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指向分析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学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通过对汉语语法研究的发展历程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我们认为,自《马氏文通》问世以来,随着语法分析方法的改进和理论的多元化,学界对语义指向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1)朦胧阶段,即从《马氏文通》问世到60年代初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1961)的出版;(2)萌芽阶段,即从60年代初文炼(1960)、李临定(1963)提出“说明”的概念,到80年代中期刘宁生(1984)提出完整钓“语义指向”概念;(3)探索阶段,即从刘宁生(1984)首次使用“语义指向”术语到现在。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反映了学者们对语义指向认识的不断深入。 一 朦胧阶段的语义指向问题 对句子构成成分的语义关系,传统训诂学就已有相当多的分析。汉语语法学创始之初的一系列语法学著作也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讨论。 1.1早期古汉语语法著作的句法分析和语义解释 《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写作的“本旨”表明该书是较为重视句读成分的句法分析的。不过,《文通》还注意到字(按:即词)的句法功能和语义结构不对应的情况。例如《实字卷之六》对状字下的定义是:“状字所以貌动静之容者”,“状字之于动字,亦犹静字之于名字,皆所以肖貌者也”,“状字之状动字其常”。《文通》的界说是以拉丁文法为参照。汉语中有状字不直接说明动字的情况,《文通》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例如:“‘去病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为中孺’三字,司词与其介字,是为一顿。‘大’字本静字也,用如状字以状之。盖去病之买田宅奴婢,皆为中孺之故,故‘大’不状‘买’字,而状‘为中孺’三字”。按照《文通》的界说,“大”应当是修饰“买”的,马氏的分析显然溢出了他的定义范围。类似的情况还反映在《文通》代字卷对“皆”类词的认识上。若根据句法功能,这类词应归入状字。但《文通》把它们归入代字,因为《文通》给代字下的定义是:“代字者,所以指名也,文中随在代名而有所指也”。在马氏看来,如果将这类宇归入状字,则与“状字所以貌动静之容”不符。这恰恰说明语法结构关系与语义结构关系有时是难以协调的。《文通》的分析与今天的语义指向分析有相似之处,只是《文通》没有把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区别开来。 杨树达《高等国文法》、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也注意到了结构与语义不一致的现象。如《高等国文法》副词章对表态副词下的定义是“表动作之态或静止之度者”,意即副词修饰动词或形容词,表示状态或程度。但杨氏在分析“由名词转来的表态副词”时,却根据它们在句中的语义关系分出了四类:(一)表示主语动作之态度以他物拟似主语;(二)表示主语自身所用之方法或关系;(三)表示对待他人之态度以他物比拟宾语;(四)表示对待他人之态度说明其关系或态度。在对待名词用作状语的问题上,周法高采纳了杨树达的分析方法。《中国古代语法·造句篇》(上)对“副语”(今状语)下的定义是“所谓副语,通常是指放在述语的前面来修饰述语的成分”。从句法角度看,这是正确的。但周氏在分析“名词或(形容词+端语)作副语”时不自觉地和杨氏走到了一起。他认为名词或(形容词+端语)放在述语前面修饰述语,可以有几种含义,其中之一是表所拟。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和主语有关”,包括杨氏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二是“和宾语相关”,即杨氏的第三类。按周氏的归类,杨氏第四类也宜归为此类。今天看来,杨氏的一二类以及周氏的所谓“和主语有关”即今天的“语义指向主语”,杨氏的三四类和周氏的所谓“和宾语有关”即现在的“语义指向宾语”。 1.2早期现代汉语语法著作与语义指向问题 受欧洲语言学理论的影响,我国于20世纪20年代产生了现代汉语语法学奠基作《新著国语文法》,40年代又先后出现了吕叔湘、王力、高名凯各具风格、各成体系的三大著作。50年代初受美国描写语言学影响则产生了丁声树等著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以下简称《讲话》)。这些语法著作都对后来的汉语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著作虽特别强调句子的结构关系,但在分析具体语言事实时也都没有完全置语义于不顾,有的著作甚至恰是以强调语义为特色,如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 王力《中国现代语法》注重挖掘汉语本身的特点,把汉语句子归纳为“能愿式”、“使成式”、“处置式”、“被动式”、“递系式”、“紧缩式”等。作者对各式的语义关系也多有论及。如使成式(即动补短语做谓语的句子),作者不仅对做补语的词语按词性分类,还对补语的语义所指作了辨析。例如形容词做补语,其语义所指即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使受事者成为某种状况”(即补语指向动作的受事者),二是“使主事者的行为成为某种状况”(即补语指向行为动作本身)。动词做补语的句子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主要动词的动作所使成的情形,是受事者所遭受的”(即补语指向受事者);二是“主要动词的动作所使成的情形,是主事者所遭受的”(即补语指向主事者)。此外,作者在副词一节对“范围修饰”的“都”、“只”等的语义分析也是耐人寻味的,作者在此处使用的“指明”、“指示”概念已经很接近后来的“语义指向”了。 由于早期语法著作在揭示句子结构的规律时,也注意到了句法关系与语义关系有时并不对应的事实,因此发现了许多有趣的语言现象。例如黎锦熙对“逻辑的主语之省略”的分析。在黎氏看来,像“这酒太淡”、“这棵枫树的叶子都红了”这类句子,从逻辑上看是省略了主语,所留的只是“领位名词”,而习惯上又把“领位名词”当作主语而不觉得有所省略。但事实上前者是说“这酒的味太淡”,后者是说“这棵树的叶子的颜色都红了”。黎氏还发现这类句子有时会产生歧义。譬如“他现在很好”这个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至少有三种解释:(1)他现在的境况很好,(2)他现在的身体很好,(3)他现在的品质很好。 赵元任(1948)被认为是汉语描写语法学派的奠基石,注重形式分析。但值得一提的是,书中用了“谓语的动作方向”的概念,以此来说明“鸡不吃了”有两种解释的原因是“吃”的动作方向不明确。当“吃”这一动作的方向向外时(按:指向句外的受事“食物”),表示的意思是“鸡不吃食了”;当“吃”这一动作的方向向内时(按:指向句内的受事“鸡”),表示的意思是“人不吃鸡了”。丁声树等(1961)的不少观点源自赵元任的说法,该书重形式轻意义的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如对五种基本结构的描写基本上只停留在揭示结构的组合关系上,对这些结构的语义解释反比先于它的其他语法著作逊色。但副词章则没有拘泥于副词句法功能的说明,而是把重点放在不同情况下的语义关系上。作者对“都”、“只”、“又”、“再”、“还”、“也”、“就”、“才”以及次动词(介词)的分析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