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并不是一种独立自在的自然现象,而是与人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价值。它的存在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类社会。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所谈论的美或丑,都是相对于人或人类而言的。在人类出现以前,尽管大自然中的许多事物,如日月星辰、山川湖海、花草树木、鸟兽虫鱼等等早已存在,但它们本身无所谓美,也无所谓丑,犹如它们无所谓善、无所谓恶一样。它们彼此之间也无法确定对方究竟是美还是丑。只有自然和人发生了一定的关系,自然对人才会有美的意义,也只有人才能欣赏美。这是其一。其二,虽然达尔文等人曾经提出对于美的意识并非人类所独具,某些动物也有一定的欣赏能力,也能产生美感,但是,这种说法很难令人信服。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他们所说的那些动物除了喜欢同种属异性的某些色彩、形态或声音外,对于其他各种能被人所欣赏的美的事物则统统无动于衷。可见,所谓动物的“欣赏”活动同人类的审美活动不仅在范围上难以相比,二者在性质上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实际上,动物之间基于异性相吸所产生的那种感受只能叫做性感或快感,而不能叫做美感。其三,自然现象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现代自然科学已经揭示出许许多多自然现象的奥秘,并且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是对于美这种事实,人们却无法用科学实验的方法来确定,也不可能从物质实体中分解出美的分子或原子。因为美本来就不是物质性的东西,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现象。 当然,属于社会现象的事物也有许多种,例如人的精神现象就是其中之一。那么美是不是一种精神现象呢?回答是:非也。美学史上的诸多事例足以昭示人们:单纯从精神世界找美并不能结出科学的果实。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美既不属于物质世界,也不属于精神世界,那么,它究竟属于哪一个领域?笔者认为,一种比较新颖也比较合理的解答是:美属于价值世界。“审美价值”这一概念近年来受到我国美学界的重视,就反映了人们的这种认识。 对美进行这样的定位,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便是价值的涵义问题。应该说,价值这个词人们并不陌生,它在日常用语中的涵义大体上是指好的、可珍贵的、可重视的、起积极作用的。不过,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一词却是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来使用的,它不同于一些具体价值形态,而是指“价值一般”。如果不能正确地把握价值范畴的哲学涵义,把美定位于价值世界就失去了可靠的依据,更无从具体分析审美价值的本质。从辩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价值总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特定关系中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只有在弄清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理解价值。那么,什么又是我们这儿所说的主体和客体呢?所谓主体,就是指从事对象性活动的人。不过,这儿所说的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甚至人类。所谓客体,就是指主体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处于客体地位的可以分别是自然、社会、他人、事物,还可以是精神产品,如艺术作品等。主体和客体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体就无所谓客体,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主体,它们的具体划分和确立都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中才能成立。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大而言之,这种相互作用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表现为客体以其自身的规定性影响、制约和改变着主体,在主体身上得到反映和实现;一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表现为主体能够按照“为我”的方式,以自己的各种活动,能动地去发现、影响和改造客体,在客体身上实现自己,并使客体为自己“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联结方式上加以概括,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实践关系,也即主体把客体作为自己的实践对象;二是认知关系,也即主体把客体作为自己的认知对象;三是价值关系,也即主体把客体作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价值对象。价值就是在价值关系的运动中产生的。 西方价值哲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文德尔班曾提出,价值就是意义。这种解释虽然也能成立,且已广为人们所采用,但问题是,“意义”这个词和“价值”这个词一样,仍然不好把握,需要作进一步的阐释。相比之下,虽然马克思未曾给“价值一般”下过定义,但他对使用价值的说明,对于我们理解价值的哲学涵义及其实质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他说:“人们只是给予这些物以专门的(各类的)名称,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这些物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为他们努力通过多多少少时常重复的活动来握有它们,从而也保持对它们的占有,他们可以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对他们有用。”〔1 〕“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2 〕如果把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上升到哲学上的价值范畴,那么,价值的涵义大致上就可以这样来界定: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表现,具体说来,也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某种需要而言的功能、效益或意义。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个体、群体乃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即为有价值;反之,即为无价值。价值有多种不同的具体形态,审美价值乃是其中之一。参照上面对价值的定义,我们也可以把审美价值初步界定为一定客体与主体的审美需要之间的关系的表现,具体说来,也就是指一定客体对主体的审美需要而言的功能、效益或意义。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对人的自由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与发展具有肯定性的意义,就具有审美价值,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美。反之,不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对人的自由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与发展具有否定性的意义,就不具有审美价值,或者只有审美上的负价值。我们通常所说的丑就是审美活动中的一种负价值。 价值的涵义表明,它的形成与存在既与客体有关,也与主体有关。从价值与客体的关系看,客体之所以能成为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客体,难道不是因为它自身具有某些宜人的客观属性吗?离开了这些属性及其功能,主体的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吗?可见,客体自身的属性是构成价值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马克思就曾谈到:“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3〕“珍珠和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 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4〕使用价值的构成是这样, 其他价值形态的构成也是这样。为什么水仙花、玉兰花、石榴花能给人以美的感受,而一堆碎砖破瓦却不能呢?原因就在于前者具有某些能满足人的审美需要的客观属性,后者却不具有。美学中通常所说的审美属性这一概念,指的就是客体自身所具有的这种能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对人的自由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与发展具有肯定意义的客观属性。客体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其中有些客观属性能够与主体的审美需要相适应、相契合,有些则不能。提出审美属性这一概念,就是为了把这两种情况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