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3)08-0031-36 教育质量是各国教育改革重心所在,而通过督导评价体制改革,建立发展性督导评价与质量保障体系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对此都进行了积极探索,英国便是其中的佼佼者。以《1988年教育改革法》为基础,适应教育管理体制新变化,结合教育督导制度本身发展,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地方、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督导评价网络,构成了中小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一、英国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改革背景 英国教育督导评价制度是随着英国教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的。从19世纪30年代发端,至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现代督导评价体制。《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出台[1]改变了整个英国教育体制结构:教育管理权限向两端即中央和学校层面转移,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家长作用受到空前重视和保护,成为教育管理中的新伙伴。以此为契机,督导评价体制变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具体来讲,这次督导评价体制改革受到以下因素影响: 1.市场理论的应用 20世纪70年代,以撒切尔夫人为代表的保守党政府重新开始执政,其指导思想——被称为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奇怪混合物”的撒切尔主义开始在英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鉴于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撒切尔夫人将这一原理引入教育领域,希望像国营企业私有化那样,实行公立教育私有化,从而增强公立教育的自主性、灵活性、竞争性和有效性。 2.教育管理体制变革 一方面,《1988年教育改革法》通过推行国家课程和国家测试以及建立直接拨款公立学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加强了中央对教育的控制力;另一方面,该法赋予了学校前所未有的自主权,实行学校管理运营自主化,更多地“求诸于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家长、与地方教育当局、公共部门与民间部门等之间的协调来搞活教育”。[2] 3.提高教育质量和成功学校的要求 90年代以来,伴随着英国对成功学校的期盼,一种以学校自我评价为主体,注重中央宏观调控的督导评价体制逐渐发展了起来。“对都市学校的过度集权化、科层化的控制必须终结,有效的地方领导至关重要。每一所学校都应获得自由度和灵活性,以便他们能对教育目标以及最为重要的学生的各种需要做出创造性的回应。”[3] 4.督导制度本身的不足 1992年英国教育白皮书《选择与多样化:学校的新框架》就曾指出:“在有些地区,过去地方教育当局的视察工作是令人遗憾的。进行一些不经常的和没有系统的参观访问,发表很少评价或根本没有评价的视察报告。”[4] 二、英国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改革进程 现行督导评价体制是“通过督导过程、反馈和报告直接指导学校发展,通过提供严格外部督导,明确行动关键点,构建学校‘计划-回顾-改善’发展机制”。[5]但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经过一定发展阶段,才能达到最终目的或越来越接近最终目标,而发展不同阶段又有不同侧重点。通过对英国1992年以来所发布的主要法令、文件的分析,我们认为这次改革可把新制度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注:英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教育史上的每一次重大改革都是以法令的形式规定的。吸取前人的研究经验,笔者认为,从各种法令、文件的颁布来看改革的发展状况是完全可行的。) 1.建立与完善国家政策体系阶段(1992-1996年) 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基础上,督导评价制度改革拉开了帷幕,其标志是《1992年教育法》的出台。该法明确规定要对英格兰所有公立学校进行定期督导,同时还就督导机构、过程和报告等一系列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为了完成督导任务,法案要求成立专门督导机构——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简称OFSTED),它是一个非行政(non-ministerial)政府部门,独立于教育与就业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现称教育与技术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统管全国督导评价工作,其首脑是皇家首席督学(Her Majesty's Chief Inspector of School,简称HMCl),成员称为皇家督学(Her Majesty's Inspector of School,简称HMI)。为了尽快开展工作,教育标准局随即发布了《学校督导框架》(Framework for the Inspection of Schools,以下简称《框架》)作为全国学校督导工作的依据。随同《框架》颁布的还有《幼儿教育与初等教育督导指南》、《中等学校督导指南》、《特殊学校督导指南》等各种手册,用来为各阶段督导提供详细指导。另外,向家长、社区介绍督导制度的传单、册子也纷纷出现,如《学校督导:理解新制度》(1993),《OFSTED督导:问题解答》(1993),《理解学校行动计划》(1993),《评价学校效率》(1994)等。1996年,在《1992年教育法》、《1993年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学校督导法案》(School lnspecfions Act 1996)出台,以国家法令形式对学校督导做出详细规定。至此,有关新制度的国家政策和法案或者说从督导角度着眼的政策和法令已基本完成,其后只是根据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修订。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是一个地方分权国家,但这次改革各地却十分一致,许多文件都是在相互协商咨询基础上制定的。1992年,苏格兰皇家督学处(HMI Audit Unit)颁布了第一套办学质量指标,作为督导评价依据;1996年,皇家督学处又发布权威性报告《1992-1995年苏格兰学校的标准与质量》,回答了国家层面问题,即“苏格兰教育质量如何”。从以上可看出,这一阶段是督导评价体制改革起始阶段,建立国家层面上各种制度标准是当务之急。也可以说,这一阶段主要是从国家督导角度来制定各种政策的。