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德公式和传媒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与《一种新型新闻官司的出现和处理》不同的观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原文出处:
新闻记者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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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案件的两个焦点问题

      在2003年第4期的《新闻战线》上有一篇名为《一种新型新闻官司的出现和处理》的文章(后被收入2003年第9期的人大复印资料《新闻与传播》),文中通过两个案例提出了新闻失实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认定问题:

      案例一:某报刊登了一场国家队足球比赛的时间为下午5点钟,一个球迷就按照这个时间先坐飞机再搭“的士”从外地赶赴球场看球,到了以后才发现比赛已经结束,因为球赛是从下午3点钟开始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是报纸把比赛时间给刊登错了,球迷觉得自己很冤枉,认为这一切的后果都是因为自己看了报纸上的错误报道造成的,因此一纸诉状将报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报社赔偿他所有交通费用和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

      案例二:1997年3月,张先生买了一份南方某报,该报登载了熊某的一篇题为《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的文章(后简称“《湘》文”)。《湘》文称,该公司1997年的业绩将增长一倍以上,纯利润将达到3500多万元,每股税后利润接近0.50元。看了这篇报道,张先生认为湘中药股票确实很有潜力,于是投入资金34万余元购买该股。不久,湘中药公布1996年年度报告,年报披露的实际情况与《湘》文所述相差甚远。湘中药的股价也从13元左右一度跌至7元左右。张先生被迫“割肉”出局,损失将近8万元。张先生认为,他的损失是受《湘》文这篇虚假股评文章的误导造成的,1999年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文作者及南方某报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诉讼。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当地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湘》文系严重误导的失实报道,该报道致使张先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造成了损失。作者应对张某接近8万元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以上两个案例,原文作者认为媒体和文章作者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可以用其评论第一个案例的两点来概括:“首先,很难确定球迷关于球赛的时间是否真的从报纸上看到,他也可能是通过别的媒体、别的途径得来的,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是从这个而不是别的渠道获得的消息,这个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即读者一方来承担,这也是原告的基本举证责任之一。其次,即使是真从报纸上看到,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去辨别消息的可靠程度。在一个人做出重大抉择之前,难道不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核实一下吗?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只能说明你判断的失误,一个人应该为自己行动的决定负责。”

      于是产生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举证责任问题;二是最关键的问题,即到底应该由媒介预防信息产品的失实以免对读者造成损失,还是应该由读者自己甄别信息的真伪以免造成损失的问题,也就是由谁承担过失责任的问题。

      “汉德公式”的涵义

      首先来解决最关键的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归责四个要件: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前三个方面均无异议,关键是因果关系要件:能否把读者的损失归为报社的过错引起?事物往往是有相对性的,我们认定因果关系往往根据逻辑思维,然而逻辑具有两难性,逻辑思维难以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才是法律的难题。(注:比如甲在家中开生日晚会音量太大,影响了邻居乙的高考迎考复习,这时人们会认为甲侵犯了乙的休息学习的权利。但也可认为,乙的指责侵犯了甲娱乐的权利,乙为什么不可以付出一定的预防成本比如在安静的酒店包房复习功课,尤其是面对高考这样效用很大的收益呢?当然这只是假设。到底是甲侵犯了乙还是乙侵犯了甲的权利,可以根据下文提到的汉德公式的模式,对甲乙双方各自预防成本和预防收益的分析效用来认定。设想一下,如果甲是开一个极其难遇的100岁生日晚会,而乙只是在复习一次无关紧要的月考,那么常情判断的结果也许会相反,人们会认为乙是小题大做。)现有法律的侵权认定,只是这种难题不存在或解决后的设定。

      面对案例中的因果关系归责的难题,有必要引进侵权法经济分析中一个常用的公式——汉德公式:B<PL。它起源于美国法官Learned Hand的一个著名的侵权事故的判决。P是发生事故的成本,L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即概率,P×L表示事故的预期成本,如果事故被避免的话,PL就是避免事故的平均预防收益。B表示预防事故的平均预防成本。汉德公式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义是如果预防成本B<PL预防收益的话,那么预防是有效的,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造成他人损失,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不作为过失或过错,将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承担过失责任和损害赔偿;汉德公式的第二层意义是如果一个侵权事件的双方中任何一方采取措施,付出成本都可避免损失,取得预防收益,并且预防成本都小于预防收益的话,那么法律应规定由预防成本相对较少、受益较大(或等同)的一方付出预防成本,如不付出,将承担责任,构成侵权。

      “球迷”案的讨论

      案例一中球迷的损失事件就是一个事故,由于事物的相对性,损失造成的原因并不容易确定。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无论报社加强核实、复查以及印刷等技术环节的投入,还是读者甄别信息真伪的措施投入,都要为此付出预防成本,但都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取得预期收益。那么到底报社和读者哪一方的预防成本和收益效用最大呢?现在我们假设问题有两个解决方案,一个是判决保护报社,由球迷来承担过失责任,即由他来付出预防成本,比如他需要为核实再买两份其他报纸花去0.8元,加上核实时间和电话询问别人的费用1元,那么读者花费1.8元的预防成本就可避免机票、打的费等计800元的损失。从单个读者的角度来说,这个效用是蛮高的,但是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说,报纸的读者不只这一个,假如这份报纸有读者50万,使用其有关球赛时间信息的读者有10%,即5万人,虽然每个人不会都如案例中的读者那样去坐飞机看球赛,但他们为了不想因报道的球赛时间有误而错过收看电视转播的话,同样应每人付出1.8元的预防成本,那么整个社会的预防成本就是5万×1.8元=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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