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赖斯(Grice)一生没有写过专著,直到1987年才由他本人编辑出版了一部论文集,收录编者自己的论文和演讲稿共19篇,其中多数为经典的开山之作。跟本文有直接关系的是1975年首次公开发表的论文“逻辑与会话”。此文的宗旨不是提出一个关于会话的理论,而是要解决如何分析自然语言的语义问题。我们知道,罗素(Russell)要通过逻辑分析清除日常语言的用法对哲学和逻辑带来的消极影响。逻辑运算功能符像∧、∨、∩、∪、
等被用来定义日常语言中的“和、或、如果、全部、任一个、某一个”。不合定义的则表明日常语言有缺陷。格赖斯则相反,他想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找到其自身的特点,然后再找到它跟哲学的结合点。例如,英文句子she is poor but honest(她穷但是诚实),以及she got pregnant and married(她怀孕了和结婚了)(注:这两例只作字面翻译,以接近原文。)。用逻辑来分析即为p∧q。从逻辑上讲,p∧q跟q∧p是完全等值的,没有任何区别。然而在日常语言里she is poor but honest(她穷但是诚实)与she is honest but poor(她诚实但是穷),其意义是不同的;同样she got pregnant and married(她怀孕了和结婚了)与she got married and pregnant(她结婚了和怀孕了)也是不同的。格赖斯的处理方法不是去说日常语言里的but和and不纯洁、不可靠,而是说日常语言中的but和and等于是逻辑上的∧外加上俗成含义,也就是说逻辑分析只能解决日常语言中的一部分语义问题,多出来的部分需要通过新的途径(如语用学)来解决。 那么如何解决多出来的意义?格赖斯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关于“言外之意”的理论。用逻辑语义理论解决不了的意义需要用言外之意理论来解决。言外之意有多种,其中突出的是“会话含义”。会话含义是人们根据会话原则(如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等)是否得到遵守而推导出来的一种意义。这是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语用意义。格赖斯的理论影响之大,在于他为解决逻辑与自然语言、语义与语用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一个理论架构,极大地推动了一系列相关的研究。在语用学界,出现了(1)新格赖斯学派,(2)精简派(如关联理论),(3)扩充派等。本文所涉及的就是第一个。 社会语用学,跟其他语用学理论一样,都要研究意义。它的特点是强调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属性对于意义的产生和理解的影响。社会语用学批评格赖斯,认为他过于注重交际意图对于意义的产生和理解的作用,忽视他们所关注的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属性及其作用。 本文作者就是针对新格赖斯学派和社会语用学派之间的争论发表自己的见解。 1.现状概述 针对某些社会语用学家对新格赖斯语用理论的批判,Attardo(1998)进行了有效而及时的反驳。他认为,(1)(新)格赖斯语用学确实包括了社会文化因素;(2)(新)格赖斯语用学并不带有民族中心主义色彩;(3)合作原则已失去其效用的各种说法是夸大其词;(4)这种语用学理论是唯物主义的(注:此处的批判和辩护都有些令人迷惑不解。我怀疑这种迷惑来自对“唯物主义”和“决定论”这两个名词的含义和用法的表述不清。)。Attardo在提出了上述论点时用语巧妙而简洁。然而,他和那些批评者们一样,都错误地认为格赖斯的首要意图是想构建一种会话理论。如果我们允许这种错误理解继续下去,那么Attardo在其文章首段中提及的那些对格赖斯的指责就变成真的了,对格赖斯的理论进行批判就变得易如反掌。下面的一个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 我认为…像格赖斯(1975)提出的那类准则从本质上来说是把男性的语言使用特点系统化罢了,女性使用语言的特点没有得到任何反映……格赖斯(1975)提出的准则可以被强制使用。由于这些准则体现了某些典型的男性观念,且强调了我们的社会中在传统和文化上与男性而不是与女性相联系的品质,这一点更增强了其强制性。因此,某男士可以对某女士说:“为什么你不围绕这个问题来谈呢?”意思是“如果你不遵守我的规则,包括我对我们的会话中涉及的‘问题’的定义,我就不想跟你谈论这件事情”。瞧,这是不是很像相关准则的强制性变体?同样道理,某男士可以对某女性会话者说:“别尽跟我说这些多愁善感的废话”,或用厌烦或恼怒的语气说“别那么罗哩罗唆的”,而其依据则是“简洁”准则,等等(Mey 1985:29-30以及脚注18)。 我们只需翻看一下最近几期的《语用学期刊》,类似的评论并不难找到。我们也不难理解“会话理论”如何被错误地抬升到格赖斯的首要研究成果的地位。 然而,值得重视但并没有引起语言学界注意的格赖斯理论之一,是他对实质隐涵(material implication)的辩护。这个问题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围绕它又产生了极有争议的其他论题。我们回想一下,格赖斯曾提出,当真实条件句(material conditional)的前提为真而其结论为假时,则该条件句为假;在其他情况下,即当其前提和结论都为真、或其前提和结论都为假、或其前提为假而结论为真时,该条件句均为真。格赖斯想证明这种语义学推理是自然语言中陈述条件句(indicative conditional)的语义学推理,他试图通过这条途径来批驳当时非常流行的一种观点:即形式语义学和自然语义学之间不可能存在一致性。其证明过程是:进入会话隐涵,赋予其使用时的差别,将真实条件句确定为陈述条件句的逻辑形式,整个过程无懈可击(注:当然,格赖斯(1989a:83)承认这一过程仍存在某些缺陷。尽管如此,我们应牢记Strawson(1990:157)对此的评价:“格赖斯的论证是我们的模版:任何人若想考察一流的知识素养(即使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如何得到充分运用的,都应研究其论证过程。”)。现在我们对这一过程所采用的一般策略已相当熟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