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H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425(2004)02-0069-06 不少语法论著都谈到古汉语中存在定语后置的现象。(注:见《马氏文通》实字卷之二“者字煞尾用如加语者”(69页),又实字卷之三“起词止词后,凡系读以为解者,亦曰加词”(108页);杨树达《词诠》卷五“者”字条第二义;吕叔湘《文言虚字》“者”字条第三义;王力《汉语语法史》第五章论“者”字结构;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第十三章“附加成分的后附”;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造句编上》第135页“后加的形容语”;杨伯峻《文言语法》第84页;以及一些单篇论文。)20世纪70年代编撰的全日制十年制高中语文课本第四册收有《文言句法的一些特点》一文,文章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概括说:“文言里定语一般放在中心词的前面……有时也放在中心词后面。”这个问题在当时曾引起争论,《中学语文教学》、《中国语文通讯》先后刊登过一些文章,好几篇文章不同意古汉语有后置定语的说法。(注:陈瑞衡《关于定语“后置”“改装”的异议》(《中学语文教学》1980·8),王琳、胡铁军《关于古汉语中的定语移后》(同上),谢质彬《古代汉语中的范围定语》(《中国语文通讯》1980·4),施民权《古代汉语“定语后置说”商榷》(同上,1981·4)。)近年来,仍有一些学者撰文对定语后置问题表示异议。有的文章断言:“古汉语中除了数量结构作定语可以后置外,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后置定语。”[1]有的文章则认为,除了“大名冠小名”的语序之外,“定语后置到目前为止还仅仅是一种有待证实的推论。”[2]古汉语中是否存在后置定语?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古汉语语法的普及和应用,也关系到如何正确认识汉语语法的历史发展。笔者认为,定语后置的现象在古汉语中确实不多,但却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其存在形式至少有下面几种类型。 一、名词及体词性成分作定语后置 古今汉语的通常语序是:在偏正结构中,修饰语在前,中心语在后。从形式逻辑的观点看来,这样的偏正结构是用限制外延而加深内涵的办法构成的。例如“路—铁路—电气化铁路”,“菜—白菜—卷心白菜”。这就是说,“小名”或“别名”(种概念)在前,“大名”或“共名”(属概念)在后。但古汉语中有一种偏正结构语序与此相反,这就是所谓“大名冠小名”的格式。首先注意到这种现象的是王念孙父子,《经义述闻》卷十四《礼记上》“蝗虫”条云:“此言‘虫蝗’犹上言‘虫螟’,亦犹《礼》言‘草茅’,《传》言‘鸟乌’,《荀子》言‘禽犊’,今人言‘虫蚁’耳。”清末俞樾在他的训诂名著《古书疑义举例》中,专门就此概括为一条“以大名冠小名”的古书辞例。此书卷三该条说:“古人之文,则有举大名而合之于小名,使二字成文者。如《礼记》言‘鱼鲔’,‘鱼’其大名,‘鲔’其小名也。《左传》言‘鸟乌’,‘鸟’其大名,‘乌’其小名也。《孟子》言‘草芥’,‘草’其大名,‘芥’其小名也。《荀子》言‘禽犊’,‘禽’其大名,‘犊’其小名也。”以上两书所举,除“禽犊”一条不甚切合外,其馀都是大名冠小名的佳例。 自此以后,不少古汉语语法论著都或多或少地涉及这一问题。孟蓬生《上古汉语的大名冠小名语序》一文,“对材料做了一番全面整理”,将所搜集到的例证细分为以下七类: 1.国名:有虞 有夏 有苗 句须 句绎 2.地名:丘商 丘皇 丘莸 丘舆 城父 城告 城棣 城且 城颍 城麇 城濮 3.人名: 君主名:帝尧 帝舜 帝鸿 帝丁 后羿 后夔 后缗 后杼 庙号:王亥 王恒 侯屯 侯喜 侯虎 祖甲 祖乙 妣甲 妣丙 父甲 父庚 母丙 母己 兄乙 兄丁 子丁 子庚 臣工名:亚雀 师贮 师般 小臣妥 小臣啬 史颂 史佚 寺人披 普通人名:女娲 女歧 子渔 子雍 妇好 母犬…… 神名:神天愚 神耕父 神耆童 神陆吾 神荼 4.星名:星鸟 星火 星虚 星昴 5.动物名:虫螟 虫蝗 虫蛇 虫蚁 鱼鲔 鸟乌 鸟雀 兽鹿 禽鹿 6.植物名:草芥 草莱 草菅 草茅 草且 草蒯 树杞 树桑 树檀 树檖 树桃 7.水土名:水潦 土涂 蓄水潦 积土涂 河漳[2] 孟文搜集的材料的确相当丰富,但仍有补充的馀地。据裘锡圭先生的研究,在一二期卜辞里,除“丘商”“丘雷”之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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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读为“京师”之“师”,意即都城。[3](P165)邢公畹先生认为《诗经》中的“木瓜、木李、木桃”也是大名冠小名的格式,因为这里的“木”都是果实的意思。[4]星名除了上列四个,《春秋》《左传》及《史》、《汉》中尚有“星孛”(指彗星)的名目(详下文)。 孟文第二节“大名冠小名语序的发展与消亡”将这种语序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1.夏以前,是这种语序一统天下的时期;2.商周两代,是大名冠小名与小名冠大名语序并存的时期;3.秦汉两代,是大名冠小名语序消亡的时期。文章并申论到了第三阶段,“除去反映古代文化的历史名词之外,小名与大名组合时一律采用小名冠大名的语序,口语中残留的大名冠小名结构也大都获得了泛指的意义。”[2]这样的结论恐怕值得商榷,因为不尽符合古汉语的实际。试看以下诸例: 1.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睡虎地秦墓竹简》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