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宾倒置与韵律构词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胜利,笔名冯利,男,1955年5月15日生于北京。1977年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1979年考取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古汉语研究生,从陆宗达先生治《说文》,1982年毕业留校。1986年赴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语言学系读书,1995年获博士学位。1994-2003年在堪萨斯大学东亚系执教,任副教授。2003年至今在哈佛大学东亚系执教,任教授及中文部主任。研究兴趣在韵律构词学及韵律句法学的建立以及历史句法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出版专著有《汉语韵律句法学》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语文》和Linguistics、East Asian Linguistics等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哈佛大学东亚系 波士顿

原文出处:
语言科学

内容提要:

现代汉语里“军马饲养方法”一类构词形式层出不穷,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然而,无论从句法、语义或是重音上来说明该形式的组合原理,均难以解释为什么动宾结构如“饲养军马”必须倒置才能构成合法的名词(*饲养军马方法),而同属动宾的“养马”,如果倒置则必不合法(*马养法)。本文认为:其中的奥秘就在韵律,但不是词的重音,而是音步实现的方向,是音步组向“左起构词”、“右起为语”以及“无向音步”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文章最后指出:汉语韵律构词的根本是音步而不是重音。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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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H0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484(2004)03-0012-09

      1 韵律构词学的证据

      在现代汉语研究中,下面的构词方式及其能产性,早就受到语言学家的普遍关注。譬如:

      (1)军马饲养方法首长保卫人员 古迹介绍专家

        路灯维修电话蔬菜批发公司 汽车修理厂

        财物保管员 环境保护组织 财产继承法

        美中贸易发展协会

      对外港口开放条例

       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这些形式的基本结构是[宾语+动词+名词]。其中的名词有双音节形式(如“方法”),也有单音节形式(如“法”);既可以是独用的(如“厂”),也可以是不单用的(如“员”)。而最引人注目的是韵律对它们的严格限制。首先,如果其中的[动+宾]是两个音节,只有[动+宾+名]的形式合法,[宾+动十名]的格式绝不能用。如:

      (2)a.修车铺

      加油站

      理发店

      碎纸机

      割草机

       榨汁机

      钻山豹

      写字台

      售票员

      赛马场

      (2)b.*车修铺

      *油加站  *发理店  *纸碎机  *草割机

       *汁榨机

      *山钻豹  *字写台  *票售员  *马赛场

      比较(1)和(2)中的例子,人们自然要问:为什么[动+宾+名]中的双音节动宾形式不必、甚至不能倒置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多音节的动宾必须倒置,否则就不合法。请看:

      (3)*饲养军马方法

      *保卫首长人员

       *介绍古迹行家

        *维修路灯电话

      *批发蔬菜总公司

       *修理汽车厂

      这里不仅仅是能否倒置的对立——词法,重要的是音节多少的对立——韵律,亦即:在上面的构词环境里,两个音节的动宾绝不能倒置,而多音节的动宾不能不倒。显然,这种“音节数量影响组织次序”的现象是一种典型的“韵律控制构词”的例证,韵律对[宾语+动词+名词]多音节构词形式的控制还可以区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前置宾语不能是单音节,例如(4)a;第二,宾后动词不能是单音节,例如(4)b;第三,单音节动词带多音节宾语不能直接修饰名词,例如(4)c。

      (4)a.*车修理厂

      *灯维修电话

      *菜批发公司

       *马饲养法

      *纸粉碎机

       *麦收割机

      (4)b.*汽车修厂

      *路灯修电话

      *汽油加站

       *废纸碎机

      *野草割机

       *车票售员

      (4)c.*养军马方法

      *修汽车厂

      *管财物人员

       *保环境组织

      *割小麦机

      *修路灯电话

      总而言之,韵律对[动+宾+名]的制约十分明显,这无疑为最近提出的汉语韵律构词学(冯胜利1996,1997,2000)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为韵律构词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材料。当然,上述现象早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只有在新的理论框架之内,它们才能变成新的证据。没有理论的材料很难证明任何东西。不仅如此,上述为韵律所辖制的现象虽属事实,但如果不能从韵律的机制和规则上清楚地说明它们何以必须如此,我们仍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即试从韵律构词的原则和系统上,提出一种它们所以如此的理论分析。

      2 韵律构词学的相关原理

      要解释上述构词形式所以如此的内在原因,必须首先了解韵律构词学的原理和运作。这里牵涉到的基本概念首先是“词”和“语”的区别以及它们构造的韵律属性。我们知道,[名+名]的形式是词汇而不是短语。这可以从下列事实得到证明。譬如:

      (5)a.火车和汽车(=火车+汽车)

      (5)b.火和汽车(≠火车+汽车)

      (5)c.塑料的杯子和玻璃的杯子(=塑料的杯子+玻璃的杯子)

      (5)d.塑料和玻璃的杯子(=塑料的杯子+玻璃的杯子)

      上举(5)b和(5)d的对立足以说明“火车”([名+名])与“塑料的杯子”([名+的+名])之间的结构的迥然不同:前者是词汇形式(所以句法运作不能应用于其中的任何成分),后者属短语形式(所以其中的成分可以接受句法的运作)。据此,上述(1)和(2)a中的例子,如“汽车修理厂”、“售票员”等,也属词汇形式,因为我们不能把“轮船修理厂和汽车修理厂”说成“轮船和汽车修理厂”或者把“售票员和服务员”说成“售票和服务员”。就是说,它们不是短语而是词。因此,虽然“饲养军马”在构词里不合法(*饲养军马方法),但是按短语的形式构成“饲养军马的方法”则文从字顺。可见构词与造语迥然有别。这是首先要确定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一般词汇的音步属性。冯胜利(1998)提出:汉语的构词音步从左边算起,叫作“右向音步”。反之,从右向左的音步为短语音步,叫作“左向音步”。这种“构词/造语”与音步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即:“右向构词、左向为语”。如果再把我们曾论证过的最小音步(双音节,不是双韵素mora)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小词和标准韵律词的概念引进来的话(冯胜利1996,2000,2001b),那么我们这里可以推出的第一个结论就是:由左向音步构成的词,一般都不合法。下面[1+2]的非法词汇与[1+2]的合法短语之间的对立,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注:注意,“小雨伞”、“副经理”一类[1+2]合法词形与[名+名]不同,详见冯胜利(2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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