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当前的新闻采访权问题主要是解决如何将新闻采访权具体化为一项法律权利并赋予其司法请求权的问题。本文力图对新闻采访权的权利特性、基本内容及其法律限制进行探讨,以期对新闻采访权理论的发展和我国未来新闻法立法活动有所助益。 一、“一般采访权”与“新闻采访权” 采访权在我国是一个具有普遍争议性的概念。有学者认为采访权不是专属于记者的特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即“人人有言论自由,人人都有采访的权利”。(注:魏永征.论采访权[A].丁柏铨.新闻传播论坛(7)[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214.)有学者认为采访权属于“记者个人的民事权利”,是“新闻记者作为公民的个人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注: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12.)有学者认为未来的新闻法应保护新闻媒体的组织权利(包括采访权),因为作为记者的公民权利已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新闻法规定的应是超越公民个人权利之上的制度性权利。(注:王雄.新闻立法工作必须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A].丁柏铨.新闻传播论坛(7)[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245.)可见,我国学者多将采访权界定为公民的民主权利或公民的民事权利或某种组织权利。 国内学者之所以对采访权本身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原因之一是我国迄今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采访权”有所界定,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学术界没有把“一般采访权”与“新闻采访权”有效地区分开来,而“新闻采访权”更具有新闻法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许多学者在论及“采访权”的性质时在最广泛意义上使用,即记者的平民化身份使得人人都享有采访的权利与自由。但在具体描述采访权时却又在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新闻采访权”。如通常先谈论人人享有的“一般采访权”,而后却只涉及记者新闻采访中的法律问题等等。这种情况在有关采访权的大量论著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显然他们在同一主题下使用了具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不同概念,在理论上造成了不同法律概念的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闻采访权遭遇侵权后如何有效获得司法救济变得更为扑朔迷离。 由于“一般采访权”与“新闻采访权”是具有不同的法律特质,属于不同法域的两个法律范畴,笔者认为对两者的有效区分是准确界定新闻采访权的基础。“一般采访权”与“新闻采访权”的重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的权利主体、权利属性、权利内容、法律渊源及相应法律救济方式等方面。 首先,“一般采访权”对权利主体并无特别要求,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即对凡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人一律平等适用,不论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新闻记者的资格;故而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采访权”;“新闻采访权”则与特定的新闻机构和公民的特定身份、特殊资格密切相关,其权利主体特指依法设立的新闻媒介及相关新闻工作人员,实践中主要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的新闻记者,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通常不能行使此项权利。因此是一种狭义上的特殊权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之间的特殊关系,新闻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并非以其个人的身份进行,而是代表了相应的新闻媒体。据报道,中国新闻出版署将在2003年起与中国人事部共同建立中国的新闻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这意味着中国将进行全国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新闻单位必须录用有新闻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参见http://www.people.com.cn/GB/news/6056/20030109/904328.html 2003-04-28)。因此,我国现行的新闻媒体设立制度和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的新闻记者的资格认定等新闻工作者准入制度,正表明了新闻媒体的特殊社会组织性质和新闻记者有别于普通公民的鲜明特征。当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行使此项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其次,“一般采访权”的权利属性是宪法性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具有宪法学意义。它是“新闻采访权”的上位概念,也是“新闻采访权”的宪法渊源和依据。“新闻采访权”虽以宪法性权利的“一般采访权”为基础,但在概念层次上属于“一般采访权”的下位概念。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于特殊的社会权利,属于新闻法学的范畴,具有新闻法学意义。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是肯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相关部门法和特别法惩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原则性的法律基础。因而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属于不同法域中的不同范畴。 再次,“一般采访权”的权利内容表现为“人人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体现出的公民一般民主权利的取向,通常对采访的内容和方式没有特别的要求,也并不特别强调“新闻规律”、“新闻价值”、“新闻事件”、“新闻人物”等因素在采访中的重要性。“新闻采访权”则主要是基于新闻报道、新闻传播目的而进行采访活动的权利,体现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社会权利取向,强调采访活动必须遵循新闻规律,注重新闻价值,采访方式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服务于新闻采访目的的自主性。可见两者的权利内容存在着重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