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矛盾是新闻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而新闻法学本身又是随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①所以,这一课题的研究无疑对新闻学和法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就法学界的学者而言,他们大都从宪法和民法的角度对此问题予以探讨,而真正从法理学的角度入手的并不多见。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研究的基础,要建构比较完善的新闻法体系,对具体课题的法理学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试图从法理学中权利之间和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的角度对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加以分析。 一、对权利与权力的内涵的分析 现代汉语中权利一词最初是从西方法律和法学中引进的,但这个词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或较为不规则释义。从西语来看,有将权利与权力二者通用的,如“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和私权力”。②有将权利与权力分开的,例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全文和1787年宪法及修正案中广泛地使用的权利与权力两个词,含义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还有对权利一词进行系统分析的,如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H.Hofeld)认为权利一词包括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③由此可见,权利与权力的含义也比较丰富和混乱,具有其复杂性。正如《牛津法律指南》中指出,“权利是一个用得过滥且用得过度的词。” 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权利与权力有不同的含义。简单说来,人民享有权利,政府和政府官员享有权力。前者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独立自主地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资格,是社会和国家承认并保障其实现的个人利益和行为尺度,是公民可以用来反抗他人和政府的干涉的可靠凭证和充足理由。通俗定义为: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和不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和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④而权力一词则与职权、权限相通,虽然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和不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和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但其与权利有很重要的区别:首先,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是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使用了权利一词;其次,权利一词常常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职权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着行使者的任何个人利益;再次,人们在讲权利指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时,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他必须这样行为,而职权一词不仅仅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从事这样行为的资格或能力,而且也意味着他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成为失职或违宪;最后,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强制力密切相关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而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来强制解决。⑤ 总之,权利是由公民享有,具有任意性,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而权力是由政府及政府官员掌握,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对新闻自由的权利解构 1.自由是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自由问题“像斯芬克斯一样向每个这样的思想家说‘请你解开我这个谜,否则我便吃掉你的体系!’”⑥自由的概念被广泛运用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虽然它们有各自丰富的内涵,但从本质上来说具有一致性,其体现在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⑦从法学的角度上理解自由,是指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即自由权。正如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样的权利。”⑧马克思也曾说过,“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法律规定的,正如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⑨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因为绝对的自由将让人变得不自由。 2.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政治权利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⑩马克思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11)因此,表达自由无疑成为各国宪法的第一亮点,同时也是法学家所关注的第一焦点。我国著名学者杜承铭先生在《论表达自由》一文中将其定义为: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12)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世界上几乎所有民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将表达自由规定或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35条也对此做出了重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实质上也是对表达自由的保护性规定。 “新闻自由”的最早表达方式是“出版自由”。历史上最早提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的是英国著名政治家、诗人约翰·密尔顿(1608~1674)。他在1644年11月24日发表了著名的《出版自由请愿书》中指出:“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知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3)后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家的努力,他的出版自由思想终于在资产阶级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其中,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都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