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岭南谪宦类型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其凡,暨南大学古籍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强,暨南大学古籍所博士生,广东广州,510632。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有宋一代号称“不杀士大夫”,那么赵氏如何维护其天子尊严,又是如何处置犯官的呢?本文从宋代官员黜降制度的角度加以考察,对宋代岭南谪宦的四种类型——贬官、编配、安置和居住的具体生活情况及其内在异同进行了分析比较。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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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4)03-0100-04

      对获罪官员进行贬谪或编配,是宋朝政府处置犯官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贬谪之地,则以岭南居多。对于宋代的黜降法,一些学者已经做了专题研究,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注: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73-384页,探讨了徒流编配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规则;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66-491页,对黜降法的适用范围、主要类型以及遭黜降官员的管理做了系统的探讨;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1-129页,研究了黜降法作为一种行政处罚,配合刑事制裁的运用情况,第222-254页则集中分析了作为刑罚制度的编配法的实施情况。)但是具体到贬谪官员类型分析方面,探讨得尚不够深入。本文拟以宋代被贬谪岭南的官员为研究对象,从黜降法的角度去分析,揭示出宋代岭南谪宦(注:明代所修地方志,往往以《流寓传》系贬官和流人。阮元修《广东通志》立《谪宦录》,下分谪宦(当为左降官)、安置、流徒(当为编配和流窜者)和编管四类。其后修志者乃因之。笔者认为,《流寓传》主要系寓居者,而寓居者不一定是官宦,另外也不一定是因为犯罪,故不若“谪宦”较为准确贴切;同时阮元对谪宦的分类大体上符合宋代犯官遭受贬黜和编配的情况,于是因袭其“谪宦”之名。)主要类型。或有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贬官类

      贬官主要是对差遣的降低,包括外放岭南诸州知州、监岭南坊场仓库税务、甚至是某州司户参军。当然降低差遣级别,往往也伴随着追官和落职的处分,本文则仅仅讨论其实授的岭南各州军差遣。宋代把京朝官贬知岭南州军的例子很少,绍圣元年,苏轼曾被黜知英州,但未及到任,即被责惠州安置。因此贬官类多是责监岭南坊场仓库盐酒和贬为岭南各州司户参军。

      责监岭南场务者,因是实际差遣,所以不同于散官虚衔,必须当地有盐矿场茶酒务等。据笔者所见,责监岭南场务者,主要集中在广州、英州、浔州、高州和邕州。如熙宁五年八月,唐坰以论王安石用人变法非是,渎乱朝仪,贬潮州别驾,安石言坰素狂,不足深责,乃改监广州军资库。(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37,中华书局,第5778页;(元)脱脱《宋史》卷327,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10552页。)绍兴八年十一月辛亥,以枢密院编修官胡铨上书直谏,斥和议,除名,昭州编管;壬子,改差监广州都盐仓。(注:《宋史》卷29,第537页;而(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23,第44页及卷125,第1页,皆言胡铨监昭州盐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据杨万里《诚斋集》卷118言,当为监广州都盐仓。)而广州的盐场在岭南的地位十分突出,史载“广州东莞、静康等十三场,岁鬻二万四千余石,以给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军。”(注:《宋史》卷183第4466页。)查地图,可见宋代广州出名的盐场有静康、大宁、归德、黄田、东莞、海南、金斗、都斛、海晏等。(注:《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34-35页。)宋代酒实行专卖,“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注:《宋史》卷185第4513页。)浔州和英州的酒务较为有名,绍兴元年和三年,韩璜和盂揆都曾责监浔州税。(注:《宋史》卷26,第492页;《系年要录》卷67,第22页。)任守忠和家愿曾谪监英州酒税。(注:《宋史》卷468第13657页、卷390第11950页。)英州的铜场在岭南乃至全国的地位都比较重要,广东漕司曾奏:“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皆并入英之清溪场”。(注:《宋史》卷185第4527页。)李璆曾因反对联金取燕地而被责监英州清溪镇。(注:《宋史》卷377第11654页。)广西是宋代的主要盐产地之一,张舜民在灵武诗中有“白骨似沙沙似雪”,及官军斫受降城柳为薪之句,坐谪监邕州盐米仓。(注:《宋史》卷347第11005页。)绍兴二十六年,右朝奉郎林一飞坐指使林东追谄秦桧,上书狂妄,责监高州盐税。(注:《宋史》卷31第584页。)宋代被责监岭南场务者,因有实际差遣,其境遇还比较好,从其诗文中反映来看,并无逐臣心态。但是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以罪谪监当者,监司勿得差权亲民官”。(注:《宋史》卷304第10070页。)

