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人称代词有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之分,称谓语境有自称、对称、他称之分。(方经民1999b,2001)从人称代词和称谓情境的关系来看,第三人称代词主要用于他称,指称说话人和听话人之外的第三方。在话语分析和功能语法里,指称(reference)根据所指对象(referent)的不同,分为现场直指(exophoric referenee,或译成“外指”)和话语复指(endophoric reference,或译成“内指”)(注:语用学里也把现场直指看作指示现象(deixis),而把话语复指看作非指示用法,参看Levinson(1983)。);话语复指根据复指成分和被复指的成分在话语中的顺序关系分为话语回指(anaphoric reference,或译成“上指”)和话语后指(cataphoric reference,或译成“下指”)。 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跟第一、第二人称代词在指称用法上的区别可简单归结为下表: 参与者 被复指成分 第一/第二人称代词 + - 第三人称代词 - ± 从语言交往方面来看,第一人称、第二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语言交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说话人和听话人),他们总是出现在语言交往活动现场;第三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不是语言交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而是话题中所涉及到的人物,这个人物可以出现在现场,也可以不在现场。从话语结构分析来看,第一人称、第二人称没有被复指成分,我们无法在话语结构里找到它的复指对象,无法把它确认为互指代词(co-reference pronoun);第三人称代词允许在话语结构里出现复指成分,因而有可能是一个互指代词。由此可见,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的指称都是现场直指,而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可以是现场直指,也可以是话语复指。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用于复指时通常是话语回指,在上文中可找到先行成分(antecedent),但也有少数话语后指现象。按照徐赳赳(1990)的统计,话语后指约占10%左右。为便于讨论,本文在考察话语复指现象和语境制约的关系时,只谈话语回指,不谈话语后指。 无论是形式语法还是功能语法,对代词、名词、零形式指称现象的研究都一直非常重视。相比之下,形式语法多集中在句法结构内部考察指称现象,而功能语法更重视在话语结构和语境中研究指称问题。从功能角度研究汉语第三人称指称问题的重要论文有Li和Thompson(1979)、陈平(1987a,1987b)、濮明明(Pu 1997)、徐赳赳(1990,2003)(注:本文定稿后读到徐赳赳《现代汉语篇章回指研究》(2003),该书对影响汉语篇章中零形回指、代词回指和名词回指的各类制约因素作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其中有关代词回指部分的主要内容同徐赳赳(1990)。)、木村英樹(1990)等。Li和Thompson的论文主要分析推理在理解第三人称零形式和代词的选择及所指时起的重要作用;陈平和濮明明都是分析汉语零形式回指的制约因素,当然也涉及到跟代词、名词回指的关系;最后两篇论文都是直接讨论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问题,其中徐赳赳讨论篇章结构对话语回指的“他”的制约因素,木村英树则讨论现场直指、话语回指、现场内话语回指等不同情况下使用第三人称代词的敬语制约问题。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木村英树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考察第三人称代词的指称用法,全面分析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用法所受到的语境制约,并通过跟日语的对比,揭示现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指称的性质特点。 2.第三人称代词直指和语境制约 2.1 交往现场和交谈情境 三种人称代词都可以用于现场直指,但所指对象的性质并不相同。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交谈情境中的参与者,而第三人称代词的所指对象是交谈情境之外的局外人。交谈情境和交往现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交谈情境里,说话人和听话人以外的第三方都是旁听者;在交往现场里,说话人和听话人以外的第三方里一部分人被纳入交谈情境,是旁听者,其余的人处于交谈情境之外,是局外人。 在现代汉语里,现场直指时,指示代词、称谓名词(姓名称谓、亲属称谓、社交称谓)可以指称旁听者,也可以指称局外人,而第三人称代词原则上只能指称局外人。在交往现场里,一旦用“他/她”指称某个人,就意味着在说话人的心目中,该人是被当作局外人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的。 现场直指根据其功用可分为介绍型现场直指和议论型现场直指。在介绍型现场直指里,说话人将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当面介绍给听话人,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一旦被介绍,就进入了交谈情境,由局外人变为旁听者了。在议论型现场直指里,说话人跟听话人议论起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被议论的人可以被作为旁听者纳入交谈情境里,也可以被当作局外人留在交谈情境外。介绍型现场直指和议论型现场直指性质不同,所受到的语境制约也不同。 2.2 介绍型现场直指和语境制约 第三人称代词所指称的人物必须是已知信息,这是使用第三人称代词的前提,是第三人称代词的基本语用原则。介绍型现场直指直接受到信息原则的制约,能否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取决于被介绍人是已知信息还是未知信息。 介绍型现场直指里,第三方在被介绍之前就已经在交往现场,但处在交谈情境之外,是一个局外人。说话人通过把交往现场里的第三方当面介绍给听话人,将第三方拉进交谈情境,使他由局外人变为旁听者。把作为旁听者的第三方首次介绍给听话人时,不管被介绍的人尊卑如何,都应该使用指示代词,而不宜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因为对听话人来说,被介绍的第三方是未知信息,把未知的第三方介绍给听话人,目的是想让听话人了解第三方,变未知为已知,把第三方纳入交谈情境。而使用第三人称代词则意味着把第三方当作局外人排除在交谈情境之外,明显不符合交往的目的。例如: (1)a. 我来介绍一下,[这位/?他]是刚从外校转来的新同学王晓华。 b.我来介绍一下,[这位/?他]是国际上著名的语言学家王晓华教授。 但是如果听话人事先已经知道第三方的一些情况,对听话人来说第三方是已知信息的话,就既可以使用指示代词,也可以使用第三人称代词。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