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刊九○年第六期、九三年第五期和九四年第六期,先后发表了常谢枫先生的三篇美学论文:《论美即对象的功利价值》、《美与用的同一性与分异性》和《冲破美学研究中的传统禁锢》。这三篇论文在吸取前人合理思想的基础上,以前人不合理或不尽合理的观念和学说为参照点,进行完全独立自主的研究。作者明确指出美在形式说存在片面性,肤浅性和半途性,他从根本上否定和批判了美超功利和美超欲念说,断言这些传统学说和一代代美学研究者们固守这些传统学说的心理定态是美本质研究陷入历史僵局的根本原因。 《“美究竟是什么”最后谈》是常谢枫先生近期撰写的一篇新作,也是一篇颇有深度和创见的力作。他在前几年理论探索的基础上,进行了缜密的自我批判和自我反思,独创性地提出了“美的载体”说并创构了美载体的本体系统;与此同时,又明确提出了美是一种价值信息(而不是某种客观性质或价值属性)的崭新理论观念和理论思路。这一理论思路可能是对于解决美本质问题最有价值的理论思路之一,也是他本人得出“美即对象的悦我价值”这一新的美定义的直接理论前提之一。至于常谢枫先生对于美本质问题的回答算不算是对这一历史难题的最终解决,这应由全体当代和未来的美学研究者共同作出思考和判断。 从两千五百年前的毕达哥拉斯开始,地球上一代又一代的科学家、哲学家、美学家和艺术家都苦苦思索过“美是什么”的难题。人类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所耗费的集体脑力,比她为了攻克癌症和哥德巴赫猜想这两大难题所付出的还要多。尽管当代西方美学家对于揭破这一千古奥谜的可能性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悲观,但这一问题本身的价值和它对于人类的巨大吸引力仍迫使人们继续为它殚精竭虑,冥思苦想。近些年来,我在几篇不成熟的论文中也对美本质问题发表了若干刍见。这篇小文核正了前文中一些不够准确、不够“到位”的看法,算是对个人所得的最后一席谈。 一 在《美与用的同一性与分异性》一文(载《云南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中,笔者提出了“美的载体”这一概念。我个人以为, 这一概念将能帮助我们廓清两千五百年来一直困扰着美本质研究的理论迷雾,使美学家们豁然出现在他们寻觅已久的美本质面前。 按照我的理解,“美的载体”不是美本身,而是美的承载者和携带者。美的载体按其客观存在的实际形态应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次为“存在型美的载体”,简称“存在载体”;第二层次为“性质型美的载体”,简称“性质载体”。“存在载体”指的是存在于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之外、作为审美客体出现的各类存在物,其中包括一切物质性、精神性、抽象性和(物质、精神、抽象因素融而为一的)兼融性存在物,可分别将它们称为“物质性载体”(花卉、风景、服装、饮食等一切物质对象)、“精神性载体”(心灵、志趣、友谊、爱情等一切精神对象)、“抽象性载体”(逻辑、真理、学问、法律等一切抽象对象)和“兼融性载体”(科学论著、艺术作品、宗教仪式、社会运动等一切兼融性对象)。所有这四种类型的存在载体本身都不是美,但都对于人承载着美,携带着美。“性质载体”则指的是各种“存在载体”因审美主体的感觉和心智功能而产生的、可充当审美对象的种种“属性”、“特征”、“品质”或“特质”,统称“性质”,其中包括“直感性质”、“心感性质”、(直感心感融而为一的)“混感性质”和“智解性质”。