      二、编配类

      宋代刑名仍沿用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了很大的变化。另外,宋代又制定了一些新刑种,如编配。编配包括编管、羁管,以及配牢城,它并不是针对犯官而设的刑罚,但是有宋一代许多官员因获罪而编配岭南。编管和羁管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对犯官在行政处分的同时,送远恶州军进行监督管制和人身自由上的限制,只是程度有轻重之别,羁管稍重,编管次之。编管和羁管在现存的宋代法律条文中往往并提,可见其大同小异。有学者认为:“羁管是以囚禁为主的管制方法,主要用于处罚宗室罪情严重者”,(注: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第208页。)似有不确之处。笔者检阅《宋史》,共出现“羁管”21处,其中实际羁管者有22人次,无一例是宗室。编管羁管岭南者多除名,史称:“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故曰追毁出身以来文字。”(注:(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4页,丛书集成初编本。)编管羁管人由于有罪在身,所以都要由官府派人押送解往管制之地,并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诸配流编管羁管者断讫,节录所犯及以随行家属财物数、住家之所具载于牒,元是命官不录家属财物付部送人,仍给行程历经,由县镇批书月日,病者仍保明……入别路界者,所至州县,即时申提点刑狱司检察,至所隶州受讫回报元断官司,若未至而身死或逃亡,随处受牒点检仍报元断,若住家及所隶州。”(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6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部送犯官,一般是乘驿而往,所以路上衣食问题的解决,由当地仓驿供给,对此,宋代法律作了明文规定:诸编管羁管应部送者“皆给沿路口券,所过仓驿,即时勘支。”(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8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赵宋王朝总体上倾向于仁义,即使对犯官,也体现出一定的人道,如“诸配流编管羁管人在道闻祖父母父母丧及随行家属有病或死若产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给住程假”,“编管罪人有疮病或孕未决者,可缓行”。(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8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但是在权臣当道时,对不附己者大肆打击,远窜岭南,而上下秉承风旨,落井下石,绍兴八年十一月,枢密院编修官胡铨因反对和议,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昭州编管,永不收叙,令临安府望使臣兵级押发前去,俟到,具月日闻奏。时铨妾孕,临月,遂寓湖上僧舍,欲少迟行,而临安已遣人械送贬所。(注:《系年要录》卷123第27页。)

      编管羁管人在隶地一般要住在当地官府的厢房内,也可租赁房屋居住,但有厢军监视。宋代法律规定,“诸责降安置及编配羁管人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而有些情节严重者则要求“常切拘管讥察,不得令出城及宾客书问往来,仍月具存在申尚书省”。(注:《系年要录》卷179第22页。)编管羁管人必须定期向所在地方长官报到,称之为“呈身”,北宋时,“编管人每旬赴长吏厅呈身”,(注:《长编》卷507第12086页。)南宋时,法律规定,“诸编管羁管人月赴长吏厅呈验,元系品官,若妇人元有官品封邑者,所居厢止具见管状申”。(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5,第587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编管羁管岭南的犯官在隶地还有一定的学术活动,包括著书立说和在人作保的情况下授徒自给,如陈瓘编管廉州时曾著《合浦尊尧集》,胡铨窜吉阳军时,“黎酋闻邦衡名,遣子就学”。(注:(宋)洪迈《容斋三笔》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点校本,第429页。)绍兴二十三年,高宗曾下诏:“诸州编管、羁管人,遵旧法,长吏月一验视,不许囚禁”。(注:《宋史》卷31第577页。)但是在实际的执行情况中,编管羁管岭南的犯官往往是虎落平阳被犬欺,《容斋随笔》载:“卢多逊罢相流崖州,知州乃牙校,为子求昏,多逊不许,遂侵辱之,将加害,不得已,卒与为昏。绍兴中,胡邦衡铨窜新州,再徙吉阳,吉阳即朱崖也。军守张生,亦一右列指使,遇之亡状,每旬呈,必令囚首诣廷下。邦衡尽礼事之,至作五十韵诗,为其生日寿,性命之忧,朝不谋夕。”(注:(宋)洪迈《容斋三笔》卷1,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点校本,第429页。)更有甚者,“囚禁锁闭,甚于配隶”。(注:《系年要录》卷164第10页。)编管羁管岭南人由于多为除名,因此丧失了俸禄,其在隶地的生活保障主要靠自给,而“贫(之)[乏]不能自存者,地分人保明申州审察不限时月,依乞丐人法,于常平仓给口食,男子非老疾者减半”,(注:《系年要录》卷164第10页。)淳熙三年赦令规定,“自今编管羁管人无保识者,本州口支米二升、钱二十文赡养。”(注:《宋会要·刑法》4之54。)编管日久,其中的多数人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恩赦得以量移和叙复。所谓“量移”,即“该恩原赦,则量移近里州军”;所谓“叙复”,即“被责之久,该恩叙复旧官”。((宋)赵升:《朝野类要》卷5,第55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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