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H0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484(2004)03-0012-09 1 韵律构词学的证据 在现代汉语研究中,下面的构词方式及其能产性,早就受到语言学家的普遍关注。譬如: (1)军马饲养方法首长保卫人员 古迹介绍专家 路灯维修电话蔬菜批发公司 汽车修理厂 财物保管员 环境保护组织 财产继承法 美中贸易发展协会 对外港口开放条例 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这些形式的基本结构是[宾语+动词+名词]。其中的名词有双音节形式(如“方法”),也有单音节形式(如“法”);既可以是独用的(如“厂”),也可以是不单用的(如“员”)。而最引人注目的是韵律对它们的严格限制。首先,如果其中的[动+宾]是两个音节,只有[动+宾+名]的形式合法,[宾+动十名]的格式绝不能用。如: (2)a.修车铺 加油站 理发店 碎纸机 割草机 榨汁机 钻山豹 写字台 售票员 赛马场 (2)b.*车修铺 *油加站 *发理店 *纸碎机 *草割机 *汁榨机 *山钻豹 *字写台 *票售员 *马赛场 比较(1)和(2)中的例子,人们自然要问:为什么[动+宾+名]中的双音节动宾形式不必、甚至不能倒置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多音节的动宾必须倒置,否则就不合法。请看: (3)*饲养军马方法 *保卫首长人员 *介绍古迹行家 *维修路灯电话 *批发蔬菜总公司 *修理汽车厂 这里不仅仅是能否倒置的对立——词法,重要的是音节多少的对立——韵律,亦即:在上面的构词环境里,两个音节的动宾绝不能倒置,而多音节的动宾不能不倒。显然,这种“音节数量影响组织次序”的现象是一种典型的“韵律控制构词”的例证,韵律对[宾语+动词+名词]多音节构词形式的控制还可以区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前置宾语不能是单音节,例如(4)a;第二,宾后动词不能是单音节,例如(4)b;第三,单音节动词带多音节宾语不能直接修饰名词,例如(4)c。 (4)a.*车修理厂 *灯维修电话 *菜批发公司 *马饲养法 *纸粉碎机 *麦收割机 (4)b.*汽车修厂 *路灯修电话 *汽油加站 *废纸碎机 *野草割机 *车票售员 (4)c.*养军马方法 *修汽车厂 *管财物人员 *保环境组织 *割小麦机 *修路灯电话 总而言之,韵律对[动+宾+名]的制约十分明显,这无疑为最近提出的汉语韵律构词学(冯胜利1996,1997,2000)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为韵律构词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材料。当然,上述现象早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只有在新的理论框架之内,它们才能变成新的证据。没有理论的材料很难证明任何东西。不仅如此,上述为韵律所辖制的现象虽属事实,但如果不能从韵律的机制和规则上清楚地说明它们何以必须如此,我们仍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即试从韵律构词的原则和系统上,提出一种它们所以如此的理论分析。 2 韵律构词学的相关原理 要解释上述构词形式所以如此的内在原因,必须首先了解韵律构词学的原理和运作。这里牵涉到的基本概念首先是“词”和“语”的区别以及它们构造的韵律属性。我们知道,[名+名]的形式是词汇而不是短语。这可以从下列事实得到证明。譬如: (5)a.火车和汽车(=火车+汽车) (5)b.火和汽车(≠火车+汽车) (5)c.塑料的杯子和玻璃的杯子(=塑料的杯子+玻璃的杯子) (5)d.塑料和玻璃的杯子(=塑料的杯子+玻璃的杯子) 上举(5)b和(5)d的对立足以说明“火车”([名+名])与“塑料的杯子”([名+的+名])之间的结构的迥然不同:前者是词汇形式(所以句法运作不能应用于其中的任何成分),后者属短语形式(所以其中的成分可以接受句法的运作)。据此,上述(1)和(2)a中的例子,如“汽车修理厂”、“售票员”等,也属词汇形式,因为我们不能把“轮船修理厂和汽车修理厂”说成“轮船和汽车修理厂”或者把“售票员和服务员”说成“售票和服务员”。就是说,它们不是短语而是词。因此,虽然“饲养军马”在构词里不合法(*饲养军马方法),但是按短语的形式构成“饲养军马的方法”则文从字顺。可见构词与造语迥然有别。这是首先要确定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一般词汇的音步属性。冯胜利(1998)提出:汉语的构词音步从左边算起,叫作“右向音步”。反之,从右向左的音步为短语音步,叫作“左向音步”。这种“构词/造语”与音步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即:“右向构词、左向为语”。如果再把我们曾论证过的最小音步(双音节,不是双韵素mora)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小词和标准韵律词的概念引进来的话(冯胜利1996,2000,2001b),那么我们这里可以推出的第一个结论就是:由左向音步构成的词,一般都不合法。下面[1+2]的非法词汇与[1+2]的合法短语之间的对立,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注:注意,“小雨伞”、“副经理”一类[1+2]合法词形与[名+名]不同,详见冯胜利(200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