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制播分离政策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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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韩国国家电视台KBC、清华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记者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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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视业,其内容产品(电视节目等)的生产和流通(播出网络等)关系可以有很多种,但世界上完全的制播分离和制播合一并不多见,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程度不同的两种制播体制融合的方法。一般来说,和别的改革一样,电视制播分离体制改革在推行过程中都会受到市场与行政双重力量的影响,而且飞速发展的数码技术等技术领域的变革也为制播分离改革提供了更多的变数。

      制播分离政策本身属于产业政策,但是电视节目的制作主体和管理方式必然会对电视节目的内容产生影响。而且制播制度会对政府和电视台之间的关系,以及电视台内部管理层和各个记者、编导之间的关系起到很大的作用。

      韩国电视体制的沿革

      在韩国,主要有四种电视节目流通网络,最大、最重要的是无线电视网;其次是1995年建立的有线电视网络;第三是还没正式开播的数码卫星网络(估计今年开始开播);第四是互联网网络。其中除了无线电视以外都在亏损经营,其他网络也远远比不上无线电视网的产业规模。目前韩国无线电视台的全国网有两家(韩国电视台两个频道,文化电视台一个频道)、地方台六家(以城市为主,主要是地域性的频道)、教育台一家(采用UHV制式)。在以前模拟技术的限制下,一个地区可用的频道资源有限,韩国政府也一直没有制定媒介产业的振兴发展政策。

      1991年以前,韩国电视产业实行典型的制播合一制度。每个电视台都有一个频道,自己制作节目、自己播出。所以电视台、频道、节目制作都是同一个概念。每个频道具有自己的独特色彩,互相不交换人员和资源。除了极少数韩国电影和进口国外电视剧以外,全都是自己生产、自己播放。但从1991年开始,政府文化观光部为了“电视影像产业振兴及独立制作公司活跃化”,颁布了“独立制作公司节目义务播出时间比率”政策,硬性规定和限制各个电视台的台内制作节目播出时间的比例。韩国政府的政策随着政权交替,改变不少。但是韩国的制播分离政策以及“独立制作公司节目义务播出时间比率”却是不随政权交替、不管国内市场和国际环境的变化,一以贯之。韩国政府12年来一直坚持推动该项政策,因此它给韩国整个电视产业结构、环境带来了不少的变化。

      电视影像产业振兴及独立制作公司活跃化政策

      1991年,韩国政府文化观光部为了“电视影像产业振兴及独立制作公司活跃化”颁布的“独立制作公司节目义务播出时间”,出发点在于“通过培养更多的社会制作公司,增加节目供给量,以此增加市场竞争、提高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多样化水平,消除以无线电视台为主的垄断性纵向一体化”。目的在于为韩国受众提供更多、更便宜、更高质量的满足多元化受众需求的多样化的节目。如果这个节目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话,那就最理想不过了。

      所以,从1991年开始,政府规定的3%的台外制作时间比率一直在增加,到1993年已经达到了10%,2002年改版以后达到了整个无线台播出时间的33%。如果包括电影、动画片中一部分承包给制作公司的时间,估计会达到40%以上。而且2001年6月,文化观光部颁布的“数码时代放送影像产业振兴政策”里规定,到2003年,各个无线台必须提高整个播出时间中社会制作公司的节目量,达到40%。但这个计划因遭到各个无线台的强烈反对而推迟到2005年。因为这种通过硬性规定的方式强制地实行制播分离,不考虑国内电视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实施结果的做法,已经达到边界线了。

      制播分离政策的结果:三个神,一个真实

      韩国制播分离政策在刚开始实施的时候有几个前提,但是在过了12年以后,其中的很多前提都不存在了,很多政策目的变成了难以实现的神话。

      第一个神话是制播分离可以促进独立制作公司的发展,振兴影视产业。

      仅仅从数量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没有错。但从独立制作公司制作节目的质量上来看,则存在着很多问题。制作公司的大量出现从某一个角度来看是好事。雇佣正式员工来制作节目的费用高于将节目承包给独立制作公司的费用;而且电视台还可以左右制作公司,为了能够得到下一次的承包任务,独立制作公司提供的服务也要比自己的员工更到位。但在节目的质量上,则远远赶不上电视台自己制作的节目。所以很多时候还需要由台内自己的节目制片人熬夜修改、重新剪辑,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也只能直接播出,从而导致整个频道节目质量的下降和竞争力的削弱。

      在荷兰、德国等发达国家,具有垄断性的大型制作公司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市场竞争以后自然出现的,这不符合韩国政府主张制播分离的本义。

      第二个神话是认为通过制播分离能够确保生产出高质量、多元化的节目。

      多元化节目的存在不仅是为了满足分众时代的要求,而且是为了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但从发达国家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各个生产主体都生产广告主最喜欢的那种类型的电视节目,即把社会中上阶层作为核心受众,满足人们的普遍欲求,以此吸引最多、最大量的受众。他们不肯制作那些针对老年人、残疾人、贫困阶层的节目,而倾向于生产电视剧或者娱乐节目。中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当中的光线传播也是属于这种制作娱乐性节目成功的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生产出来的节目就会失去多样性,很可能会回避那些可能引起争论、具有挑战性的话题,从而导致只生产标准化、低俗的节目,特别是在电视节目所表达出的“观点”方面,这个问题将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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