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的定中关系动-名复合词

作 者:

作者简介:
石定栩 香港理工大学中文及双语学系,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 100871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表示定中关系的动名复合词和定中短语的句法特性不同,应该以是否带“的”来区分。定中复合词的内部语序繁多,结构相当复杂,分析时不能简单套用英语-er复合词的方法,生成过程也应不同于-er复合词。汉语定中复合词的接受程度受韵律的影响,也受制于语义和语用。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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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汉语的动-名结构通常用来表示动宾关系或者是定中关系。不过,存现句中施事名词短语可以出现在动词后面,还有一些句式中表示频率或时段的数量短语也可以出现在动词后面,所以动-名结构还可能表示其他关系。本文讨论动-名结构中的一种,即表示定中关系的动-名复合词。重点是动词性成分和名词性成分之间的句法-语义关系,此类动-名复合词的派生过程,以及语用、韵律对动-名复合词合法性的影响。

      一 定中复合词与定中短语

      要讨论定中复合词,必然先要界定讨论的范围,将表示定中关系的复合词与短语区分清楚。这向来是语法学界的热门话题,而且正如吕叔湘先生(1984)所指出的那样,由于理论基础不同,划分目的各异,得出的结论也就必然不会相同。词典编辑要考虑流通程度和公众语感,(参看王立,2002)音韵学家要参照韵律。(冯胜利,2000;王洪君,2001;端木三,2001)对于研究句法的人来说,复合词和短语既然是不同的句法单位,就必然会有不同的句法特性,而且这些句法特性应该可以作为判别复合词和短语的标准。

      常见的判断标准源自结构主义的分解法(如:陆志韦,1951;参看吕叔湘,1984)和扩展法。(如:陆志韦等,1957;Chao,1968;任学良,1986;邵敬敏主编,2001;参看王力,1943、1957)简单地说,分解法是将定中结构拆开,如果定、中两个部分都是能够独立成词的自由语素,那么整个结构就算是短语;如果有一个部分不能独立成词,那么整个结构就是词。扩展法主要考虑两个成分之间能否插入其他成分,就定中结构而言,标准是定、中之间能否插入“的”,能够通过插入“的”扩展的就是短语,不能插入的是词。

      分解法在应用时会碰到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非自由语素不能带“的”,也不能被“的”字结构修饰,所以不能分解的定中结构一定不能扩展。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可以分解的定中结构都能够扩展。像“白菜”这样的经典例子,虽然可以分解成两个词,但由于“白菜”的意义不是“白”和“菜”的简单叠加,所以无法通过插入“的”加以扩展。显然,可分解的定中结构中有一部分是公认的复合词,所以分解法的实际意义不大,很快就被扩展法取代了。(参看陆志韦等,1957)

      扩展法将无“的”定中结构分成两类,一类以“白菜”、“作家”为代表,中间不能插入“的”,所以是复合词;另一类以“白布”、“修理工人”为典型,可以通过插入“的”扩展,因此同带“的”定中结构一样,都是短语。据此推论,能够扩展的无“的”结构和带“的”结构具有相同的句法地位,也就应该拥有相同的句法特性。

      这一结论正好与事实相反。定中结构里能否插入“的”,取决于内部成分是否可以独立成词,以及整体意义是否发生过转化,而这两个条件并不影响整个结构的句法特性。只要将无“的”定中结构放到各种句法过程中去进行考察,就可以发现除了能否插入“的”之外,能够扩展的和不能扩展的没有什么区别,有着几乎一模一样的句法特性。反倒是有“的”定中结构的表现截然不同,句法特性自成一体。(注:相关的句法过程和检验方法不在这里讨论,请参阅石定栩(2002a)。)因此,从句法分析的角度出发,应该以是否带“的”为标准,(参看朱德熙,1982;吕叔湘,1984)将定中结构分为两种,由“的”字结构作定语的是短语,而由无“的”结构作定语的是复合词。(注:这里有一个例外,即“市交通局向强华公司追讨欠款案”之类的半文言结构。这种结构应该视为短语而非复合词,请参阅石定栩(2002a)中的讨论。)

      还有一种判定方法源自朱德熙先生(1982,33页)的一个论断,即“汉语复合词的组成成分之间的结构关系基本上是和句法结构关系一致的”。近年来不断有人指出,两者同中有异,某些有标记的语序,如动词前的受事等,不能出现在“的”字结构的定语小句中;(参看石毓智,2000、2002) 而在定中复合词中里,如果定语是个谓-宾结构,则作为宾语的受事必须“倒装”,形成“汽车修理工”之类的结构。所以这些有标记语序可以作为区分短语和复合词的判定标准。(顾阳、沈阳,2001)

      这些说法确有事实根据,像例(1)和例(2)就都不能说。不过,要将这些例子说成是句法规律的体现,还是会遇到一些困难。句法规律不允许例外,只要是违反规律的结构,就一定不能成立。但是,“的”字结构中受事出现在动词之前,并不是什么罕见的现象。例(3)和例(4)都由“的”字结构作定语,其中的受事又都在动词之前,却完全可以接受。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复杂,以后会另文讨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个简单的推理,既然有大量可以说的例子,就说明对“的”字结构语序的限制并不属于句法规律。

      (1)*饭吃的人来了。

      (2)*汽车修理的工人很多。

      (3)午饭吃过了的代表请先回房间休息。

      (4)这种进口车修理过的工人很少。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定语中的受事都要倒装,只有双音节的受事才一定要提前,而“修车工”中的单音节受事是可以不动的。这种差别的成因不在这里讨论,(注:请参阅石定栩(2002b)的讨论。)关键是语序不能用来区分复合词和短语。就定中复合词而言,仍应以是否带“的”作为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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