所谓“直感性质”,也就是审美主体通过外在感官从物质性和兼融性载体上直接感觉到的性质,例如春花色彩的明丽鲜艳、别墅体积的大小适中、小说文字的凝练简洁、画作笔触的工巧细腻等等(文中黑体词所表示的就是审美主体从物质性和兼融性载体上直接感受到的性质),当这类性质成为审美对象时,就可称为“直感性质载体”;所谓“心感性质”,是指审美主体通过自己的心灵从精神性、抽象性和兼融性载体上所感受到的性质,例如爱情的温馨、灵魂的高洁、逻辑的严谨、真理的伟大、艺术形象的完美等等(文中黑体词即表示审美主体的心灵从上述存在载体上所感受到的性质),当这类性质作为审美对象时,就可称为“心感性质载体”;所谓“混感性质”,是指审美主体同时依靠自己的外在感官和内在的心灵从物质性和兼融性载体上所感觉和感受到的“混合性质”,在这些性质中,既有感官直接感觉到的物质特性(情调)紧密融合在一起,不可分离,比如大地的坚实、天空的明媚、春风的柔和、松柏的苍劲、战争的悲壮等等(文中黑体词所表示的性质既含有主体的外在感官从存载体上所直接感觉到的物质特性,又含有主体的心灵透过这种物质特性所感受到的该存在载体对于它而显现出的精神特性,故被我称之为“混感性质”),当这类性质成为审美对象时,就可称为“混感性质载体”;而所谓“智解性质”,我是指审美主体依靠自己的智性能力(包括逻辑知解力和直觉悟性力)从物质性、精神性、抽象性和兼融性载体上所知解或感悟到的性质,例如花卉的趋光性、母爱的无私性、法律的严肃性、宗教的慰情性等等(文中黑体词所表示的性质,就是主体依靠自己的智性能力从全部四类存在载体上所知解或感悟到的性质,当这类性质*成为审美对象时,便可称为“智解性质载体”)。 所有这四种类型的性质载体本身都不是美,但都对于主体承载着美,携带着美。为了使您获得更明了的印象,笔者画一个美的载体系统图: 图一:美载体系统图
图中,各存在载体与各性质载体间的连线表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从一方面说,表示各种存在载体因主体外在感官和心智系统的作用而分别产生出何种性质载体;从另一方面说,表示各种性质载体分别属于何种存在载体。 从宽泛的哲学意义上说,人类审美意识所能扩及和把握到的一切事物和现象以及它们的一切性质都可以成为人类的审美对象,而一切审美对象又都对于人潜含着美,承载着美,并在一定情况下向人显示出美,即都是美的载体。因此,我才把一切事物和现象以及它们的一切性质都称作是审美对象和美的载体。在笔者看来,“审美对象”和“美的载体”是一对同义词:所谓“审美对象”,其实也就是“美的载体”;所谓“美的载体”,其实也就是“审美对象”。各类“存在型美的载体”,也就是各类“存在型审美对象”;各类“性质型美的载体”,也就是各类“性质型审美对象”。因此,本文将不时把它们作为同义词来加以使用。 另外,所谓美载体对于人“承载着美,携带着美”,并非是说它们自身就承载或携带着“美”这种东西,而不过是说它们潜含着审美活动中将要产生的“美”这种信息。对此,下文将具体论述。 以上就是笔者“美载体”说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有了这一学说,我们就能听懂美学史上所有思考者的谈话,清楚地知道他们的疑问和苦恼是什么,他们的错讹和偏失又是什么。 当希庇阿斯说,美就是一位“漂亮的小姐”、一只“美的竖琴”、一匹“漂亮的母马”、一个“美的汤罐”〔1〕时, 他所指称的并不是美,而只是美的载体,具体地说,是存在型美载体中的“物质性载体”。因此,当苏格拉底指出他的逻辑错误,说他把美的事物当成了美本身时,苏格拉底无疑是对的。 当毕达哥拉斯说“美是和谐”〔2〕, 亚里士多德宣布“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匀称与明确”〔3〕, 西塞罗认为“美是事物各部分的适当比例,加上颜色的悦目”〔4〕, 笛卡尔指出“美是一种恰到好处的协调与适中”〔5〕的时候,他们指称的也并不是美, 而基本上属于性质型美载体中的“直感性质载体”。 当大阿尔伯特说“美是优雅的匀称”〔6〕, 培根说“美的精华在于文雅的动作”〔7〕时,他们实际上说的也不是美, 而是性质型美载体中的“混感性质载体”。 同理,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康德、黑格尔、车尔尼雪夫斯基、立普斯、布洛、克罗奇等等从中世纪到现当代绝大多数美学家所论到的美,实际上也都不是美,而都是各类存在型和性质型美的载体。换句话说,在长达两千五百多年的美学研究史上,人们一直把各类美的载体误认为是美本身,把他们对于美载体的探求误认为是对美本身的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