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句法、语义的多功能性:对“构式语法”理论的解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陆俭明,男,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现代汉语句法。北京大学中文系/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C.J.Fillmore、A.E.Goldberg和Paul Kay等人提出“构式语法”理论已引起语言学界广法的兴趣与重视,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解释清楚,那就是:“为什么相同的词类序列、相同的词语、相同的构造层次,而且相同的内部语法结构关系,甚至用传统的眼光来看还是相同的语义结构关系却还会造成不同的句式,表示不同的句式意义?”本文试图用“词语句法、语义的多功能性”理论来加以解释。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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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Goldberg等的“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说起

      根据C.J.Fillmore(1982)的框架语义学(Frame Semantics),C.J.Fillmore(1990)、Adele E.Goldberg(1995)和Paul Kay(1995)提出了“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理论观点,其基本观点是:“假如说,C是一个独立的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Fi)和意义(Si)的对应体,而无论是形式或意义的某些特征,都不能完全从C这个构式的组成成分或另外的先前已有的构式推知。”(Adele E.Goldberg,1995,2003)Goldberg所说的构式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一般所说的句式,也包括成语、复合词、语素等。从句式这个平面说,按Goldberg的构式语法理论,句式有独立的语义,因此一个句子的意义,并不能只根据组成句子的词语的意义、词语之间的结构关系或另外的先前已有的句式所能推知,句式本身也表示独立的意义,并将影响句子的意思。construction grammar,国内也有人译为“句式语法”、“架构语法”、“框架语法”、“构块式语法”等。“构式语法”是根据北京语言大学司富珍博士的提议而采用的。

      上面说了,构式语法理论是根据Fillmore的框架语义学的理论思想形成的。Fillmore用“框架”这个词涵盖了诸如“图式”(schema)、“脚本”(script)、“情景”(scenario)、“观念框架”(ideational scaffolding)、“认知模式”(cognitive model)、“民俗理论”(folk theory)等概念。显然,“构式语法”理论是以认知语言学为理论背景的。

      构式有独立的语义,虽然前人也早已注意到了——王力先生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将“把”字句称为“处置式”,认为该句式“表示处置”,这实际说的就是“NP[施事]+把+NP[受事]+VP”这种“把”字句式的语法意义。(当然,王力先生对汉语“把”字句式的语法意义的概括是否准确,可以讨论,实际大家也一直在讨论)朱德熙先生(1981)认为是代表不同句式,而各个句式各自表示不同的语法意义。遗憾的是,王力先生和朱德熙先生并没有将自己所观察到的现象去作理论上的思考,最后升华为理论。而Fillmore、Goldberg和Kay等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此总结为“构式语法”理论。这无疑是有建设性的。

      有关构式语法理论,特别是关于这种语法理论的贡献与作用,以及这种理论怎么用来思考汉语的问题,我们将另文说明,这里要思考和讨论的问题是,单从句法这个平面说,为什么相同的词类序列、相同的词语、相同的构造层次,而且相同的内部语法结构关系,甚至用传统的眼光来看还是相同的语义结构关系却还会造成不同的句式,表示不同的句式意义?Goldberg(1995)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认为“词在入句后论元结构可能会发生某些变化”,并提出了要分别对待词库与句法的看法。但是,她没有深入论述。我们认为,真要为上面所思索的问题找到一个满意的回答,必须考虑“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问题,得从语言所具有的“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这一特性去作出回答。

      2.郭锐的“词语的语法动态性”观点

      什么叫“词语的语法、语义多功能性”?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郭锐(2002a)提出的“语法的动态性”的观点。

      郭锐(2002a)指出:“词在句法层面上会产生词汇层面未规定的性质,我们把这种性质叫语法的动态性。”后来郭锐(2002b)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论述,他说,“词类的本质是表述功能”(2002b,4.3.1),表述功能有四种类型:陈述、指称、修饰、辅助(2002b,4.3.2)。而每种类型的表述功能都具有两个层面——内在表述功能和外在表述功能。“内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固有的表述功能,外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在某个语法位置上最终实现的表述功能。两个层面的表述功能一般情况下一致,……有时不一致。”他以“黄头发”为例作了说明,指出,就这个词语固有的内在表述功能看,它属于指称;就它的外在表述功能看,一般也实现为指称。例如:

      (1)她长了一头的黄头发。|她头上有一撮黄头发。

      例(1)里“黄头发”作宾语中心(前带定语),实现为指称。有时则会实现为陈述。例如:

      (2)她黄头发。

      例(2)的“黄头发”作谓语,实现为陈述。这种外在表述功能“是词语临时体现的表述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例(2)的“黄头发”前可以加定语(如“她一头黄头发”),也可以加状语(如“她才黄头发”),但是“如果状语和定语同时出现,总是状语在前,定语在后,即状语在外层,定语在内层。”请看:(郭锐2002b,4.3.4)

      (3)a.她一头黄头发。

      b.你才黄头发。

      c.你才一头黄头发。

      例(3)a-c充分说明了表述功能确实有两个层面。“黄头发”前加定语,这是它固有的内在指称表述功能的体现;作谓语、前加状语,这是它外在陈述表述功能的体现。“相应于表述功能的分层,词性也应分成两个层面。”“对应于内在表述功能的词性叫词汇层面的词性”,“对应于外在表述功能的词性叫句法层面的词性”。“词汇层面的词性就是词语固有的词性,需在词典中标明;句法层面的词性需由句法规则控制。”“两个层面的词性一般情况下一致,个别情况下不一致”,如例(1)-(3)。(郭锐2002b,4.3.5)再如“出租”是动词,带宾语(如“出租房屋”)是它固有的语法功能,可是它也可以作定语(如“去叫一辆出租汽车”);作定语,这是动词“出租”外在表述功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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