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对美与美感关系的批判性阐释

——兼及其对20世纪西方美学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政文,1960年生,1988年获山东大学文艺学硕士学位,现为黑龙江大学副教授。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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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美与美感的关系问题曾是西方经典美学的基本问题和理论起点。在西方,美决定了美感与美感生成了美成为两种美学传统和理论阵营的标志,并从柏拉图开始,一直争论到近现代。但康德则发现,美与美感在现实经验中不仅不表现为二元对立,而且也无线性因果关系。实际上,美与美感共生于既非纯主观意识,又非纯生理物质的主体鉴赏判断力。康德对美与美感本源问题的阐释拨开了笼罩在美与美感问题上的形而上迷雾,解构了经典美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从而也为20世纪走向人本化、艺术化、日常化的西方当代美学建立了新的理论基点。表现主义美学、分析主义美学、存在主义美学、接受美学、现象学美学等所有在当代西方有重大影响的美学理论无一不是在康德这一理论语境中获得启示,展开自身的。

      将美与美感的关系确认为美学的基本问题和逻辑起点始于柏拉图。20多个世纪以来,哲人文士们深沉地思考它、执着地解释它,直到本世纪80年代,中国学术界还为之热烈地争鸣。但是无论相信美是客观存在,美感是对美的特殊回应、观照,美产生了美感的人,还是否认美的客观自在性,视美为美感的投射、外化,认为美感创造了美的人,都没有对这个问题的二元对立、线性因果的性质提出怀疑。唯富有怀疑精神与挑战意识的康德问道:如果美与美感存在着二元对立、线性因果关系的话,那么我们何以能够产生美与美感?指出人们不可能在经验之外真正理解美与美感的关系。而在经验中,美与美感既非二元对立又无线性因果关系。美学史上这个被视为美学基本问题的命题实际上包含着一个巨大的谬误,是理论独断论的产物。实际上,现实的美与美感共生于既非纯主观意识,又非纯生理物质的主体鉴赏判断力。作为主体能力的现实和显现,美与美感不能用因果关系来理解,二元对立的主客观范畴对它也没有诠释的有效性。美与美感需要全新的阐释。这新的阐释使康德拨开了笼罩在美与美感上的形而上迷雾,解构了传统美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为重建20世纪走向日常化、艺术化、人本化的美学做好了理论准备。同时,对美与美感关系的新阐释也对当代西方许多重要的美学观点、艺术思想产生了深远的理论影响和文化启示。

      一、主体能力与当代美学的人本位移

      美学离不开哲学,美学理论家大多具有哲学家的身份。在回答美与美感的关系问题时,美学家们也总是期盼着能达到哲学的高度。传统哲学的阐释依靠普遍性原则,哲学中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最富普遍性。因此传统美学亦将美与美感的关系演绎为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通过预设美、美感之间的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机制,对美与美感的关系做出因果律理解,最终获得某种普遍性的结论。这种结论实质上只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的另一种方式的解释,它导致美与美感关系问题的争论必然地带有明显的哲学基本态度的意味,出现了美学史上美决定美感的唯物主义和美感决定美的唯心主义两大传统。然而哲学至康德发生了哥白尼式的革命。对抽象的物质、意识的形而上陈述转向对具体的人的存在的本体关怀,人与世界的关系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康德也正是在人本主义的哲学阐释中发现了美与美感的真正秘密。

      在解释人与世界的关系时康德遇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原有理论构成中人与世界的建构关系源于人所具有的既非纯物质存在,又非纯主观意识的知性能力和理性能力。知性能力使人成为认识主体,自然被设定为经验的客观对象,人与世界构成了认识关系;理性能力使人成为意志主体,人的社会活动被视为行为的客体,人与世界构成了实践关系。建构实践关系的理性能力的基本内核是自由意志。康德坚信自由意志是人的存在的终极本体。自由意志无法通过认识来把握,而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实现。因而,人与世界的关系处于认识与实践这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中。但是人必须是完整的。人的存在的确有着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方式,不同领域、不同方式的存在又应该相互联系、互动互补。所以一定有着某种既不属于知性又不是理性,然而能够将这两种能力统一起来,使人类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经验世界与本体世界发生联系的主体能力。 康德把这种具有中介功能的主体能力界定为判断力(Judgement)。判断力具有知性能力和理性能力无法取代的功能。 知性能力以一整套主体逻辑框架展开自身。杂多的经验进入知性时,知性能力的逻辑框架使杂多归于统一,建构出系统的认识结果——知识。知性能力用整体统摄个体、普遍包含特殊的方式把握对象。由知性能力构成的人类认识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以逻辑为中介的分析综合过程,并被严格地限定在经验界。认识活动一旦超越经验界就会导致认识的二律背反,认识结果将失去真理性。理性能力为主体建立理念原则,提供的是以自由为底蕴的道德律令和伦理法则。理性能力和知性能力都不能在特殊中显现普遍,在现象中包孕本体。相反,介于知性能力和理性能力之间的判断力却可以做到这一点。“一般来说,判断力是包容在普遍之下的对特殊进行思维的能力”〔1〕。判断力不能象知性能力那样提供概念, 也不能象理性能力那样生产理念,却能在特殊与普遍之中达成现象与本体、认识与实践的通联。判断力有二类。辨认某一特殊事物是否属于某一普遍规律的能力叫“决定判断力”。以特殊的事实去寻找普遍规则的能力则被称为“反思判断力”。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类判断力都不是纯粹的主观意识、观念,而是产生意识、建构意识对象的主客统一的主体能力。

      反思判断力是产生美与美感的最初基源。它从个别现象中寻找普遍本体时首先面对的是经验现象。反思判断力必须通过对感性经验的建构,昭示理性的本体。所以,反思判断力一定先于经验而存在。先验并非超验,反思判断力只有回到经验中,通过对经验的判断,才能将认识与实践统一起来。同时这还意味着在反思判断力中,特殊与现象符合着普遍与本体的存在目的。反思判断力的这些特性都在一系列主体功能中介下成为美与美感的最基本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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