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3)06-0037-08 关于南宋之邮传制度,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日本学者真上隆俊之《关于南宋邮铺的一点考察》(注:[日]真上隆俊:《关于南宋邮铺的一点考察》,载于《东洋学报》34,1~4,1952。)、中国香港学者赵效宣之《宋代驿站制度》(注:赵效宣:《宋代驿站制度》,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和拙作《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南宋摆铺创置时间考辨》等。但这些成果均是对南宋递铺设置状况、传递方式及职能进行考述和辨别,对南宋初年以来邮传制度之整饬、变更、贯彻之效果,以及与当时政治军事之关系问题,皆着墨甚少。故笔者欲从这几方面对南宋邮传制度再作考察,以求对南宋邮传制度有一个动态和更深层次的认识。 一、北宋末年邮传之衰敝与南宋初建后之整饬 邮传又可称邮递,是以传送文书为主要职能的交通系统,在中国古代是驿传制度中的最重要部分。宋代驿传制度与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并臻于完善,表现在邮传上,可总结为六个方面:第一,驿与递分立,使递铺成为邮传的专门机构,便于管理和提高传递效率;第二,邮传之管控在中央统辖的前提下,由地方行政长官分级典领督责,外加使臣巡辖;第三,递铺服役人员以卒代民,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军事化组织管理;第四,传递方式明确分为步递、马递、急脚递三等;第五,允许官员私书入递;第六,有关文书传递的法律条文比前代更加完整细密。这一系列制度之创新与完善,标志着中国古代驿传制度的重大变革和进步,也反映出宋代邮递事业之发达。”[1](p144) 北宋初年就建立起来的这套邮传制度,在以后执行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问题,这从朝廷不断对某一专门问题立法可以看出。但相对而言,这套制度在太祖朝至哲宗朝之执行效果,应较为理想,现存文献中较少发现此间文书稽滞及有关弊端等事实之记载,而一般长途漫远文书亦多能顺利传递。如绍圣间,苏轼远谪英州、惠州后,基本可按时接到琼州别驾、昌化军安置告命,[2](p126)可见当时邮传仍可差强人意。但到了北宋末年,亦即徽、钦两朝,邮传却出现了严重弛废和衰敝,其突出表现便是诸路传送文字多发生住滞、泄密和沉失现象。[3](p7489)(注:下引同书内容与原文有出入者,乃据《永乐大典》今存内容校正。)有的地方,急递“动经三四十日,马递经及五七十日至三两月以上方始递到,全然违滞。”[3](p7487)有些递铺,“积公角三百件方差一二名贫乏者负担承传。”[3](p7489)一些重要文书若不能依时速至目的地,或中途沉失、泄密,其严重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北宋末年,臣僚言及邮递之弊的章奏可谓是连篇累牍,从中归纳,直接引起邮传衰敝之原因有三:其一,递铺人员不足。递铺人员补阙本有定制,但自北宋末年起,递铺缺人往往不能补足,以致文书无人传递。如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正月都省札子中就言及“诸路马递铺人例皆缺额”,[3](P7489)说明这一现象在徽宗即位前就已普遍存在了。递铺缺人之现象,在徽、钦两朝一直未能有所扭转。宣和七年时(1125年),京东路“虽有见管铺兵去处,往往不过三两人承传文字,亦有无人交替铺分,致积递角,留滞程限。”[3](p7493)靖康元年(1126年)“畿邑如尉氏、鄢陵等处及京西一带递铺,兵卒类多空阙,而州县恬视不以填补,至有东南急递文书委弃在邮舍厅庑之下数日无人传者,且如福建路有经半月二十日杳无京报。”[3](p7494)造成递铺阙人失补之原因,主要是地方拖欠铺兵衣粮、官员私役铺兵现象严重和地方官补填不力。[3](P7489,7492,7494,7503)其二,官员、使臣的舞弊与失职。舞弊主要表现在私拆递角上。私拆递角,本有刑名重罚,“却有大小官员、使臣道逢递角,或安下处门首,以借看为名,或妄托诸监司及州府差来根刷递角为名,直于道中转递人处取入安下等处,盗取所递文书抽看。”[3](p7491)既多舞弊,也自然玩忽职守,“递角破损,铺兵经官申陈,多不受理,以次铺分不肯交承,遂致铺兵打过,直至本府,往回数千里,沿路并无口食,乞丐前来。”[3](p7492)其三,常程文字并私书多入急递致递角积滞。宋制,常程文字和私人信件只能入步递,紧切文书方可入急脚递或马递。但官员多求快速,“有将私家书简并不依条入步递遣发,却旋寻闲慢关移,或以催促应入急脚递文书为名,夹带书简,附急递遣发,致往来转送急脚递角繁多,铺兵疲乏,不得休息。”[3](p7487) 以上三方面原因虽直接导致了邮传之衰敝,但并非根本原因。北宋末年政治腐朽才是造成邮传衰敝之根源。铺兵衣粮的拖欠、对铺卒的私役和虐待、文书不依类入递和使臣的舞弊失职,皆是当时政治腐败的突出表现。当然,为保证中央与地方正常之联系及政令之传达与贯彻,朝廷亦屡屡申严禁令,重立赏罚,刷新令格,以求整顿和维持邮递之秩序。如大观法中有禁使臣“殴伤人兵,打过递马”之律条;[3](p7492)政和敕申:“马递承传文书,违一时杖八十,二时加一等,一日徒一年,二日加一等,配五百里。罪止徒三年,配千里,并重役处。急脚递加二等。”[3](p7490)政和三年(1113年)还规定每千里差置巡辖使臣一员,“并令知县、县丞、主簿同共管辖巡察,任满及岁终以所管界内急脚马递铺承送递角赏罚。”[3](p7488)尽管朝廷费尽心思以整顿和恢复邮递秩序,但终因政治之腐败无法挽回。可以说,徽宗朝对邮递整顿之努力是不成功的。如宣和七年,递铺中仍是“铺兵衣粮不给,逃亡不补,递马刍豆蔑有存者。”[3](p7492)靖康元年,京畿和京西一带则是“递铺兵卒类多空缺,而州县恬视不以填补,至有东南急递文书委弃在邮舍厅庑之下数日无人传者。”[3](p7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