出宪法草案之权”,承认《九九宪法》为宪法草案之一种。

      2.宪法草案之汇集。以省议会为收受宪法草案之机关,由省议会选出11人(每府属各一人)组成收受草案委员会,负责“管理、汇集、编列、发刊、校对各事”;宪草汇集刊布的时间为19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一部宪草以收到时间先后编号排列。

      3.宪法草案之审查。宪草汇集刊布后,即组织宪草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凡提出宪草者(包括连署列名者),有选举审查员之权”;省议会收到宪法草案后,应按名列号发给选举票一张;“审查员之资格以具有法律、经济、教育、军事等专门学识而品德足孚人望者为限”,现任官吏和现职军警不得被选为审查员;审查员选举由各县通过记名单记法于1922年8月15日进行,各地投票后将票箱封存送省,9月15日在省城广场当众开箱唱票;审查员的名额为每府10人(候补10人),每县至少一人(候补一人);审查宪法的时间为1922年11月1日至1923年1月31日,其间,“无论何人对于各种宪法草案,均得以署名负责之书面,提出意见于审查会”;审查会“依各种宪法草案之性质,分类参合删并,汇编红黄白色三部宪法草案,刊布宣传”。

      4.宪法的决定与公布。“凡属浙江省人民,年满十八岁以上,除剥夺公权者外均有对于浙江省宪法草案之总决权”;在总决前,省政府用一年时间(1922年4月1日至1923年3月31日)对全省人口进行详细准确调查,以此来确定全省拥有表决权的人数;1923年5至7月,审查会将各种宪法草案用红黄白三色纸印刷若干份,分发各县城镇乡村张贴,派员宣讲,再按选民总数制成总决票,总决票也按宪草颜色制成红黄白三色联票,每张均需编列号数;1923年8月1日全省进行总投票表决,投票人赞成何种颜色的宪法草案,即在何种颜色的票纸上写上姓名、地址投进票箱,并由本人保留剩余的两色票纸。9月1日以前,各地须将票箱封存送省。9月10日,在省城运动场开箱唱票,以得票数最多之宪法为浙江省宪法,“由浙江省议会咨交省政府以浙江省全民名义公布之”[1](p89-92);[2](p29-3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