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03)06-0028-07 本文不是一篇关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和研究的文献综述。作为近年来对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带来巨大冲击的理论思潮,新制度主义在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术领域所呈现的面目是不同的。这不仅是指在这些不同的学术领域中,新制度主义理论所关注的问题各不相同,而且就新制度主义理论中最基础的概念“制度”本身在这三个不同的学术领域里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注:W.R.Scott,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s,Inc.2001.p1-19.),此外新制度主义作为一个新的理论方向与既有的行动理论以及社会构建理论之间的关系也是互有渗透的(注:Paul J.DiMaggio & Walter W.Powell,Introduction Chapter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Analysis,Paul J.Dimaggio & Walter W.Powell(ed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p15-27.),因而要在一篇文章中厘清这些错综复杂的学术逻辑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本文也不是一篇关于教育社会学学科领域中新制度主义理论和研究的文献综述。只要翻开国际上新近出版的几本教育社会学专著就不难看出,新制度主义分析无论是作为理论还是实践,在当前的西方教育社会学领域都是边缘的(注:例如1995年出版、1998年再版的Sociology of Education:emerging perspectives(C.A.Torres&T.R.Mitchell eds.Albany:S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98),又如Sociology of Education Today(J.Demaire ed.Basingstoke:Palgrave,2001)。事实上,关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在西方教育社会学学科中的边缘位置,连该理论的创始人J.W.Meyer也不曾讳言,在与笔者的通信中他曾对此做过明确的判断和分析.)。这部分是因为学术市场的问题(对此后文将加以说明),部分则是因为有些社会学家对其术语和分析视角一向持有疑义。这也是笔者在一次会议上所亲身经历的,当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创始人之一、斯坦福大学的社会学家J.W.Meyer做大会主题发言时,有与会学者认为他不过是把一套旧的社会学概念换上新的说法。本文的目的在于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1)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教育社会学的学科性质是教育的制度分析; (2)但旧的教育制度分析无论是20世纪前半叶的旧教育社会学还是60、70年代突然兴起并发展至鼎盛的新教育社会学都有其局限性。前者将制度分析的关注点放在了教育制度外在功能的分析上,从而忽略了对教育制度的内生特征的分析;而60、70年代兴盛的新教育社会学虽然加强了对教育制度的内生特征的分析(如不平等性),却是通过引入一个横向社会分析体系(即社会阶层)来实施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了社会体边界的局限性。因为,不是每个社会体都是阶层化结构的,如中国在很长时期里就是一个身份化结构的社会。这种边界局限性不仅使这种旧的教育制度分析的研究成果很难普遍化,更重要的是它无法解释跨越不同社会体之间的制度选择和制度传播的现象,这种理论上的不足在越来越全球化的整体人类文化背景下就更暴露出其严重的缺陷。 (3)与教育的旧制度分析建构在一个横向的社会体系上不同,新制度主义为教育分析带来了一个纵向延伸的分析视角,即规范—组织—制度(尤其是深层次的文化认知构建)。从对教育活动中规范体系的分析到对其组织形式—学校—的研究,再到教育制度构建的深层次剖析,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揭示一种内生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社会体之间发生的教育制度的迁移和传播,以及在各种制度环境交互作用下出现的制度创新。一言以蔽之,新制度主义的教育分析可以突破旧制度主义分析的边界局限性。 一、教育社会学的学科性质是“制度分析” “制度”和“制度分析”概念的提出源自现代社会学的先驱迪尔凯姆(Durkheim)。(注:Paul J.DiMaggio & Walter W.Powell,Introduction Chapter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Paul J.DiMaggio & Walter W.Powell(ed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p1.)自然科学发现物质的最基本构成是分子和原子,并通过经验性手段得到验证,由此又导致了技术进步,并大大提升人类基本的生存状态,迪尔凯姆由此得到启发,产生了要依此模式构建一门“社会科学”的强烈愿望,以解决当时因社会急剧变迁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发现社会的最基本构成和如何用经验性的方式来验证其存在成为他思考的两个基本点(注:迪尔凯姆(Durkheim)思考的最终结果便成为社会学学科得以建立的奠基之作《社会学研究方法》(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为此,他提出了“社会性事实”(social facts)的概念,从而突破了传统哲学中关于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的两分法,将社会学从其哲学母体中分离了出来。迪尔凯姆指出,人不仅是认识的主体也可以是认识的客体,人的价值观和情感不仅属于精神的范畴,也可以视为一种客观的实在;因此社会不是个体的集合,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societal body),它有基本的结构,此结构先于个体的存在并对个体的行为产生约束,社会体因此具有秩序。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体结构的基本构成便是“规范”,即为共同价值观所支持并用以指导个体行为的准则,而“规范”在某个领域的集结和体系化便是“制度”。至此,迪尔凯姆按照自然科学的模式找到了社会的基本构成,它不是过去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领域的划分,正如自然科学不认为物质世界的基本构成是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一样。迪尔凯姆将“制度”定义为社会的基本构成,社会学因此而被定义为“制度的科学”。为了经验性地验证“制度”的存在,他进而提出了“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注:迪尔凯姆所倡导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曾被建构为社会科学的一种主流研究范式,但在20世纪60、70年代出现的以现象学哲学论为基础的定性研究范式开始了对“实证主义”范式的批判、纠正和补充.),并身体力行。值得指出的是,不久以后,很多文化人类学者将迪尔凯姆的“制度”概念以及“制度分析”的视角,运用于对部落社会的实地研究并得到验证,尤其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这无疑进一步加强了制度主义的学术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