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江淮荆浙发运司的政府购买职能

作 者:
李晓 

作者简介:
李晓 中国政法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2249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江淮荆浙发运司在宋朝财经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政府购买职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伴随着转运司的地方化,围绕着保障对京师的上供这个核心,确立于北宋中期。籴粮业务与代发制度相结合,乃北宋时期发运司从事政府购买活动的基本特点,也就是为了保证上供粮食及时足额地运到京师而代发(代替诸路转运司完成上供),为了获得代发之粮而籴买。南宋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迁,发运司只剩籴买军粮一项职能,其业务规模也比北宋显著缩小。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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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4)02-0072-11

      宋朝的淮南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两浙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习称东南六路,乃宋朝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江淮荆浙发运司“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都,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注:《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其职能包括管理上供财赋的漕运、参与上供物资的购买、兼管茶盐铸钱、督察地方官吏等许多方面,在宋朝财经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关于发运司的研究,历来只涉及它与漕运的关系,尚缺乏系统全面的考察,也很少注意到发运司与政府购买的关系。(注:本文初稿写成后,笔者于2002年10月参加厦门大学主办的“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拜读了黄纯艳博士提交给会议的论文《论宋代发运使》,此可谓迄今所见对发运司研究最全面的一项成果。)本文集中探讨发运司承担政府购买职能的确立及其运作方式、演变过程,试补以往研究之阙。

      一、发运司政府购买职能的确立

      江淮荆浙发运司的前身为北宋初年的水陆发运使,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从兼领或临时性的差遣,变为固定官署。(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二引《墨庄漫录》:“发运使,淳化四年始建官焉”。)其衙门设于真州,有发运使、副使、判官等职。但此后发运司又屡次罢而复置,直到宋仁宗庆历、皇祐年间才基本定型,即所谓:“发运一司,其制始于淳化而备于皇祐之后。”(注:王应麟:《玉海》卷一八二《食货·漕运》“建隆发运使、绍兴经制发运使”条。)见表1:

      表1 江淮荆浙发运司的沿革

      年代沿革内容 资料出处

      淳化四年

       “始置官焉”。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二

      至道三年五月 罢江淮发运使,真宗“初听政,务从简易也。”《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五月庚午

      景德三年二月 “冯亮为度支员外郎、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兼都大发 《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癸巳

       运使。都大发运使自至道末省之,及是复置。”

      景祐元年十月 诏罢江淮发运使,“其公事令淮南转运司兼领”。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

      宝元元年八月 复置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

       《长编》卷一二二宝元元年八月丁

      卯,《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

      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发运司的基本功能定位就是代表中央就近实施对六路财赋的控制和调集。欧阳修说:发运使“其所领六路七十六州之广,凡赋敛之多少,山川之远近,舟楫之往来,均节转徙,视江湖数千里之外,如运诸其掌。”(注:《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四○《海陵许氏南园记》。)

      因此,发运司职责虽多,最主要最根本的一项始终是将东南上供中央的各类财赋,及时足额、保质保量地调集到京师或指定地点。可以说,发运司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上供这个核心展开的。无论是仓储、舟船等漕运事务,茶盐、铸钱等课利之政,还是对相关路分的察举、监督,概莫能外。发运司在政府购买方面的活动,同样属于保证上供之一环,其重要性甚至不亚于漕运。

      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三月,有臣僚言:“国朝旧制,江、淮、两浙、荆湖南北路每岁租籴,运至真、扬、楚、泗州置转般仓纳,泝流漕运,入于中都,于是命发运使领之。凡此六路州县凶歉之处,则许民输钱入官,本司于丰熟去处籴米以足岁额,率以为常,公私两便。”(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五。)这段话说了不少,概括起来,只有“运”和“籴”两个字。

      问题是,此项“旧制”究竟始于何时?或曰发运司究竟何时开始参与上供物资的购买?史料中大致有三种说法。

      一是宋初说。如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七月二十一日,诏:“发运司视六路丰俭转输、和籴以供京师,乃祖宗旧制。曩因奸吏侵渔籴本,成宪遂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四○。)宋高宗绍兴八年(1138),担任户部侍郎的李弥逊说:“祖宗之法,有便于国、利于民、可行于今者,发运一司是也。其制始于太宗淳化间,而备于仁宗皇祐之后。大概不过权六路丰凶以行平籴之法。”(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九绍兴八年四月丁丑。)两宋之交担任发运使的向子諲还进一步说明了发运司籴买的目的是“代发”,即代诸路及时完成上供:“祖宗置发运一司,经制六路财赋,盈虚调度,无不关焉。置籴于诸路,如年额纲运不到,即以所籴代发;候到,依旧截留;灾伤州县还以元价,复于丰熟路分收籴,补填漕米,至真扬载盐以归充经费,故漕计不乏,而民力亦宽。”(注:胡宏:《五峰集》卷三《向侍郎(子諲)行状》。)所谓“祖宗之法”或“祖宗旧制”,在宋人的语汇中一般是指宋太祖、宋太宗时建立的法度。按照这些说法,发运司籴买“代发”应是宋初就有的。

      二是熙宁说。《宋史·食货志》云:“转般,自熙宁以来,其法始变。岁运六百万石给京师外,诸仓常有余蓄。州郡告歉,则折收上价,谓之‘额斛’。计本州岁额,以仓储代输京师,谓之‘代发’。复于丰熟,以中价收籴。”(注:《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漕运》。)所谓“转般”,就是像接力一样分段运输,是唐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漕运办法。宋朝的“转般之法,东南六路斛斗自江浙起纲,至于淮甸以及真、扬、楚、泗,为仓七,以聚蓄军储,复自楚、泗置汴纲,般运上京,以发运使董之。”(注:《文献通考》卷二五《国用三》。)宋朝把东南六路上供粮食的运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分别由六路转运司负责,通过长江等水路运到设在真、扬、楚、泗等州的转般仓卸下;第二阶段由发运司负责,将储于转般仓的粮食通过运河、汴河运到京师等地。发运司也可以先在丰收地区籴买粮食,储存在转般仓中,若诸路有不能按规定完成上供者,发运司就以存粮代之,然后再向该路收取籴买本钱。此事谓之“代发”,是保证上供物资及时足额地送达京师的重要措施。如果《宋史》所言正确,熙宁年间变化的并不是转般法本身,而是新增加了籴买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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