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4)02-132-04 卢梭说:“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1]从托克维尔到钱穆先生,大量的中外学者在对中国几千年历史的考察中发现,科举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在维持中国社会一种常态的、和平的、缓慢却不断累积的社会结构的动态运行中起了造就社会民主的作用。它保证了世代的流转、社会的更替,更以崇尚文治的“士人政府”的制度结构,体现教育在塑造社会民主中的作用。在商品经济不断渗透教育领域、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教育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约定”,在中国教育持续牵动着一代又一代的民众情绪的今天,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进一步发挥教育的社会民主功效,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一、历代教育的社会民主功效 社会民主是指一种平等的、被普遍接受为根本价值的社会状态。中国教育中蕴涵着丰富的社会民主成分,《礼记·礼运》:“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表明群体中每个人对教育活动的参与权。两千多年来荐选(察举)和考选(科举)的历史,从西周的选贤贡士制作为我国最早出现的选才制,及至汉代的察举制、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唐代的公卷通榜制、明代的三层考试制、清代的八股文,一直到太平天国开科取士,洋务新式学堂的兴起,到民国五权宪法,到新中国的民主教育实践。无论从本身形式还是从社会效果看,都表现为一种机会平等的扩展,一种平等主义的民族精神、社会成员认为自己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的社会状况在教育、考试中得到不断地酝酿、生成。一旦“高中榜首”不仅有物质的保证,而且有着精神的胜利。不仅会带来财富、利益,还会获得权力、声望。不管机会的平等是否真正意味着实际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教育的重要性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已深深扎根。“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欲高门第需为善,要好儿孙必读书”、“少小须勤学,文章可立身;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统治阶层社会成分的平民化,社会结构的平等化,造就了我们深厚的民情——一种制度逐渐深入到人们的习俗、思想和生活方式并反映在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的方方面面,一种民族精神和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普遍的社会状态和风气。从中国古代和近现代的历史中我们不仅看到:教育的民主和教育造就的民主实现了:1.机会的形式平等,“为前途考虑的平等”。儒家“受教入仕”的机会平等思想形成了固定持久的制度并影响和改造了社会面貌,对后世影响极大。2.在手段方面,平等地开放前途,不以种族、血统等先定的、不可改变的标准来设置障碍,才能大致相当的人拥有大致相同的手段,甚至家境贫寒者还会有教高的补助;所有的人都有大致相同的手段和资源实现他们的目的;中国人爱才惜才的传统历代得以发扬光大。钱穆在《国史大纲》说:“中国自此成了一个平铺散漫的社会”[2]。如果科举制度中没有初步的平等手段,是无以吸引天下士人参与统治集团,也无以使“天下英雄尽入吾毂中”。考试中体现的公开竞争的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择优录用的原则,以及教育塑造的人的平等民主意识的觉醒,使教育最具社会民主性质。 二、教育契约关系的特殊性 恩格斯指出:“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3]改革开放20多年,商品经济的观念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中对平等主体的塑造,民众对契约已经不再陌生。用契约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实现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在教育需求日益扩大、国家财力有限的双重挤压下,收费教育进入百姓生活。教育有没有契约?如果有,人们为什么往往感到自己的利益没有保障?如果没有,为什么有缴费的义务和培养的责任?教育独具“有约无定”的特殊状况是值得研究的。这里我们不对教育契约是“事前之约”或“无知之幕”的契约前提作界定,只借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契约要件试做分析。在契约涉及双方平等主体——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供应方;家庭,作为教育服务的需求方时,本文拟重点放在对私人权利的考察。 1.功利谋划: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教育利益的组织化方式通过家庭来表达。对家庭来说,上什么样的学校能给自己的孩子乃至家庭带来最大的利益?独一无二的选择,没有质量比较,不能回炉再造,更不能“退货处理”。 2.理性权衡:以最有效的方式达到目的。家庭的消费行为很少是盲目的。近日浙江省城市社会经济部门调查家庭储蓄的结果:50.1%的是为了教育,22.3%的家庭选择养老,18.7%选择购房、购车,选择医疗、旅游的分别为6.7%和1.8%。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人均消费12.6万元。尽自己的心力去为孩子的学习花钱就像祥林嫂捐了门槛一样,心安理得。 3.主体平等:交换的经济过程只注重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属性、交换者的自然需要,并不注重交换者本人的身份。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交换者,并承认对方是所有者,各方自愿出让财产,换取自己所需,产生真正的平等。无形的教育服务通过学生这个活的载体输入输出,家长除了缴钱,他们和学校、老师交流的机会是有限的。对教育质量的评估基本是没有发言权的。 4.自由合议。教育收费是由物价部门核准由学校执行的。在这结构性的制度下,还有“自愿捐助”——否则无法择校、无法在分数不够时进行补救、无法调换专业等等诸多的不自由。以自由开始,以强制结尾。有选择的自由,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5.信守承诺。个人拥有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在经济过程中表现为个人有权利把自己的生产要素按自己的意愿投入到某些生产领域以求最大发挥,使人有可能自由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可现在在付了钱后还不能拍着胸脯说:“孩子交给学校,我就放心了”。因为学校没向你保证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