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主体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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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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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蛹破茧而为蝶,是生物体的自然演化过程,是生命力的自我实现。只要具备演化条件,自然规律就无可抗拒。

      从某种意义上说,报业市场主体的演进也有化蝶之美,只是在市场规律之外,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了远比自然演化更为复杂多变的可能性。

      近两年来,新闻出版总署一直大力倡导培育和重塑新型市场主体,培育和重塑新型市场主体的一个关键内容就是出版单位的转制问题。最近,中国证券报社、中国保险报社的转制方案已经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的原则批准,电脑报社、机电商报社、中国计算机报社等一批报纸出版单位的转制方案也正在审核之中。可以说,自2003年中央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培育和重塑新型市场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随着报业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已经意识到,正在试点中的报纸出版单位的转制,是建国以来报业体制最为深刻的一场变革。

      一、报社转制问题的由来

      今年以来,报社的转制问题渐成报业的焦点话题。什么是转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认为,新闻出版业的转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新闻出版的事业体制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部分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第二就是已经转制为企业体制的新闻出版单位,由单一的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多元企业体制,就是由单一的国有制转变为股份制。”这两方面的含义同样适用于报纸出版单位的转制问题。因此,所谓报社的转制问题,其实质就是要对报纸出版单位的法人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对纳入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报纸出版单位,应该明确其企业法人地位,作为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

      (一)不同历史时期对报纸的法人属性有不同的认识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两头沾”优势曾经是推动中国报业迅速发展的体制优势,但后来又成为中国报业发展难以再上一个台阶的体制瓶颈。

      关于报纸出版单位的法人属性问题,尤其是对明确报纸出版单位的企业法人属性问题的认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报业的改革发展实践而逐步清晰起来的。它既是一个观念认识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报纸出版单位的法人属性有不同的认识。

      建国初期,为摆脱报纸发展中的经济困难,中央政府要求全国的报纸出版单位向生产事业转型,实行企业化经营。1949年12月,新闻总署召开的全国报纸经理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全国一切公私营报纸的经营,必须采取与贯彻企业化的方针”,“公营报纸必须把报社真正作为生产事业来经营,逐步实行经济核算。”194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了新闻总署党组“关于全国报纸经理会议的报告”,要求全国报纸,特别是公营报纸,应转变战争年代解放区长期供给制思想影响,把报纸作为生产事业来经营,逐步达到经费全部或大部分自给。1950年,中宣部发布《关于报纸实行企业化经营情况通报》,明确指出:报纸的企业化经营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建国以后中央首次对报纸出版单位提出摆脱供给制模式,逐步实行经济核算的要求。

      1957年以后的二十余年里,在所有制上,报纸已经全部归国家来办,报纸出版单位成为国家机关的延伸,成了国营事业单位,并且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经费基本上由国家提供,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除了发行,报纸已经没有任何经营行为。

      1978年,人民日报等8家报刊联合向财政部递交报告,要求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希望通过一些经营性活动获得必要的经济收益,以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财政部批准了这一报告。从此“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从最初的权宜之计最终成为业界的共识,并成为报业二十多年来的定制。报纸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制度的推广,使得报社在政策上既能享有事业单位的优势,又能像企业一样比较灵活地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所需利润,并比一般企业更具有经济政策上的优势,比如能得到政府在财税、薪酬、用工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客观地说,“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时期报纸出版单位在经营领域的企业化管理,使报社同时享有事业和企业两方面的好处,这种“两头沾”的优势遂成为中国报业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定历史阶段迅速发展起来的体制优势。

      自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中国报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期,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迅速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报纸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模式开始受到了市场经济制度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诸如行政机关化倾向、只生不死、市场反应迟缓、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等,开始制约报业的进一步发展,曾经走在其他行业改革前面的报业开始滞后于其他行业尤其是产业经济部门的改革,发展遭遇了体制瓶颈。报纸出版单位应该作为何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为打破发展瓶颈,使报业获得持续发展的体制动力,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报纸出版单位的法人属性问题开展了调研,与此同时业界和学界希望明确报纸出版单位的企业法人性质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由于报纸的意识形态特殊性,报纸出版单位如果明确为企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诉求与我们一直坚持的报纸出版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理念相左,两相冲突,报纸很可能会屈从于经济利益的压力,最终导致舆论导向失控,宣传阵地失守。持赞成意见的人则认为,报纸出版单位应该是生产精神产品的国有企业,这是今后报业建立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投融资改革、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等一系列改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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